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要怎么辦理
要救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于該糾紛涉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所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救濟其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第七條本解釋所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于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價款的協議。第八條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第九條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二)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三)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占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如果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在雙方有相關糾紛的話,雙方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起訴實施和主管的相關單位。對于行政訴訟而言,法院會根據相關證據做出應有的判斷,判決使用權歸哪一方,如果是實施和主管部門有責任的話,需要對個人或者是企業做出一定的賠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權回購協議糾紛如何解決?
一、 土地使用權 回購協議糾紛如何解決? 在 土地出讓 合同協議上寫上,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國家無償取得,需要標明的內容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 劃撥土地使用權 的,應當認定 合同無效 。但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2、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 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后,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3、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4、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 解除合同 、賠償損失的,按照《 民法典 》的有關規定處理?! ?5、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6、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嚓P知識延伸閱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何續期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辦理。但具體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怎么規定的沒有明確和具體?! 〕鲎屚恋厥怯惺褂媚晗薜模冻擎倗型恋厥褂脵喑鲎屴D讓暫行條例》第四百七十條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對出讓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規定:居住用地為70年,工業用地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 土地使用權回購協議產生糾紛的時候應該先查看土地使用權回購協議的合同書上是否有標明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然后查看是否有在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協議內容要經過雙方平等協商,在雙方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
如何處理國有土地出讓糾紛
救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可以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如果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一般需要在六十日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一般需在六個月內提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適用《招投標法》嗎?
法律主觀: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自治區、 直轄市 )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產(或_____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_____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 土地使用證 》(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____平方米。(或: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產樓層_________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_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_____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 土地增值稅 。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 現金支票 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 定金 。 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_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 解除合同 ,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或:乙方出租_____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颍阂曳降盅篲________房產后_____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 貸款 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帳戶,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_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租賃合同 ;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 注銷登記 并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 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 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法律客觀: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能否請求法院確權嗎?
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 轉讓合同 能否請求法院確權嗎? 國有 土地使用權 是一種重要的不動產物權,依取得方式不同分為兩類:有償出讓與無償劃撥。所謂有償出讓,是指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而取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我國現行立法明確規定,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而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只有在特別條件下才能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如何處理? 如果在你們起訴之前,對方當事人然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取得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則你們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可能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 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根據這一規定,若因轉讓方拖欠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則不符合法定的辦證條件,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既不能為轉讓方頒發土地使用證,也不會在這種情況下同意轉讓,故你們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可能被認定無效。 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按照《 合同法 》第58條規定:“ 合同無效 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 無效合同 處理的一般原則。但對于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在被認定無效后的處理則有一定特殊性。如果簽訂轉讓合同后只是交付了土地和轉讓款,而沒有進行實際的開發建設,適用“相互返還”的原則比較簡單,即由轉讓方將收取的轉讓款返還給受讓方,由受讓方將土地返還給轉讓方。相互返還財產的目的是為了使雙方的財產關系恢復到 合同訂立 前的狀態。 但是,如果受讓方已經投入資金進行建設,項目已經建成或者部分建成,即受讓人的投資已和轉讓人的土地資產凝結為一體時,相互返還的原則就無法適用。這種情況,就屬于《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在確認合同無效,并且不能適用相互返還的處理原則時,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是在建和建成的項目履行了合法的審批手續,比如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這種情況并不鮮見,許多地方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在管理職能的銜接上存在脫節,土地權屬手續未辦理完畢就辦理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并開工建設),如果屬于這種情況,大多都能通過補辦土地審批手續的方法,可將在建和建成項目確權給受讓方。這樣處理相對簡單,雙方損失不會擴大。但若不能補辦土地審批手續,不能將土地和建設項目確權給受讓方,則在法律上,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仍然屬于轉讓方,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可將建筑物評估后由轉讓方折價補償受讓方。二是在建和建成的項目沒有履行合法的建設審批手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補辦相關手續,則建設項目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筑”,被政府依法沒收或責令拆除。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就要根據 過錯責任 的大小劃分損失承擔比例。一般來說,對于這種情況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存在過錯。而且受讓方在沒有取得合法的建設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就開工建設,對于所造成的損失,過錯責任可能更大。 對于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能否請求法院確權 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因轉讓國有劃撥土地糾紛的處理原則有什么
法律分析:(1)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2)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后,至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并與土地使用權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因為此時土地使用權人已經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3)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后,至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受讓方向國家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從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獲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受讓方不是非基于原轉讓合同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是仍然應當依據協議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
(4)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后,至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受讓人亦非基于原轉讓合同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是仍然應當依據協議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院審理土地使用權糾紛的=適用法律的解釋是什么
最高院審理 土地使用權 糾紛的適用法律的解釋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 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4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1、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糾紛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 第二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本解釋實施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條 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低于訂立合同時當地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的,應當認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無效。 當事人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評估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予支持;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請求 解除合同 的,應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按照過錯承擔責任。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因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手續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五條 受讓方經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當事人請求按照起訴時同種用途的 土地出讓金 標準調整土地出讓金的,應予支持。 第六條 受讓方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2、 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糾紛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的土地使用權 轉讓合同 ,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于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價款的協議。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 合同無效 的,不予支持。 第九條 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二)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三)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占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 土地轉讓 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 劃撥土地使用權 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3、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第十四條 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 第十五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準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七條 投資數額超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約定,對增加的投資數額的承擔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或者當事人的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 房屋實際建筑面積少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的分配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或者當事人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十九條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請求分配房地產項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一)依法需經批準的房地產建設項目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二)房地產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 因當事人隱瞞建設工程規劃變更的事實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按照過錯承擔。 第二十條 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超出規劃建筑面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當事人對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對增加的投資數額的承擔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違反規劃開發建設的房屋,被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責令拆除,當事人對損失承擔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過錯確定責任;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責任;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僅以投資數額確定利潤分配比例,當事人未足額交納出資的,按照當事人的實際投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三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要求將房屋預售款充抵投資參與利潤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 房屋買賣合同 。 第二十六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 借款合同 。 第二十七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 房屋租賃合同 。 4、其它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 一審 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總之,最高院針對土地使用權糾紛的適用法律的解釋是非常的詳細的,這個必須要根據雙方因土地使用權引發糾紛的實際原因去進行分析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的時候就是參考合同法,土地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諸多 法規 ,結合實際糾紛做出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