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發現涉嫌犯罪(民事訴訟中發現涉嫌犯罪如何處理)
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如何處理?
民事案件發現刑事犯罪,如果民事案件在受理過程中發現另有案情,涉嫌刑事犯罪,依據人民法院關于涉嫌犯罪的規定,法院應當將涉嫌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審理完刑事案件以后,法院再受理民事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發現不屬于民事案件,應當駁回訴訟,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由于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標準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為此,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
二、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事實已經生效刑事判決確認
1、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完全競合,且刑事判決對財產處理已涵蓋了民事責任范疇(例如行為人的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同時也構成民事責任,在刑事判決中已作出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或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判決),被害人又對此提起民事訴訟的,刑事判決中財產部分的執行,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發現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對于正在受理案件,發現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果案件涉及刑事犯罪,還涉及民事發展,刑事判決已經返還財產損失,受害人重新提起民事訴訟,應當由當地人民法院受理執行。
民事審判中發現涉及刑事犯罪
法律主觀:
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其實是刑事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刑事案件怎么辦
民事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應當終止案件審理,駁回訴訟請求,將涉及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關于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刑事案件怎么辦的問題,下面由我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刑事案件怎么辦
1、民事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應當終止案件審理,駁回訴訟請求,將涉及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二、民事訴訟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民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直接影響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
2、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必須指出被訴對象是誰,是某公民、某單位,還是某公司、企業。沒有明確的被告,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指當事人通過訴訟想要達到的目的。作為訴訟請求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比如請求確認雙方的收養關系,請求確認某公民失蹤或者死亡;二是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比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請求對方償還貸款本息;三是請求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比如請求離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指提起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的訴訟。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上有其權限和分工,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審判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對糾紛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解釋》的規定,民事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應當終止案件審理,駁回訴訟請求,將涉及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中發現刑事犯罪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民事案件中發現刑事案件的,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2、根據法律規定,屬于需要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情形。
民事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為:
1、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2、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3、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4、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5、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綜上所述,涉及刑事案件,這個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一般處理原則是“先刑后民”。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并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延期審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要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涉嫌非法集資若正被立案偵查,民事案件不能分別處理。只有待刑事判決定性后,再處理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
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人民應當終止案件審理,駁回訴訟請求,將涉及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民事訴訟中發現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按法律規定,正常的處理方式是先待刑事案件處理完畢再處理民事案件,也就是先行后民,如果確定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情況,人民法院可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案件材料向有偵查權的司法機關反映或者移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