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法是什么(合同撤銷權期限)
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如何行使 ?
法律主觀:
行使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沙蜂N法定事由有: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簽訂了合同;一方實施欺詐行為簽訂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簽訂的合同;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法律客觀: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法律主觀: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法如下:
1、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2、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4、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法是什么?
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是錯誤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方(一方為主,有時也可是雙方)、因顯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方,被欺詐、被脅迫、處于危難中的一方。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即須為《合同法》第54條所規定的幾種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我國《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為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并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怎么行使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的行使辦法是,通過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來撤銷。一般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時間是,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觀:
合同撤銷權的形式方式有以意思表示撤銷;提起訴訟撤銷;請求仲裁機構撤銷。法定可撤銷合同有: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簽訂的合同;一方實施欺詐行為簽訂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簽訂的合同;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包括兩種,一是以意思表示的方式為之,二是以訴訟方式為之。以意思表示的方式為之,即撤銷權人將撤銷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對人就可產生撤銷合同的后果。以訴訟的方式為之,即當事人須向法院提起撤銷合同的訴訟,經法院判決才可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