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中的“企業”具體包含什么范圍?
職務侵占罪的管轄范圍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那職務侵占罪的管轄范圍是怎么規定的?以下由名律師刑事辯護網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職務侵占罪的管轄范圍
職務侵占罪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占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
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本罪的立案標準規定了一個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范圍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上報備案。
現行最新司法解釋關于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數額巨大)。
三、職務侵占罪會不會當庭宣判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后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因此,職務侵占罪的刑事案件開庭后,最多在一個半月內能拿到職務侵占罪判決書,一般情形下職務侵占罪到檢察院判決時間是二十日左右能拿到職務侵占罪判決書。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職務侵占罪的管轄范圍”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可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職務侵占罪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職務侵占罪,都有哪些內容?
職務侵占罪標準包括了兩方面,即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與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這兩個標準對行為人來講都是很重要的,一個可以確定行為是否屬于職務侵占罪,一個可以作為依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接下來,將為大家介紹職務侵占罪標準的內容。
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1979年刑法未作規定。本罪是從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年2月28日頒布實施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吸收為刑法具體規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對于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本罪的立案標準規定了一個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范圍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上報備案。
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職務侵占罪是一種經濟數額的犯罪,不管是其立案標準還是量刑標準都是與犯罪數額相關的。我國規定職務侵占非法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且這里的數額是可以進行累計的。而職務侵占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3個月拘役到1年有期徒刑之間處刑。
職務侵占罪其他單位指的是什么
一、職務侵占罪其他單位指的是什么
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所謂職務侵占就是利用職務的便利,將單位財務據為己有的行為。首先要明白的是單位或者企業的員工利用職務便利,其次就是財務的數額還較大。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職務侵占罪中的單位應該如何界定
正確理解和界定職務侵占罪中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也就明確了所謂職務侵占罪的特殊主體范圍。大多論者認為,這里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必須是“非國有公司、企業、單位?!睆奈覈F行的立法承認的法律擬制主體來看,概括而言,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既包括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別法規定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如合伙、私營、外資企業等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既可以是國有的、集體的,也可以是私營的,或三資的,它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處于平等競爭的地位,所以刑法對其內部人員的有關職務犯罪行為一視同仁。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職務侵占罪相信大家在生活實踐中也有一定的了解的,對于利用職務的便利,很容易做出違法犯罪的行為,觸犯此罪的都將得到應有的懲罰,并且還會沒收非法所得的財產,主體范圍的確立主要是看國有和私有的公司企業單位。
延伸閱讀:
職務侵占罪司法解釋的內容?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
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有什么區別?
什么是職務侵占罪主體
法律主觀:
1、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2、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具體而言,包括:①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負責人、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他們或者有特定的職務,或者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單位財物而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應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保護法益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權或者財產占有關系。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責任要素為故意。
成立本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侵占行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2)必須是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有。
(3)侵占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數額較大”是指非法侵占5000~10000元以上。
1997年《刑法》首次設立職務侵占罪,并經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一)1997年《刑法》設立職務侵占罪
為解決改革開放以來,公司企業中的內部腐敗問題,1997年《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屬于職務侵占罪,并設置了兩個檔次的法定刑,分別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訂職務侵占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1997年《刑法》中職務侵占罪的兩檔法定刑改為三檔法定刑,分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這意味著職務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從15年有期徒刑提高為無期徒刑,而且增設“并處罰金”的規定,加大職務犯罪案件的經濟制裁力度。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限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經過國家主管機關批準設立的各種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依照我國企業登記法規,經過國家主管機關批準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各種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組織。例如,醫院、學校、文藝單位等。
根據《刑法》第271條第2款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的定性問題。根據1999年最高法《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根據2001年最高法《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二)行為對象
