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非法采礦會立案嗎(非法采礦立案最低標準)
非法開采石頭立案標準
一、非法開采石頭立案標準是什么呢
1、非法開采石頭涉嫌非法采礦罪,立案標準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非法采礦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非法采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采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3、主體要件。非法采礦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于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采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人員以及聚眾非法采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采礦人員;
4、主觀要件。非法采礦罪主觀上出于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
非法開采的立案條件
一、非法采礦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后予以認定。
二、哪些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
非法采礦罪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無證采礦的行為
無證采礦的行為,即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的。根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不論是國營礦山企業,還是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都必須經審查批準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他人礦區采礦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國有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有計劃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內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四)“越界采礦”的行為
所謂“越界采礦”,是指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反采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采礦地點、范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法采礦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非法采礦罪立案標準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如何認定非法采礦罪
(一)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區分本罪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兩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現在客觀特征上,非法采礦罪是違反礦產資源法,在無證的情況下所實施的非法采礦,或者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的行為,而破壞性采礦罪,則是在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二)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非法采礦行為,是由于采礦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采礦條件而在未予以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礦產資源開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礦過程時常伴有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三)非法采礦與二罪的不同之處
非法采礦與二罪的不同之處在于,
1、客體要件不同
非法采礦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侵害的客體是勞動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不同
非法采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范圍等要求,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過程中,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則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對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關于勞動安全設施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從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
非法采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國營和集體的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還包括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
4、主觀要件不同
非法采礦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個別情況下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不排除放任的、間接故意的罪過形式存在。
二、非法采礦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沒有采礦許可證的人員開采礦產資源即構成本罪;
2、行為人在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又或者是吊銷之后,仍然繼續開采礦產資源;
3、行為人超越了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進行礦產資源的開采。
非法采礦的危害性如下:
1、非法消耗礦產資源,給國家造成所消耗礦產資源的價值損失;
2、引起地表沉陷,煤礦矸石排放占用空間污染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非法采礦罪立案標準
行為人違反了我國礦產資源的相關法律規定,在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采礦的,或進入國家規劃的礦區內、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和私人礦區范圍擅自采礦的,或開采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導致礦產資源受到破壞,價值達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并追訴其法律責任。
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上述規定的“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
1、沒有采礦許可證,仍開采礦產資源的;
2、采礦許可證已被吊銷,行為人仍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3、行為人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
4、其他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開采礦產資源的情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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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石立案標準
一、非法開采石頭即非法采礦罪的立案標準:
1、行為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許可證擅自采礦;
2、擅自進入重要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3、擅自開采國家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仍拒不停止開采,造成五至十萬元以上的礦產資源破壞的。
二、非法采礦屬于哪個部門管轄范圍,怎么處罰:
1、對于行政責任,由國地資源局予以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2、對于違法開采礦產資源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有明確規定。對違法開采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3、發現違法開采行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查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八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兜V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兜V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兜V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兜V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兜V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非法采礦罪立案標準
非法采礦罪的立案標準為: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在特定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非法采礦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有以下情形之一屬于情節嚴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采礦價值或者破壞的資源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
(2) 在重要、特定的礦區采礦,采礦價值或者破壞的資源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
(3) 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4) 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有以下情形屬于情形特別嚴重,處3至7年有期徒刑:
(1) 數額達到相關規定的標準5倍以上的;
(2) 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3)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非法采礦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非法采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相關規定,非法采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3、主體要件。非法采礦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于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采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采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采礦人員;
4、主觀要件。非法采礦罪主觀上出于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
非法采礦罪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1、無證采礦的行為
無證采礦的行為,即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的。根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不論是國營礦山企業,還是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都必須經審查批準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他人礦區采礦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國有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有計劃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內采礦。
3、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地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4、“越界采礦”的行為
所謂“越界采礦”,是指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反采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采礦地點、范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法采礦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十一條
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68條修改為:[非法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新非法采礦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非法采礦罪立案標準是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具體表現為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