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有哪些構成要件
要式合同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要式合同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長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要式合同有哪些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要式合同又稱書面合同,是具有一定形式要求的合同,其構成要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合同中對于標的價款或者報酬的約定,此外還要有關于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和履行合同的方式。對于違反合同后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和爭議解決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要式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要式合同的構成要件有: 第一,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 要約 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 合同成立 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 第二,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 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嗎要式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成立的要件: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 第二十四條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要式合同成立條件有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
要式合同自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時成立。,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合同成立。自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所謂書面形式,就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一)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二)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里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要式合同主要有哪些
要式合同包括: 1、金融機構的 借款合同 、建筑 工程合同 、長期 租賃合同 、 融資租賃合同 、 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 轉讓合同 ,這些合同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準的合同,包括: 專利權 轉讓合同、 商標權轉讓合同 ,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 抵押 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的區別在于:一些法律和行政 法規 對合同的形式要求會影響合同的生效。 遺贈扶養協議 等就屬于要式合同,民間借款合同就屬于非要式合同。 根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要式合同有哪些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一個概念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合同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意思表示須一致,即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雖經協議但未達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
2、合意則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以訂立合同的為目的。不以訂立合同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達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互為有償;
5、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二、合同成立的條件有: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