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即單位所有的各種財物,包括有體物與無體物、已在單位控制之中的財物與應歸單位收入的財物。在本單位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應以本單位財產論,也屬于本罪的對象。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私營、獨資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能否成為我國職務侵占罪中“單位”的關鍵。2008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通過虛假驗資騙取工商營業執照的“三無”企業能否成為職務侵占罪客體問題征求意見的復函》指出,私營、獨資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只有具有法人資格才屬于我國刑法中所指的單位,其財產權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客體。行為人通過虛假驗資騙取工商營業執照成立的企業,即使為“三無”企業,只要該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并且不是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不是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當視為刑法中的單位,能夠成為刑法第271條第1款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三)行為內容
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必要條件。這里職務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職權范圍內或者因執行職務而產生的主管、經手、管理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主管財物,主要是指領導人員在職務上具有對單位的財物的購置、調配、流向等決定權力。經手財物,主要是指因執行職務而領取、使用、支配單位的財物等權力。例如,采購員在采購中經手單位的貨款和物資,單位工作人員被指派出差經手差旅費等。管理財物,主要是指對單位財物的保管與管理,例如,財務會計、出納員對單位現金的管理,物資保管員對單位購入的物資的管理等。因而,只要因行為人的職務關系而主管、經手、管理單位財物,都能為侵占單位財物提供便利條件。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單位工作,熟悉作案環境等條件,不能視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不能構成本罪。
關于侵占單位財物的手段,法條上未作明確規定。職務侵占的手段包括多種:利用職務之便竊取財物;以涂改賬目、偽造單據等方法騙取財物;因執行職務而經手財物,應上交的不上交,加以侵吞;等等。應當說明的是,職務侵占罪中“侵占”一詞與《刑法》第270條侵占罪中的“侵占”一詞,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含義。后者是狹義的,即僅指非法占有本人業已合法持有的財物;而前者是廣義的,即非法占有的意思,并不以合法持有為前提。有學者認為本罪行為內容應僅包含狹義的侵占行為,只有將基于職務或者業務所占有的本單位財物非法據為己有的,才成立職務侵占罪。應將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盜竊、詐騙行為排除在職務侵占罪之外,直接以盜竊罪、詐騙罪論處。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單位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根據2016年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貪賄解釋》)第1條、第11條的規定,本罪的數額較大標準為6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四)責任形式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單位所有的財物,而希望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為己有的心理態度。
職務侵占罪的常見的幾種表現形式
法律主觀:
我國在社會上,對于人的行為都著很多規范,在合法的范圍內是可以自由行使其權利與義務的。但如果超過出法律規定,肯定是會受到的懲罰。
一、職務侵占罪表現形式有哪些
1、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物。
2、公司股東擅自占有出資企業的財產。
3、非法占有其他股東的股權。
4、將公司的股權轉讓款據為己有。
5、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之后占為己有或攜款逃匿。
6、采取不正當交易手段攫取應歸屬本公司的利益為個人控股的其他企業所有。
7、將合法持有的本單位財物進行非法處分或使用,即變持有為所有。
8、將政府退還公司的土地出讓金等款項非法占為己有。
9、利用職務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產品。
10、虛構不存在的項目或業務占有公司資金。
11、擅自將應歸公司所有的代理費、服務費分配給部分高管。
12、對公司通過簽訂合同取得的貨款、收入等不入賬、據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個人用途。
13、擅自支取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且不予歸還。
14、擅自在公司報銷個人費用。
15、制作假工資表或者勞務費用套取公司資金。
16、購買貨物或者服務時虛報高價并將差價據為己有。
17、擅自指使本公司員工為個人事務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擔費用.
18、將銀行應收取的貼現利息以“優惠利率”的形式轉給貼現企業,再以“銀行業務費用”等名義從貼現企業處迂回取回占為己有。
二、哪些人可構成職務侵占罪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3、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三、職務侵占罪是什么意思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方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應當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為己有為目的;侵犯的客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方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de范圍
法律主觀:
(一)將交付管理、經手、使用的財物據為己有這種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業的高管及其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管理、經手、使用的本公司、企業的財物直接據為己有。這類情況主要發生在公司、企業的銷售主管、經理、廠長身上,因為他們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時間內對本單位的財物具有事實上的控制權、支配權。 (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本企業財物這種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業的財務。例如收發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供貨單位職員互相勾結,虛記收到貨物,使單位的貨款虛增;購銷人員偽造涂改單據;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 (三)非本公司、企業的人員與本公司、企業的員工勾結共同構成職務侵占在這類犯罪中,非本公司、企業的人員往往是與本公司、企業的員工互相勾結,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本公司、企業的財產,因此,前者是 職務侵占罪 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業的人員只能作為職務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現,而不能單獨實施職務侵占罪。 (四)股東侵占自己出資的公司、企業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股東在出資后,這部分財產已屬于公司、企業所有,而不再是股東的個人財產。因此,股東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職務便利侵占其出資形成的公司、企業的財物,也構成職務侵占。李律師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股東必須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業的財物是股東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東通過秘密竊取等非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侵占,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五)員工因為薪酬糾紛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項員工在構成此類犯罪時常常會覺得很委屈,他們認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資,他們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員工出于占為己有的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項,就構成了職務侵占。至于員工與公司間的勞動糾紛,應該通過合法的 勞動爭議仲裁 或者訴訟途徑解決。 (六)本公司、企業人員互相勾結,監守自盜這種犯罪方式是指發貨員、繳庫員、搬運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經手本公司、企業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監守自盜。對于設有保安員的公司、企業,由于財物出入均要登記,上述人員在作案時為將財物順利運出公司、企業,有時便與保安員互相勾結。在職務侵占罪中,行為人可以以侵占、竊取、騙取等各種方法手段來占有本單位財物。但是只有行為人利用職務關系而經手、管理、主管單位財物,為侵占單位財物提供便利條件的,才能是職務侵占。僅僅是利用工作之便,利用熟悉作案環境、時間、人員等條件,不能視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