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合同中雙方都有什么義務
租賃合同當事人都有什么義務
法律分析:一、出租人的義務。1、交付出租物。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3、瑕疵擔保。二、承租人的義務。1、支付租金。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3、妥善保管租賃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5、通知義務。6、返還租賃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規定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
法律主觀:
房屋租賃合同 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房屋租賃合同規定的主體雙方是 房屋出租 人和房屋承租人,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體雙方都需按房屋租賃合同規定權利和義務執行。 房屋承租人的權利:在承租期內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屆滿后,原承租人優先繼租。承租人的義務:正當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屆滿時將原房完好返還出租人。 房屋出租人的權利是監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屆滿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義務是將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對房屋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承租人使用。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房屋租賃中的權利和義務?
近日,有一則新聞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據報道,某房東在將房屋出租給租戶的同時,還在房屋內停放了逝者的遺體,引發了租戶的強烈不滿和維權要求。那么,當租戶遇到這樣的情況時,應該如何維權呢?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出發,為大家詳細解析。
一、租戶的權利
在租賃合同中,租戶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使用權:租戶有權在租賃期內使用房屋,并享有與使用房屋相關的權利。
2.安全權:房東應當保證租賃房屋的安全性,不得存在危險因素。
3.隱私權:租戶有權保護自己的隱私,房東不得擅自進入租賃房屋。
4.知情權:房東應當告知租戶租賃房屋的全部情況,包括房屋的結構、設施、用途等。
5.維修權:房東應當對租賃房屋進行必要的維修和保養,確保租賃房屋的正常使用。
二、房東的義務
在租賃合同中,房東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交付房屋:房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給租戶使用。
2.保證房屋安全:房東應當保證租賃房屋的安全性,不得存在危險因素。
3.維修房屋:房東應當對租賃房屋進行必要的維修和保養,確保租賃房屋的正常使用。
4.保護租戶隱私:房東不得擅自進入租賃房屋,侵犯租戶的隱私權。
5.告知租戶全部情況:房東應當告知租戶租賃房屋的全部情況,包括房屋的結構、設施、用途等。
三、租戶如何維權
當租戶發現房東在租賃房屋內停放逝者遺體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1.與房東協商:租戶可以與房東協商,要求其立即將逝者遺體移走,并承擔相應的清理費用。如果房東同意,可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2.向物業公司投訴:如果房東不愿意配合,租戶可以向物業公司投訴,要求其協助處理。物業公司有權對房屋進行檢查,并要求房東立即清理。
3.向相關部門舉報:如果房東拒不清理,租戶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要求其依法處理。例如,可以向衛生部門舉報,要求其對房屋進行檢查,并要求房東立即清理。
4.起訴房東:如果以上方式都無法解決問題,租戶可以向法院起訴房東,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東違反合同約定,給租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結語
總之,當租戶遇到房東在租賃房屋內停放逝者遺體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維權過程中,租戶應當了解自己的權利和房東的義務,采取合適的方式進行維權。同時,租戶也應當注意自身的安全,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者和承租者的權力和義務分別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 房屋租賃合同 中出租人的義務1、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的可使用狀態。2、出租前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已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出租人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承租人。3、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同部位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出面與相鄰房屋承租人或產權人協商處理。4、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護和維修,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出租人養護和維修房屋時,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二、房屋租賃維修費該由誰承擔如果合同里什么也沒說,就由出租人來交,但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 物業管理公司 交物業管理費 了。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向物業公司 繳納物業費 ,遵守物業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并且該合同經過了物業公司的書面確認,那么出租人就將其與物業公司的 債權債務轉讓 給了承租人,承租人應當向物業公司履行這部分權利義務。如果承租人沒有付物業費,就應向物業公司 承擔違約責任 。入住前應該在房東的陪同下檢查房屋設施、家具、電器等,確保這些東西完好無損。入住之前,就應該說明自然消耗的物品該誰出錢置換。比如日光燈管,用壞了誰負責出錢換,這些都是要事先說明的,最好在合同里說清。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以下責任:支付租金的義務;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的義務;瑕疵通知義務;返還租賃物的義務。,《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有:,1.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2.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八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租賃合同的解除方式有:,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義務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交納房租,如拖欠租金,應當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二、按照房屋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裝修、設備、附屬設施,如果確實需要變動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就此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因負賠償或修復的責任。
三、應當遵守當地人民政府對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租賃合同的特征及雙方當事人的義務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應盡的義務有:支付租金的義務;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的義務;瑕疵通知義務;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什么義務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租賃中出租人的義務如下: 1、交付出租物。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3、物的瑕疵擔保。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