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和效力)
不當得利之債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概念是:不當得利之債指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當得利之債是債的種類之一。
構成要件:
(1) 必須是一方受益。
(2)必須使他方受損。
(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
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項請求權以使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為目的,非似相對人所受損害的填補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過了受損者的損失,受益人只在損失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較受損者損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但受益人主觀上為惡意的,受損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四種債
法律主觀: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四種債有:,1.一方獲得利益,一方獲得利益是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一。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為產生一定的法律事實結果,使得當事人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積累財產、權利都屬于利益的范圍,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獲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積極增加和利益的消極增加。,2.他方利益受損,他方利益受到損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實而使得財產總額減少。如果僅僅一方獲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損失,不構成不當得利。,3.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受到損失是由獲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損失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它只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其形態不必相同。,4.獲得利益及利益受損均無法律根據,盡管各個國家對不當得利的實體法律規定有所不一樣,但實質上都強調利益取得的不當性,取得利益“沒有法律的原因”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國表述不一。,不當得利三種不返還的情況有:,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得利人不需要返還得到的利益,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關于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說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法律客觀:
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項請求權以使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為目的,非以相對人所受損害的填補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過了受損者的損失,受益人只在損失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較受損者損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但受益人主觀上為惡意的,受損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受益人的返還范圍因其善意或者惡意而有不同。(一)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無法律上的原因,不以無過失而不知者為限,因過失而不知者,亦屬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受益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于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以原物為主,當原物依性質或其他情事,如消費、消耗、出賣、被盜、遺失等不能返還時,于現存利益范圍內受益人應償還價額。現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為限,原形雖發生變化,但只要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償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現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財產總額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該財產總額增加尚存在,則可判定有現存利益存在。以下幾種情形都屬于現存利益:(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權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受益者受領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無全部返還義務,如經受益者特殊經營能力而獲取巨大收益時,只需返還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經消費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費不當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節省的消費支出。(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對價請求權等代償利益。如甲無合法原因取得乙的房屋,致使乙受有損失,甲嗣后又將該房屋賣給丙而獲得交換價金也為現有利益。不過此時,如果因為甲的非凡的交易能力,使該房屋的交易價格遠遠高于一般市場交易價格,則甲只需按房屋的一般市場價格對乙返還其不當得利。善意受讓人為取得利益或維持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可以在返還現存利益時,要求權利人償還有關費用或從現存利益中予以扣除。這些費用以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費用為限。因受領標的物的性質或瑕疵造成受領人的損害也可類推適用這一規則。(二)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诘贸蜂N而經撤銷的行為所為的給付,受領人知其撤銷原因的,也視為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領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曉的,自知曉之日起,成為惡意受益人。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益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該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應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惡意受益人為取得、保存增加該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權利人主張償還,或從返還額中扣除;惡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費用,只能在現存的增加額限度內要求返還,或予以扣除。惡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還受損者利益,仍不足以彌補受損者損失時,惡意受益人應承擔賠償義務。此項賠償義務為一種特別賠償義務,不以受益人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對不當得利返還范圍的解釋,并未區別受益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是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后,應當予以收繳。依據該解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范圍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繳國家。(三)第三人的返還義務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其所受領的標的物無償讓與第三人,則于受領人因此免除返還義務的限度內,第三人對受損失者負返還責任,這就是不當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因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當得利受領人的讓與行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據,與受損者之間不成立不當得利義務,但第三人無償取得利益,相對于受損者的受有損失,顯失公平,故唯有賦予第三人返還的義務才能實現對受損者的保護。第三人的返還損失義務成立要件為:(1)受領人為無償讓與。(2)受領物為受領人應返還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償物亦包括在內,如受領人將原物與他人交換的物贈與第三人,受損者對于第三人在原物價格限度內有返還贈與物的請求權。(3)受領人因無償讓與而免除返還義務。第三人的返還義務是以受領人的返還義務被免除為前提的,如果受領人仍有返還義務,第三人則無須承擔此義務。如受領人為惡意受領人時,由于其返還義務并不因受領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無須負返還義務,但受領人無資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須負返還之責。
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二)他方受有損失。(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是指個人或組織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其構成要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有利益的獲得:不當得利必須是以某種方式獲得了實際利益,如金錢、財物、權益等。
2. 不正當手段:不當得利的獲得必須是通過不正當手段實現的,如行賄、受賄、利益輸送、濫用職權、侵占公共財物、虛報冒領等。
3. 故意或過失:不當得利的獲得必須是故意或過失的結果。故意是指明知是不正當手段,卻故意采取該手段獲得利益;過失是指沒有故意采取不正當手段,但在獲得利益時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如果以上三個要件都滿足,那么就可以認定為不當得利的行為。不當得利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據不同情況,法律可能會采取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返還不當得利的方法:
(一)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二)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