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狀態有哪些(合同的效力狀態有哪些)
合同效力的幾種情形
合同的效力類型如下:
1、有效合同,是具備合同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無效合同,是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
4、可撤銷合同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
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達成合意;
2、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
3、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在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并作出解除的通知。
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合同的當事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不違背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的效力類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
1、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4.、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合同。
【法律依據】:依照《合同法》第47條、48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均屬于效力待定合同,須經權利人追認方能生效。
合同的效力類型有哪四種
合同效力的四種情況,具體如下:
1、有效合同
2、無效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
4、可撤銷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哪些合同屬于有效合同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哪些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1、主體不適格簽訂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合同;
3、簽訂違法違規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即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7、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規定合同效力類型有哪幾種
《民法典》規定合同的效力類型有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等。有效合同是指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有效條件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指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還需要被追認后才生效的合同;法律其他規定等。
法律規定合同有哪些效力
法律規定合同有哪些效力
一、法律規定合同有哪些效力
法律規定合同有如下效力:
1.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 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4.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二、合同效力被確認無效怎么處理
合同效力被確認無效的處理:已經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如果一方有過錯致使合同無效的,需要賠償相應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主張無效合同的主體是誰
主張無效合同的主體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以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人。找法網提示您,但如果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權益受損的第三人也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合同無效。并且請求合同當事人就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無效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一、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無效五種情形解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后,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并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并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于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逗贤ń忉尅返?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p>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