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消滅有哪幾種情形
合同撤銷權什么情況下會消滅
法律主觀:
在以下情況下,合同撤銷權會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
3、自合同簽訂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撤銷權糾紛有幾種情況
撤銷權糾紛發生的情況: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其財產權益;債務人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以及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關于合同撤銷權的行使,能使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撤銷權消滅的情形包括()。
【答案】:A、D、E
2021/2020版教材P124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法律分析: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撤銷權的一年期限屆滿或當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沒行使撤銷權或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撤銷權消滅的情形包括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3、對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或被撤銷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依法進行如下處理: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賠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收歸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衍生問題: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以下條件: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債權成立之前發生上述行為,此時債權尚不存在,不能認為該行為對債權造成損害。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會導致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民法典法定撤銷權的四種情形
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法定其他情形等。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法定撤銷權的情形: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
1、嚴重侵害贈與人的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這種法定情形應當具備三個要件:
(1)受贈人有故意的侵害行為;受贈人因過失實施侵害行為的,不在此列;
(2)受贈人的侵害行為造成侵害結果嚴重;
(3)受侵害人應為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他人則不在此列。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這種法定情形應當具備三個要件:
(1)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撫養義務;
(2)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撫養義務;
(3)受贈人有撫養能力。這也是說如果受贈人本身就沒有撫養能力,那么他不履行撫養義務屬于客觀不能,對于贈與人而言并不產生撤銷贈與的權利。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也是贈與人行使贈與撤銷權的法定事由。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不履行所附義務已經構成單方面違約,贈與人當然可以撤銷贈與。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1、債務人存在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財產的行為。被放棄的債權、被轉讓的財產是撤銷權撤銷的標的,無論債務人放棄的是合同債權還是不當得利的請求權,無因管理的償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或是物權,只要債務人放棄了有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有價值的財產,都能成為撤銷的對象。債務人的放棄、無償、低價轉讓是撤銷權產生的主動條件,即債務人有積極實施上述行為的事實,才有撤銷權行使的必要。
2、在債務人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時,要求受讓人有明知該行為可能損害出讓人的債權人的利益的事實,在債務人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時,要求以受讓人知道為要件,否則債權人不可主張撤銷權,這是撤銷權產生的被動因素。即被轉讓人方面的原因。
3、要求債務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有損害結果發生。只有當債務人行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才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
4、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為無償的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行的,在債務人實施上述行為時,可能發生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的現實危險,故產生了債權保全的必要,此時債權人可能對債務人的上述行為行使撤銷權。而無論該行為產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為無合理對價既可促使撤銷權的產生。
怎樣行使合同撤銷權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起撤銷權之訴,而不能單方面直接向對方行使。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被撤銷后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法定撤銷權的四種情形
【法律分析】
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法定其他情形等。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往往只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愿接受此種合同的后果,則法律就會讓此種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合同,就會讓合同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這即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發展;同時還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判斷是否準予撤銷時,由于時間太長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什么情況下會消滅,撤銷權消滅了怎么辦
一、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依我國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二、合同撤銷權什么情況下消滅
1、在法定的行使期間里撤銷權人未曾行使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歸于消滅。各國對于撤銷權的行使期間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規定該種權利必須在一定的期間內行使,一旦該期間經過,則撤銷權亦歸于消滅,不能夠再行使。撤銷權行使的法定期間便是1年,該期間是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即除斥期間。該1年的法定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欺詐之日起計算),如若撤銷權人在此期限內不行使撤銷權,那么撤銷權因期間的經過而消滅,相應的,可撤銷合同亦變成有效合同。如前所述,對于撤銷的事由還應做進一步的具體劃分,即區分欺詐與受脅迫之間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應該做不同的起算。
2、撤銷權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該撤銷權消滅。此乃撤銷權消滅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由于撤銷權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因而對于撤銷權能否被放棄,理論上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撤銷權人能夠放棄其撤銷權。權利最大的特點就是權利人可以放棄其權利,如果不能放棄,那權利亦不能稱之為權利了。因此,撤銷權作為撤銷權人享有的專屬權利,撤銷權人在擁有行使權利的同時當然地亦擁有放棄行使的權利。在可撤銷合同之中,可能由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撤銷權人會選擇放棄行使撤銷權,這是撤銷權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