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的撤銷期限(顯失公平可撤銷的期限)
民法典顯失公平合同的撤銷權期限
法律分析: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1年,時間的起算點是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如果當事人不知道,那么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五年內是撤銷權的最長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顯失公平撤銷期間是一年還是三個月
顯失公平撤銷期間是一年。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受害人是可以撤銷合同的,而撤銷合同的期限是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如何理解合同撤銷權中的顯失公平
1、當事人在交易中的利益失衡經常發生,而且此種失衡往往是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正常的交易風險。只有在利益失衡超出了社會公平觀念所能容忍的界限和破壞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標準時,法律才應當對其進行干預。合同撤銷權中的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愿簽約,對方當事人因此獲得不正當利益而導致的利益失衡,而不是僅指價格與價值之差。
2、審查當事人的合同撤銷權是否成立應當從主、客觀兩方面的構成要件進行考察和認定:一是主觀上,是否存在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二是客觀上,是否造成當事人之間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嚴重失衡或利益嚴重不平衡。
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顯失公平一方面著眼于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結果,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明顯失衡。
顯失公平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嚴重失衡并非當事人自愿的結果,而是由于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
構成顯失公平需要同時滿足兩個要件:1.客觀要件上,雙方合同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嚴重違反契約公平原則。2.主觀要件上,一方當事人利用其優勢地位、乘人之?;蛘呃脤Ψ降妮p率和缺乏經驗。
顯失公平可撤銷還是無效
法律主觀: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銷的,撤銷期限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客觀:
顯失公平。根據《民法意見》第72條的規定,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構成顯失公平必須具備以下要件:其一,顯失公平發生在有償行為之中;其次,行為內容明顯違背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其認定應結合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一方獲得的利益或他方所受的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交易習慣、造成顯失公平的原因是否適當等方面綜合衡量;再次,該不公平的產生是由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所謂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經濟上的優越地位,而使得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所謂沒有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最后,不公平的結果在訂立合同時就已存在,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當事人雙方的過錯而發生情勢變易,致使合同履行將會顯失公平的,則屬于情勢變更的問題。如果合同確實顯失公平,可以依據《合同法》以下條款行使撤銷權。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因顯失公平而可撤銷
法律主觀: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銷的,撤銷期限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 民事法律行為 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 法律約束力 。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顯失公平撤銷合同的期限
法律分析:1、撤銷權在理論上有爭議,通說認為:撤銷權性質為形成權,應當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
2、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顯失公平合同的撤銷權期限
顯失公平合同的撤銷權期限是1年。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此一年為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由于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當事人自知道或需要知道撤銷事由起的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需要知道撤銷事由起90天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撤銷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銷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對合同進行變更??沙蜂N合同撤銷權時效期間是1年,由撤銷權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