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下述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的約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當事人約定或協商解除合同時,必須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且解除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
2、法律規定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不可抗力既包括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也包括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完全改變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客觀環境,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因此不可抗力成為合同解除的當然條件。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此即英美法上的預期違約或先期違約制度,即指在期限屆滿之前或先于履行期之前一方違反合同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保護相對方的利益,賦予相對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解除合同必須催告遲延履行方,并給予其合理的寬限期。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解除合同不必催告遲延履行方。⑥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合同有什么后果
1、根據履行情況,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狀態,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
2、根據合同性質,是指什么類型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合同性質不同,其處理方式不同。
3、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謴驮瓲钸€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4、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5、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失性辭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3、經濟性裁員。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5、 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在我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有些員工在 勞動關系 當中可能甘愿就以低人一等的姿態去面對公司的,實際上雙方在很多事情上完全就是站在一個平等的地位當中的,員工對于公司領導的敬畏那是也是基于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的。可有的時候公司根本做出某些決定的時候也不需要跟職工本人協商,下面要給大家介紹的就是在我國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有哪些? 一、在我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的 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 違約金 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非過錯性辭退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 勞動合同 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 工資 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二、辭退無需賠償的情形 依據我國 勞動法 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違反以上規定,違法辭退的,要承擔違法辭退經濟補償的責任。 三、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簽 離職協議 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 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于 勞動合同法 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 加班費 、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于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項目項目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于”以及“以后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于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包括 合同到期不續簽 、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在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一方面,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了三種,分別是過錯性辭退,裁員還有一種就是因為客觀的原因導致合同根本就沒辦法履行的。而且其中過錯性辭退,單位沒有任何理由需要對當事人賠償。
簡述合同終止的情形
合同終止情形有五種:履行到期、雙方協商一致解除、違約行為、不可抗力、合同目的實現。
1、履行到期:當合同中規定的履行期限到達時,合同關系即終止。例如,租賃合同中約定租期一個月,當一個月結束時,租賃合同就自然地終止了。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在合同有效期間,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這種情況下,終止合同需要書面協議,即雙方當事人訂立并簽署書面的解除協議,表示雙方自愿解除合同關系。
3、違約行為: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失或損害,對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要求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4、不可抗力:合同中約定的履行義務因不可抗力事件無法履行,影響合同的履行目的,可以根據不可抗力條款要求終止合同。
5、合同目的實現: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完成了合同目的,合同關系也就自然地終止了。例如,購買商品合同中,當交付貨物、支付費用等約定的義務完成時,該合同也就隨之終止了。
合同終止的概念
合同終止是指當一方或兩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因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協商解除、違約、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終止的過程。合同終止意味著合同雙方的義務關系消失,合同效力也就隨之消失,各自當事人也就不再承擔原本的義務和責任。
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單方 解除合同 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具備該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 舉證責任 ,說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2、在覆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 債務 。主要債務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 債權人 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3、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后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 債務人 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 合同債務 ;或者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對于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規定一個合理期限,書面催告債務人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 其它合同 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二、合同單方解除效力的確定 1、民法典對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也作了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 。 3、當事人一方認為 合同解除條件 成就時,合同并不當然解除,該當事人可以不與對方協商,通過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將解除合同的主張通知對方當事人,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該 合同解除 。因此通知應作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4、對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異議包括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 (1)實體方面包括: ①雙方約定解除中,條件未成就。 ②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債務。 ③并未遲延履行主債務。 ④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并不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⑤并未發生不可抗力。 ⑥雖發生不可抗力,但不影響合同的實現等。 (2)程序方面包括: ①遲延履行主債務并不嚴重影響合同目的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沒有催告履行。 ②遲延行使解除權導致該解除權消滅。 ③未履行通知義務等。 我國《民法典》中就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相應的規定,主要是五種情形。其中要是因為出現了不可抗力的情況,導致一方需要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話,那這個時候雖然有違約的情況存在,實際另一方也是不能向其主張損害賠償的。但在其他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了合同之后,就造成的損失什么的,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