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顯失公平構成要件有哪些(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
顯失公平四個構成要件
一、顯失公平四個構成要件是什么
1、顯失公平四個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在訂立合同時,訂約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利益嚴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顯優勢,或另一方處于無經驗、缺乏判斷力,或草率行事;
(3)獲利方主觀上存在惡意;
(4)受損方不具備充分自覺和真實自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顯失公平是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在訂立合同時,訂約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利益嚴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顯優勢,或另一方處于無經驗、缺乏判斷力,或草率行事;
3、獲利方主觀上存在惡意;
4、受損方不具備充分自覺和真實自愿。
顯失公平四個構成要件
顯失公平的四個構成要件:一方主觀上存在惡意;另一方不具備充分自覺和真實的意愿;一方具有明顯優勢或一方處于無經驗、缺乏判斷力等不利狀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
我國民法典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顯失公平合同的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是合同當事人就給付的失衡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見,顯失公平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對于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價問題,所以不存在雙方利益的不平衡和顯失公平??陀^上經濟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夠依一定的價格、收費標準等加以確定為前提的,對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務等,因很難計算其實際價值,一般也不適用顯失公平制度。同時針對顯失公平合同的認定還應根據各種交易關系的具體情況加以認定,特別是要考慮到供求關系、價格的漲落、交易習慣等各種因素。(二)主觀要件是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它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一方具有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這種利用他人的主觀狀態已表明行為人背離了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證明對方具有此種故意而僅能證明自己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和技能、不了解市場行情、草率等,從而訂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則不能認為對方具備顯失公平的主觀條件。在此情況下,受有不利的一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慮主觀條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維護商業道德,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的利益。具體來說,主觀要件分為以下幾種:1、利用優勢。所謂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經濟上的地位,而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2、未履行訂約過程所應盡的告知等義務。在訂約過程中,合同的訂約雙方都應當向對方告知其經濟實力、標的物的性能、效用等情況,這些都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隱瞞合同中對對方不利而對自己有利的重要條款。一方訂立標準合同文件和免責條款時應及時提請對方注意,否則,也可認為利用了對方的無經驗或輕率。3、利用對方沒有經驗或輕率。所謂無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無經驗是否包括對某些特殊標的、特殊技術缺乏了解。只有符合上述主客觀兩方面的要件,才能構成顯示公平。當然,對于利用對方沒有經驗或輕率的情況,應作嚴格限定。受害人應當舉證證明對方有利用行為,而不能僅證明自己在訂約時無經驗或輕率。為證明對方有利用行為,受害人可以證明對方明知自己無經驗或輕率,而制造混亂的價格信息和標的物的信息或不適當地夸大標的物的銷路,從而影響其作出正確的判斷。
在我國,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其法律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1、在訂立合同時,訂約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利益嚴重失衡。華律網結果的不公平作為一個客觀要件而構成顯失公平的條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結果的不公平是在訂約之間由合同的內容決定的,該合同一且付諸履行,其結果將導致雙方得到經濟利益明顯失衡,也就是說評定雙方權利義務是否顯失公平,利益是否嚴重失衡,應以訂立合同之時合約的內容為基礎,由于內容上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對等,將該事約付諸履行,雙方得到的最終利益也一定會嚴重失衡。而對于在訂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種不可歸因于雙方的原因導致原合約的內容和履行結果顯失公平的,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依情勢變更制度和理論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為什么要將合同訂立時就存在的顯失公平與訂立合同后產生的顯失公平,即顯失公平原則與情勢變更原則加以區別呢,這主要是因為:(1)顯失公平的適用常常要考慮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存在著缺陷,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輕率,無經驗,對市場行情的不了解等而誘使其訂立合同,但情勢變更原則在適用時要求當事人雙方沒有過錯,情勢變更的發生也是不可歸責予合同當事人的。(2)顯失公平制度通常適用于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意識到該合同所產生的不公平的結果,并且努力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而在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情況下,只是在合同訂立以后,因當事人不可預料的情勢的變化造成合同存在的基礎發生動搖。(3)根據顯失公平制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出現顯失公平的情況下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將發生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效果,由于合同的撤銷和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同的,所以這兩個原則的適用也是有區別的。2、合同一方具有明顯優勢,或另一方處于無經驗、缺乏判斷力,或草率行事。(1)一方處于優勢(2)另一方無經驗,缺乏判斷力或草率行事。3、獲利方主觀上存在惡意獲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無經驗,過于輕率而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學術界已逐漸達成共識,法律行為并不僅僅因為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存在顯失公平的關系而被撤銷,確認某項行為是否因給付關系,顯失公平而無效,除了具備顯失公平的關系以外,行為人還必須明知自己處于優勢地位會對他方的利益發生重大影響,故意誘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條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條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維持這種狀態并從中獲益。下列情形就不構成顯失公平:(1)獲利方不了解對方情況,主觀上無惡意。(2)獲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義務,向對方說明了不公平條件的存在,且對方有機會理解或合理選擇合同條件。(3)獲利方出于過失行為。對對受損失提出的不公平條件因過失未予審慎認知。(4)顯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所致。4、受損方不具備充分自覺和真實自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顯失公平合同是什么意思?其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構成要件
(1)在適用條件上,須為有償合同,特別是雙務合同。而對于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價問題,故自然就不存在顯失公平問題。
(2)在合同內容上,須明顯違背公平原則。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獲以暴利,而另一方嚴重受損。
(3)在主觀原因上,須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所謂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其經濟上的優勢地位,而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所謂無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
(4)在發生時間上,須為訂立合同之時。
合同顯失公平怎么辦
如果合同確實顯失公平,可以依據《合同法》以下條款行使撤銷權。
在可撤銷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對撤銷合同有異議,撤銷權人需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訴訟時只能以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在合同的保全中,因撤銷權的行使,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發生自始無效的效力,對第三人的影響頗大,為慎重起見,合同法特別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并以訴訟形式進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25條的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只以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訴訟第三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訴訟的,可以合并審理。由此可見,債權人為數人時,各債權人可以單獨行使撤銷權,也可以共同行使。
雖然撤銷權人都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但具體期限有所不同。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我國《合同法》第54條中,就顯示公平合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此時都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顯失公平合同。不過也要注意,如果當事人僅僅是申請變更合同的話,那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就不能撤銷該合同。
情勢變更中的顯失公平與可撤銷合同中的顯失公平有何不同?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睹穹ǖ洹返谝话傥迨邨l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哪些情況下會構成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有什么法律后果
您好,根據2017年3月份最新通過的《民法總則》規定,“乘人之危”的情形已經被并入“顯失公平”之中?!睹穹倓t》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困境、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有三:第一,雙務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第二,顯失公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成立之時;第三,顯失公平的原因系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利用對方的困境、危難、急迫、輕率、無經驗、缺乏判斷力、意志力薄弱等不利境地。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