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為夫妻)
婚后,一方受傷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金,歸誰所有?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不是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因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所以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個人財產,而不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人身損害賠償是指受害人因侵權事故受到人身傷害,侵權責任人給予受害人的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內一方受到損傷后收到的賠償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一、人身損害賠償金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嗎
人身損害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 夫妻個人財產 具體分類
(一)夫妻一方的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1 、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 、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等。
3 、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 、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 10 余萬元賠償金,用于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損害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該 10 余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后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如 1968 年的《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 22 條規定:“婚姻期間作為禮物或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分別歸各方所有?!蔽覈貐^民法也將夫妻一方婚后受贈和繼承的財產劃歸夫妻一方所有。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
三、民法典中如何認定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個人所負非法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等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人身損害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
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提供勞務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法律主觀:
一、提供勞務人身 損害賠償 計算標準
勞務關系中沒有工傷問題,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若是合同對此有約定的就從約定,沒有約定就按照實際損失確定。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托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標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6、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侯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營養費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7、殘疾賠償金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后由侵害人賠償金。
8、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9、喪葬費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10、死亡賠償金
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能少于十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11、生活費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不少于十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12、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三、什么是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
侵害了健康權、生命權、身體權,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一個侵權的法律關系。對這個侵權法律關系,司法解釋第一條的條文里面就提到, “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這里面講了三個方面。
(一)直接受害人
第一種賠償權利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就是健康權、生命權、身體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這種受害人是最多的。這種賠償權利主體,就是直接受害人。 被害人沒有死亡,但因傷不能參加訴訟,委托其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參加訴訟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是賠償權利人。受委托的人不能成為原告人,其身分是委托代理人。另外,被害人沒有死亡,近親屬替被害人支付醫療費等其他費用的,近親屬不能以此為由,作為原告人提起訴訟。近親屬支付的醫療費等,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人的身份向被告人追償。被害人撫養近親屬的費用,是從其收入中支出,因重傷、殘疾收入減少、失去,無法支付撫養費的,應由被害人作為原告人以正常收入的損失為由向被告人追償。近親屬因被害人重傷、殘疾而失去撫養費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的近親屬。
(二)間接受害人
第二種賠償權利人就是間接受害人。間接受害人,指的是撫養來源受到損害的人,是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原來是在死者扶養之下,扶養來源是來源于死者,因為侵權行為侵害而死亡后,使他的扶養來源受到損害,這是一個間接的損害。法律上講的間接受害人就是死者生前扶養的人,他的撫養來源受到了損害,他有權利請求賠償生活補助費。最高法院在貫徹法律的過程當中又增加了一個間接受害人,就是造成身體殘廢的人,他在受傷以前所扶養的人也可以請求撫養損害賠償,這個也是間接受害人。是賠償權利主體。
侵權行為人直接的侵權行為侵害了她的丈夫,造成了人身損害,但是這個侵權行為又使得她的丈夫喪失了性功能,造成了對方配偶性利益的損害,丈夫是直接受害人,妻子是一個間接受害人,這是一個間接損害。
(三)死者近親屬
第三種賠償權利人就是死者近親屬。在這個司法解釋里面講的死者近親屬,就是侵害生命權,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已經死亡了,這個死者近親屬他有權利請求賠償,他也是賠償權利人。我們侵權行為法講死者近親屬,還應該考慮的不是人身損害賠償這種情況,而是在 精神損害賠償 當中,一個人的侵權行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造成死者人格利益的損害,作為 死者人格利益保護 人的死者近親屬,他有權提起訴訟,這種死者近親屬是更典型的。在死者近親屬作為賠償權利人中,實際存在兩種類型,也就是包括侵害生命權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親屬,和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作為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的死者的近親屬。被害人死亡后,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為近親屬都提起民事訴訟,有的法院全部列為原告人參加訴訟,不利于訴訟效率的原則??梢宰屗麄冞x定一個代表人參加訴訟,或者由法院按照繼承的程序,直接指定一個第一程序繼承人參加訴訟。這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一方為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的原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法律主觀:
當事人若遭受了人身損害,則行為人應當對其進行的賠償包括: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法律客觀:
勞動者在工作中因工受傷的,應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的,按照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主張工傷賠償還是侵權損害賠償而走工傷理賠程序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程。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主張工傷賠償的:應當走工傷理賠程序;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勞動仲裁程序前置)。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走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程序,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該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勞動者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者均應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經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并沒有規定為“因用人單位以及用人單位的員工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司法解釋只是將用人單位法人侵權排除在第三人侵權范圍之外;其他法人和組織侵權以及自然人侵權(包括用人單位的員工侵權)都屬于“第三人侵權”范圍。因此,所謂“第三人”侵權應當包括兩個方面的侵權:①法人和其他組織侵權(但是用人單位法人侵權排除在外);②自然人侵權(包括用人單位的員工侵權)。※特別提示: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如果不構成工傷,又不構成第三人侵權的,將無法獲得賠償。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意外傷害,獲得的補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
本條款是關于夫妻一方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貼費等費用的歸屬問題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犯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貼等費用?!?/p>
某村村民劉某聰明能干,學得了一手駕駛技術,平時主要為建筑工地運送建筑材料,某日,劉某駕車運送材料時不幸遭遇車禍,經搶救后,雖然生命得以挽救,但卻落得終身殘疾,對方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劉某因此獲得了巨額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貼費用等費用的賠償。
劉某的妻子馬某見劉某從一個生龍活虎的小伙子變成了一個只能依靠輪椅行動的殘疾人,心想自己還年輕,不愿意伺候劉某一輩子,經過考慮后,向劉某提出離婚,劉某通情達理,含淚答應了馬某的要求,離婚時,馬某提出要求均分劉某獲得的醫療賠償費用,劉某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當然不會答應,最后,雙方鬧到法院,經當地法院審理作出判決:“該醫療費和殘疾生活補貼費系劉某的單方財產,馬某無權分得?!?/p>
案情分析:
本案是有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貼費等費用的歸屬問題,本案中,劉某遭遇車禍,落下終身殘疾,妻子馬某選擇與劉某離婚,要求分割侵權方賠償給劉某的醫療費等費用,從表面上看,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但是該財產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權,應由受到傷害的公民個人享有,因此,法院判決馬某無權分得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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