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的定義(職務侵占罪的定義和構成要件)
職務侵占后出具借條
法律主觀:
一、職務侵占簽借條用什么案由
簽借條屬于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
二、如何定義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一種特殊主體犯罪,主要是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構成,其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對公司、企業的財產進行非法占有。有關機關在職務侵占罪進行立案偵查,那么這個立案流程是怎樣的?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1979年刑法未作規定。本罪是從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年2月28日頒布實施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吸收為刑法具體規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p>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對于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三、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第一: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通俗的說就是犯罪份子的身份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其中既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也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第二:兩者的犯罪行為不同。
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_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第三:兩者的犯罪對象不同。(通俗的說就是侵吞了誰的錢)
職務侵占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貪污公共財物。
第四:兩者的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第五:兩者在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幾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幾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于職務侵占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這里所說的“侵占”,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的行為?!肮尽?,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捌髽I”,是指進行企業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非以公司形式組成的經濟實體,如廠礦、商店、賓館飯店以及其他服務性行業。
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2、行為人必須具有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如經理將應為本單位的財產收人轉到個人帳戶或者私自送給他人;會計人員將公司收人不人帳,據為己有等。利用職務的便利,主要是指行為人利用其在本單位中所擔任的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3、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產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根據本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款的規定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即本款所列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關于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踐中,為了正確審理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作了如下解釋:
1、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2、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于職務侵占罪是刑法第多少條的規定,綜上可知,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明確規定了職務侵占罪的概念和量刑標準。
職務侵占多少錢算犯罪
法律主觀:
一、職務侵占多少錢算犯罪
我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是為職務侵占罪,犯職務侵占罪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故職務侵占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算犯罪,應予立案追訴。職務侵占在主觀上一定是故意的而不是過失的,是以將財務非法占有為目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如何定義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一種特殊主體犯罪,主要是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構成,其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對公司、企業的財產進行非法占有。有關機關在職務侵占罪進行立案偵查,那么這個立案流程是怎樣的?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1979年刑法未作規定。本罪是從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年2月28日頒布實施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吸收為刑法具體規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p>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對于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是如何定義的?沒有什么證據不算職務侵占?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沒有證據也可以報案。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報案人的言詞證據也是證據的一種,如果公安機關根據報案人員提供的信息經過初步調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就會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村干部職務侵占罪認定
法律主觀:
每一個干部都是百姓們愛戴的,作為干部也要起到帶頭作用樹立好的榜樣。但是這個世界誘惑太大,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干部都犯罪了。一、村干部職務侵占罪的認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有,數額較大的行為。違規報銷并不是侵占本單位財物,不能構成職務侵占罪。1、客體要件:本罪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2、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二、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怎樣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七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不滿二百萬元的,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犯罪數額超過二百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兩個以上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并退清個人所得全部贓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三、職務侵占罪的追訴期是多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這里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胺缸镏铡睉欠缸锍闪⒅?,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于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的認定(一)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甭殑涨终甲锏姆缸镏黧w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具體而言,包括:①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負責人、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他們或者有特定的職務,或者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單位財物而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應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司法實務中,對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而僅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而沒有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二)正確區分“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同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以貪污罪處罰?!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是截然不同內容的兩個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職業資格的法律依據、體現的法律關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實務中,我們可以先界定行為人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缎谭ā返诰攀龡l規定:“本法所標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比绻袨椴粚佟缎谭╗4]》第九十三條規定的范圍,就應界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三)共同犯罪的定性問題。關于國家工作人員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共同侵占單位財物如何定性處理。這術界有多種觀點,如“分別定罪說”、“主犯決定說”、“主犯決定與分別定罪說的折衷說”、“區別對待說”等等。歸納起來,可以劃分為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那么同案犯都應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么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應分別定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定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定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5號,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明確了認定依據,即“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犯庭處?!薄靶袨槿伺c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犯認處?!薄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币虼?,在司法實務中,必須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行為的要件,注意區分主犯與從犯,結合個案來正確定罪處罰。(四)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單位《刑法》原則第五章規定的所有侵犯財產罪,均沒有涉及其單位犯罪的問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職務侵占罪如何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行為人所在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三個方面內容:(1)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行為人利用其在本單位擔任的職務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方便條件。如公司經理利用其調配本單位財物的權利,財會人員利用其管理、經手賬目、錢財的方便等。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上便利,就不構成本罪。即使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利用自己因工作關系熟悉環境、了解情況、便于出人單位等方面的方便條件,也不構成本罪。(2)必須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多種多樣。主要表現為盜竊、騙取、侵吞等。(3)侵占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
3、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且是在本單位擔任一定的職務而主管、管理或經手財物的人員。根據刑法典第127條第2款規定,本罪的主體只能是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這些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侵占本單位財物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目的。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沒有占為己有
法律分析:職務侵占罪的定義是指利用職業所侵占國有資產,并不是說必須是自己所占有才是職務侵占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于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