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四種情況指的是什么
合同效力的幾種狀態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效力的四種狀態包括合同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合同無效;效力待定的合同、經追認后有效,不追認的無效;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合同效力的四種情況
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①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護。②合同效力表現為對特定主體的約束力和強制力。但在一定的條件下涉及第三人。③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賦予的,是法律效力的體現。合同解除是對合同效力的一種非正常終止,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
合同的解除效力的確定:1、雙方約定解除中,條件未成就。2、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債務。3、并未遲延履行主債務。4、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并不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5、并未發生不可抗力。6、雖發生不可抗力,但不影響合同的實現等。程序方面包括:(1)遲延履行主債務并不嚴重影響合同目的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沒有催告履行。(2)遲延行使解除權導致該解除權消滅。(3)未履行通知義務等。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主從關系或依附關系;訂立勞動合同完全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合同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愿強加于另一方。滿足以上條件即可認定勞動合同有效。協議可以手寫,也可以打印,不會因為手寫而無效。法律上并沒有規定手寫的合同就是無效的。因此,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則,手寫的合同是具有法律作用的,只要雙方在合同上簽了字,就具備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衍生問題:
什么是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陽合同是虛假意思簽訂的,合同無效,陰合同是隱藏意思表示,合同效力需根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合同效力的四種情況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
1.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臺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4.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效力的四種情況
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具體如下:
1、合同有效是指滿足合同有效條件,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情形;
2、合同無效 是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不會對 合同當事人 產生約束的情形;
3、效力待定是指 合同的效力 還欠缺生效要件的情形;
4、可撤銷合同 是指存在法定可撤銷事由,可以被撤銷的情形。
二、合同無效的后果是什么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1)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占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占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2)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根據民法典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貪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于后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于過失一方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效力的四種情況
"我國合同的效力有四種,分別是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合同的訂立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效力的確定可依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來加以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效力的四種情況是
合同效力的四種情況是
法律分析:
我國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1、合同有效,一般而言,合同自成立時生效;2、合同效力待定,如因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3、合同無效,例如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無效;4、合同可撤銷,如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