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可以取保候審(刑事犯罪可以取保候審么)
刑事案件可以取保嗎
刑事案件可以取保候審。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檢察、法院都規定在各自環節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期限重新計算,對于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長可能有36個月的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期間,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后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但最終判決結果,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所以取保候審跟判緩刑之間沒有直接影響。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意味著什么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意味著以下情況:
1、如果被取保候審,意味著已經被公安機關正式列為犯罪嫌疑人,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如果被取保候審,意味著與當事人犯罪嫌疑有關的刑事案件已經正式立案,案件已進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訊問,其實就是對當事人進行偵查取證;
3、如果被取保候審,意味著當事人已被公安機關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在取保候審期間,人身自由將受到一定限制。
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簡單來說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擔保人交了保證金和保證書就可以回家,在家里等待開庭審案,但是必須隨傳隨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在司法實踐中,最容易出現的錯誤就是通常都認為(包括部分律師)只要 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被羈押以后,本人、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和律師就可以 申請取保候審 。但其實不然,我國 刑事訴訟法 對此有明確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如果聘請的律師要代為取保候審則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取保候審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 不批準逮捕 ,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同時規定 不得取保候審 的情況: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后羈押機關的答復時間: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提出。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 取保候審手續 ;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證方式,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度”:驅彌Q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取保候審的保證情況: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 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并注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等。 律師不應為犯罪嫌疑人作保證人。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后,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對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復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 采取強制措施 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取保候審在司法實踐中,最容易出現的錯誤就是通常都認為(包括部分律師)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被羈押以后,本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其實不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確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如果聘請的律師要代為取保候審則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取保候審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同時規定不得取保候審的情況: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后羈押機關的答復時間: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提出。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證方式,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取保候審的保證情況: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并注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等。 律師不應為犯罪嫌疑人作保證人。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后,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對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復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6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 管制 、 拘役 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 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一、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65、69、74、75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6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公安部《規定》第63條等的規定,取保候審適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對于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除了上述法律規定以外,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和公安部《規定》還對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刑事案件法院判完可以取保候審嗎
已經被法院判決的,一般就不可以取保候審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如果被羈押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由法院決定予以取保候審。關于刑事案件法院判完是否可以取保候審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刑事案件法院判完可以取保候審嗎
1、已經被法院判決的,一般就不可以取保候審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如果被羈押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由法院決定予以取保候審。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哪些
1、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2、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3、這兩種保證方式,都把擔保被取保候審人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同保證人或者被取保候審人一定的經濟利益掛鉤,增強保證人的責任心和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約束力,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同意后,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保釋這一詞語,與之對應的是取保候審。很多人都曾有這樣一個疑問,刑事拘留可以保釋嗎?換言之,也就是刑事拘留是否可以取保候審的問題。整理好了有關文章,馬上就來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刑事拘留可以保釋嗎
可以取保,但是嫌疑人和親屬只有取保候審的申請權,核準權在辦案單位。
一般而言,至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能取保:
1、沒有犯罪前科;
2、沒有多次治安處罰記錄;
3、涉嫌罪名和事實涉及的刑期在3年以下,或者有判處緩刑的可能,或者有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可能;
4、認罪態度好;
5、悔罪表現好;
6、取保候審不會激化社會矛盾;
7、其他條件等。
具體做法,你可以先找辦案人員口頭問問,如果可能再提交書面申請;或者,委托律師代理。
二、刑事拘留保釋要多少錢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保證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為其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并由其出具保證書。
保證金保證又稱財產保,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金保證的特點是,利用經濟利益,來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保證的,由決定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交納,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指控犯罪的性質、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并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決定機關。決定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認為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
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機關的意見,及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都應當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后的5日以內,向執法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復核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復核申請期限或者經復核后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將保證金上繳國庫。
被刑事拘留的人想要獲得取保候審,首先要提出申請,然后公安機關會經過嚴格的審查,要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則就會批準。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也是可能保釋的。在保釋的同時,需要提供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否則的話也是不能進行保釋的。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條款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取保候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特殊情況總結如下: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4.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5.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7.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