關于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關于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 訴訟 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六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后,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
訴訟當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訴,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六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后,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
訴訟當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訴,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最高法院關于不屬重復起訴
法律主觀:
最高院關于重復起訴的規定: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即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重復起訴怎么處理
重復起訴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構成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請撤訴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擴展資料
按撤訴處理和原告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后果
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撤訴
行政案件在變化起訴主體以后屬于重復起訴嗎
法律主觀:
1、原告起訴的 被告不適格 ,經人民法院告知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被 裁定駁回起訴 后,又變更被告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 提起行政訴訟 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2、原告已申請撤回起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后, 無正當理由 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 法規 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民訴法解釋247條重復起訴
法律主觀:
重復起訴是指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對于已經裁判并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的訴權已經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訴訟。一、民訴法解釋對重復起訴的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二、民事訴訟法對重復起訴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三、民事訴訟的特點(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六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后,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
訴訟當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訴,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六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后,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
訴訟當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訴,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前訴法院沒有對訴訟請求作判決,再次起訴算重復起訴嗎?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結合上述規定,您的再次起訴是重復起訴。您的案件的關鍵點在:二審駁回起訴有問題,一審漏判,應該發回重審,而不是駁回起訴。
建議:您去一審法院再次立案,不同意的話,讓法院下不予受理通知,憑該通知上訴,既然中院說可以以原法律關系另行起訴,我相信二審會裁定基院立案的。同時,可以對二審駁回起訴的裁定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