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據)
公安機關不受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會將不受理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 自首 的材料,會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 立案偵查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 立案 ,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 管轄 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形
法律主觀:
1、沒有犯罪事實: (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 (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 2、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據《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刑訴法》15條、130條規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不立案,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沒有犯罪事實。一種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或依據《刑法》無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種情形:沒有犯罪事實:有可能是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
(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
第二種情形: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據《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刑訴法》15條規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包括: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第一類,不屬于當地公安管轄的,根據《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第二類,公安認為不屬于刑事案件的,應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局不給出局不予立案告知書違反哪條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包括:
1、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
2、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沒有犯罪事實的情況如下:
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
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 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政府違法行為公安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
對于政府的違法行為,如果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依法不予以立案處理。另外 ,如果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法不予以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檢察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
對于不予立案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所以不服公安機關刑事不予立案決定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說明
法律分析:沒有犯罪事實:
(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
(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有:1、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是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的案件,不予立案,而且還要將原因告訴控告人;2、對于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立案的案件而其沒有立案的,檢察院可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不予立案是需要參加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如果滿足立案條件,但是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當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投訴的,人民檢察院是需要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的,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