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解決的方法有哪些(合同糾紛解決的方法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解決合同糾紛的途徑是:準備好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等材料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準備好起訴狀、證據材料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合同法》規定,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1、當事人自行協商
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自愿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無須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又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的團結,有利于維護企業間長期建立起來的協作關系。因此,筆者認為,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應把“協商”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
當事人在用這種途徑解決糾紛過程中要注意以下二點:一是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所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不得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二是一定要體現“自愿”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自行協商,不得以強凌弱、以大欺小。否則,即便是達成了協議,該協議也無效。
2、 第三人居中調解
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居中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與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調停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不予執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該調解書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仲裁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所謂仲裁條款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表示愿意把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機構解決的一項專門條款。而仲裁協議則是事后達成的與主合同相對獨立的又一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無論是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條款還是事后達成仲裁協議,都可以依此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從而排斥訴訟。
4 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發生糾紛后,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后又沒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仲裁和訴訟這兩種途徑,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
發生糾紛后,爭議雙方是選擇仲裁還是選擇訴訟?從法律效力上講,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仲裁裁決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是一樣的,即無論是仲裁裁決還是法院判決一經生效當事人就必須予以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這一點講,選擇仲裁和選擇訴訟沒有多大區別。從裁決和判決發生效力的時間上來看,仲裁機構采用“一次裁決”制度即作出裁決具有終局性,當事人既不可以通過復議也不可以通過訴訟來改變原裁決,而我國審判采用“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作出維持原判決、依法改判、發回原法院重審的處理決定。從這一角度講,選擇訴訟比選擇仲裁似乎多了一次改變原處罰決定的機會。
合同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房產買賣糾紛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簽訂合同是一個交易中比較重要的流程,一旦合同簽訂就會代表這個交易生效了,簽訂過合同的人應該都知道,合同的內容往往比較多,如果大家在簽訂的時候沒有仔細看合同的內容就有可能會出現什么問題,買房的時候就容易遇到合同糾紛,那合同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房產買賣糾紛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1、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房地產爭議雙方直接協商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針對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以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與房屋銷售方直接溝通,指出問題并商議解決辦法。
2、求助于消費者協會商品房購銷產生爭議,解決過程中單個購房者與開發商相比處于弱勢,購房者可將商品房購銷糾紛投訴于當地消費者協會,求助消費者協會對相關商品房購銷糾紛的買賣雙方進行調解、處理問題。
3、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處理針對所購商品房存在的與購房合同不符、施工質量、延期、物業管理、虛假廣告、收費等問題,購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設委員會、規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投訴并申請調解、處理。
4、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定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之外的糾紛,如購房合同的履行等問題,購房者可依據購房合同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另行簽訂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5、通過法院司法途徑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無法解決的房地產爭議問題,可通過司法途徑,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相關問題。
房產買賣糾紛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不規范操作和二手房交易雙方的法律風險意識淡薄,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委托合同簽訂不規范。
三、逃避居間義務,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深圳市房產交易市場辦理產權證時不在《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契約》(現變更為《深圳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上簽字蓋章,不如實將雙方的權利義務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間義務。這樣一旦發生糾紛,買賣雙方經常會就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發生爭議。
四、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內容不完整,二手房買賣合同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標的、價款、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合同生效、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和附件等8項內容。
五、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不確定,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經常發生合同簽訂后一方反悔不愿買房或者購房的情形。買賣雙方常常對是否解約不簽訂書面的協議。這樣一旦發生糾紛,買賣雙方是否解約以及哪一方存在過錯較難認定。二手房中介人員的證言就起到較大的決定性作用,但是二手房中介人員很難保持中立的狀態,而且是否愿意作證也存在疑問。
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一般情況下,若當事人可以達成協商的,按照雙方的協商方案處理。若當事人無法自行協商的,可以申請第三方居中調解,或根據仲裁約定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出現合同糾紛基本的解決原則有哪些
法律主觀:
發生合同糾紛的解決是:
1、和解,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糾紛進行和解;
2、調解,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糾紛請求人有關機構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4、訴訟,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合同糾紛要如何解決
法律主觀:
合同糾紛屬于屬于民事糾紛。簽訂 合同的當事人 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 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民事方式區別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直接干預合同糾紛,這與《民法典》(202 1. 1.1生效)平等的理念不符合,在計劃經濟時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預,仍然存在,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違背,刑事方式是國家通過刑事手段來 解決合同糾紛 ,合同一旦需要通過刑事方式解決,就不能稱為合同糾紛,而是刑事案件。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很多,對于此類情況,應以詐騙案處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分為四種。
法律客觀: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 勞動合同糾紛 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第一,協商。 勞動爭議 發生后,尤其是 工傷待遇 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應當首先進行協商,以達成解決方案。這是最為常見的、也往往是雙方都容易接受的。事實上,矛盾不太尖銳的工傷待遇爭議,常常都是以這個程序來解決的。對職工來講,尤其要注意使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因為發生 工傷 的職工,往往還要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如果過分強調用 訴訟 的方式解決問題,可能會為今后的工作帶來不便。當然,我們并不是說要對用人單位作不恰當的妥協,而是想要強調,協商是雙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第二,調解。就是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從法律、 法規 的規定看,這并不是必經的程序。但它對于勞動爭議的解決卻起到很大作用,特別是對希望繼續留在本單位工作的職工來說,能夠通過調解來解決勞動爭議,也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 第三,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 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規定,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對于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需要強調的是,仲裁是 勞動爭議處理 的必經程序。就是說,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則依據 民事訴訟法 和 勞動法 等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審理期限 為6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當事人如果對人民法院的 一審 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二審 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 二、用人單位什么時候簽合同 《 勞動合同法 》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如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 。本條的規定,給了用人單位一個終止 勞動關系 的選擇權。當然,這里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具有 證據 意識,在書面通知送達時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或其它可證明已經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否則會弄巧成拙。 《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很顯然勞動合同方面的糾紛,肯定是發生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其中比較常見的糾紛就是單位不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當中格外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責任 的情形,遇到這類糾紛可以從上述解決途徑中選擇恰當的進行處理。
勞動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法律分析: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