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定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行政決定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什么)
行政處罰可以撤銷的情形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1、2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1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2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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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什么情形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什么情形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1、主要證據不足。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缺乏必要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情況。主要證據不足意味著行政機關在查清案件基本情況或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缺乏事實基礎,人民法院有權予以撤銷。2、適用法律錯誤。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錯誤的適用了法律、法規的條款。3、違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時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作出該行為應當遵循的步驟、順序、方式和時限等要求,它是作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判決一個獨立存在的理由,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條件,只要具體行政行為違反程序,不管決定正確與否,都構成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行政處罰撤銷的五種情形
行政處罰撤銷的五種情形如下: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綜上所述,在實踐中,出現其行為人在被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被處罰者違反行政規定的行為而作出的懲戒后。按照規定其行政機關是要下達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如果有存在下達決定書是在證據不足情形下,是會被撤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是(?。?/h2>
【答案】:C
本題考核行政機關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行政許可應當撤銷的情形,即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應當予以撤銷。選項C屬于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其他三項屬于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以下哪些情形,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
【答案】:A、B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可以決定由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二)適用依據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五)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六)出現新證據,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合理的。故選項A、B正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中止。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如果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行政復議終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行政復議機構批準達成和解的,行政復議終結。故選項C、D錯誤。綜上,本題答案為:A、B。
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一般有以下的五種,具體如下: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違反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需要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處罰撤銷的五種情形
五種情形: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法律分析】
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