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又查出之前的事(取保候審期間又查出之前的事情怎么辦)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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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又翻出以前案子有影響嗎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司法機關又發現以前犯罪行為,應當并案偵查,一起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犯罪嚴重,可能撤銷取保候審,逮捕后拘押到看守所,數罪并罰。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從而對其不予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期間又有舊案

法律分析:建議及時搜集證據,及時報警以挽回損失,對方的行為可能涉嫌詐騙。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為一年。如果偵查機關發現,有其他犯罪行為的發生。正常會變更其保候審為刑事拘留。建議及時委托律師介入溝通,以為自己爭取最大權益。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和律師就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了。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提出取保申請。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一種是提供保證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取保候審后又出現以前的案子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到期后案子還沒結束的,也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監視居住 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法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沒收保證金系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當事人如不服復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還可以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后,公安司法機關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又查出新案情會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會被解除取保,如果漏案情節比較嚴重,是會被拘留,然后進一步調查。看漏案和原案的關系來進一步確定罪名。如果是以前的漏案而不是在取保候審期間新犯的案,不一定會很嚴重。

是否要取消取保候審收監還要看后來發現的漏罪的大小,如果后罪是可能判處3年以下的輕罪,則不一定會取消取保候審,如果后罪是重罪,比如綁架殺人之類的,那就肯定要取消取保候審,轉逮捕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根據有關判決作出處理。

取保候審期間查到以前的犯罪行為怎么辦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司法機關又發現以前犯罪行為,應當并案偵查,一起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犯罪嚴重,可能撤銷取保候審,逮捕后拘押到看守所,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找查到以前犯罪行為該怎么辦?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保證其隨叫隨到接受審判的一種制度。在取保候審期間發現還有犯罪的,應當對該案件做出判決,與目前的犯罪所做出的刑罰一并計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實際刑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還可以變更為逮捕。

法律分析

1、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發現了以前的犯罪事實的,可能會被逮捕,不再適用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保證其隨叫隨到接受審判的一種制度,體現了法律的寬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同時也能保證司法機關的辦案效率,防止出現嫌疑人逃避接受審判的情況,因此在實踐中廣泛運用。但是取保候審只能適用于人身危險性小、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如果發現了以前曾經故意犯罪的,應當予以逮捕,不再適用取保候審。

3、后續應當對發現的犯罪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理,最終做出判決,因為這是在判決宣告前發現的犯罪,因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將兩罪的刑罰相加,最終計算出應該判處的刑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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