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條件(非法捕撈魚刑事立案條件)
刑事案件必須具備的條件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立案 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為你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刑事訴訟法 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 已過追訴時效 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死亡 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 不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凡犯罪行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應當立案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 自首 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刑事立案的三個條件如下:1、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2、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3、屬于管轄范圍。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在經過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法律分析: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有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立案程序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驟和方法: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后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案件。如果屬于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閱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綜上所述,公民日常生活中遭遇犯罪,應當盡快的去報案,挽回自己的損失。公安機關立案應當符合條件,要有犯罪事實,并且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立案后,公安機關開始刑事偵查,收集犯罪證據,對當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刑事立案的三個條件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
二、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于對應機關的管轄范圍。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在經過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公安機關立案程序如下;
一、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驟和方法: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后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案件。如果屬于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
1、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
2、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閱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
3、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
4、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
5、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如下:
一、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即已有證據材料證明有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發生,包括預備犯罪、犯罪實施中、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各種形態。此時,一般只要證明確實有可能發生了犯罪即可。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三、屬于管轄范圍: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身管轄范圍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于自身管轄范圍的案件不能立案。刑事案件的管轄在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內部有一定的職能分工,同時在公安內部也有地域和級別管轄的規定,因此,各公安機關之間,只能在自身管轄權限范圍內才享有立案的權力。
公安機關管轄案件范圍為刑事案件的偵查。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處在同犯罪做斗爭的第一線,在日常的執勤和執行任務過程中有可能發現犯罪,在偵查、預審工作中也有可能發現犯罪事實、犯罪線索,這些都是公安機關立案的材料來源。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什么條件構成刑事案件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具備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條件。由于不同案件立案標準不同,因此,此處我們僅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進行探討。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有以下: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且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3、屬于自己管轄,即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當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發現自己的親人被公安機關拘留,越早越快的請律師介入就越有可能幫助自己的親人。律師在該過程中的作用有: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這將大大降犯罪嫌疑人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的可能性;并能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可以使犯罪案疑人解除被羈押的狀態。
法律客觀: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這里所指的“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刑事案件立案的目的是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刑罰應罰性行為的進行追究。因此,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刑事訴訟法》第15條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和一條兜底條款。(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以上情形只要屬于其中之一者,就應當決定不立案。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新審理。另外,對于自訴案件,自訴人起訴后,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1)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2)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如下:1、具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3、屬地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具體如下:
1、具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例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及履行有益于社會的業務上的行為。再比如盜竊沒有達到當地盜竊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這也不能立案;
3、屬地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派出所是沒有立案刑事案件的權利的,刑事案件是需要由派出所上報到公安局,之后由公安局確定之后才可以由公安局進行立案調查,確認之后由公安局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
下列情形是立為刑事案件的典型情形: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傷害案。流氓傷害他人的;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3、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毀壞財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放火案。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7、決水案。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8、強奸案。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9、盜竊案。盜竊槍支彈藥(含小口徑步槍)、爆炸物品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600元以上的。盜竊財物雖不足上述條款所列數額,但造成嚴重后果、撬盜保險柜、連續撬門破鎖多戶,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惡劣的;
10、詐騙案。使用各種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參照盜竊案標準執行);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搶奪案。搶奪公私財物的(參照盜竊案立案標準執行);搶奪槍支、彈藥的;
12、敲詐勒索案。以恐嚇、威脅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等等。
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承擔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同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性質是相同的,因此,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
4、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5、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什么是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現有的證據已經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而且當前的犯罪事實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滿足這些條件的公安機關就會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若不需要立案,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立案的原因。
一、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1、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如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二、刑事案件流程
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1、報案;
2、公安初查;
3、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4、采取強制措施;
5、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6、審查起訴階;
7、檢察院提起公訴,進入法院審判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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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