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定(合伙糾紛如何起訴)
簡述如何確定糾紛管轄的法院
法律主觀:
一個公司的成立說簡單也簡單,說難也難。手續現在辦起了確實容易,但是在創立過程也很容易產生糾紛。一、公司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公司訴訟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在各自轄區,受理第一審公司訴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按照這一原則,管轄的法院按照被告的住所來確定,公司訴訟主體是判定管轄的基礎和依據,只要確定了主體及被告的住所地,管轄法院問題也就自然解決了。然而,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是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有利于被告出庭應訴,有利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原告濫用訴權,避免給被告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卻不利于當事人訴訟和法院辦案。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在此基礎上還規定了一些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情況,以及特殊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等。其中特殊管轄又規定了因合同糾紛的訴訟、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因票據糾紛的訴訟、因侵權糾紛的訴訟以及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訴訟等九種特別規定的訴訟。以原被告住所地為依據管轄,主要考慮是主體的方便性,特殊管轄、專屬管轄以及協議管轄則不同,考慮的是案情。不可否認,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以案情為標準來確定管轄是科學的做法。二、公司糾紛怎么處理公司在遇到債務糾紛時,應該采取以下方式:1、靈活約定仲裁在合同簽定時,如果面臨標的大、對方履約誠信差、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等情形時,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經濟性、獨立性的特點以及一裁終局的規定,就可以使我們減少成本,縮短時間,提高效率,減少訴訟帶來的麻煩。2、適當采納公證在合同簽定的時侯,也可以通過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書具有比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更高的證據能力,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一般無須審查就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對于經過公證的合同,在一方違約時,由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對于不履約的經過公證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巧妙選取代理在異地訴訟的時候,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對方當事人具有“主場優勢”,因此為了保證訴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時候選取一定的代理機構,對于債務的解決也具有潤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對于當事人來說可以靈活選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過這種靈活處理,可以有效的節約費用、降低成本。4、適時申請支付令當雙方是金錢債務糾紛,并且在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的時候,債權人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由法院向對方當事人發送支付令,在規定時期不履行時,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缺點是一旦對方提出異議,就要進入普通訴訟程序,所以具有不確定的因素。三、公司糾紛的常見類型1、刑事訴訟是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關系密切,學習刑事訴訟法必須對刑法有所了解。2、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負責進行。其中,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軍隊的保衛部門、監獄和走私犯罪偵查局。在考試中,一般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權限為考察重點。人民檢察院是唯一享有檢察權的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權貫穿始終,如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自偵案件的偵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執行監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審判權的機關。3、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除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外,還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和證人、鑒定人、書記員、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各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4、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這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特征。與其它社會活動不同,刑事訴訟活動是刑事訴訟法的產物。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綜上所述,公司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公司訴訟主體是判定管轄的基礎和依據,只要知道公司的所在地就可以確定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對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對合同糾紛管轄沒有確切規定,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如下: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綜上所述,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確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首先看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是否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有過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個人合伙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法律主觀:
實踐生活中,經常會發生與他人合作的情形,特別是朋友、親人之間,會進行合伙做生意,一般都會簽訂一份合伙協議,如果發生糾紛是可以根據合伙協議解決的。一、個人合伙糾紛法律適用1.自然人之間在合伙合同中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的,如何確定其法律關系性質?共同承擔風險是合伙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合伙法律關系區別于借款等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自然人之間約定共同承擔風險的,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自然人之間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的,一般應認定為借款法律關系,但雙方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共同承擔風險的合意,變更了合同約定的,仍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2.自然人之間在合同中既約定共負盈虧,又約定一方自愿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應如何認定其法律關系性質?當事人共負盈虧的約定與一方自愿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約定相互矛盾,應視為約定不明。如果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實際共負盈虧的,則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否則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當事人協商明確其法律關系性質。當事人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關系處理。3.合伙合同約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方式實施合伙事務的,是否影響合伙合同效力?合伙合同約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發票等方式實施合伙事務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約定的借用方式分別確定其法律效力。如約定的借用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禁止規定,該條款無效。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伙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4.合伙人訴請確認合伙份額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合伙人訴請確認合伙份額的,人民法院應進行釋明,要求其明確訴請的是確認出資比例、盈余分配比例或是虧損承擔比例,并依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及法律規定予以處理。5.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資與第三人達成合伙協議,第三人主張原合伙合同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資與第三人達成合伙協議,該第三人據此主張原合伙合同權利義務的,因其并非原合伙合同的當事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合伙合同的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二、個人合伙糾紛管轄法院怎么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明確規定: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就是說,就現有生效的規定看,合伙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兩種管轄,即合同注冊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沒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同時,所謂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和接受該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接地點。而在合伙合同在,合伙人是一個整體,就合伙合同而言,權利和義務是一個主體,不存在相互之間的標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權利義務關系。三、個人合伙糾紛立案難如何解決1.引導當事人恰當行使訴權訴訟是含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活動,因具體訴訟過程中的請求、陳述不妥當,或舉證失誤都可能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針對因個人合伙糾紛引發的訴訟,從立案階段就要引導當事人恰當行使訴權。表達訴求要合法、規范,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重復訴訟;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必要時要及時提出調查取證、證據保全以及委托審計、鑒定的申請等,盡可能地使訴訟渠道暢通。2.法院應協助清算合伙賬目對于合伙人之間已經結算,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或者證據充分、賬目簡單且清晰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據結算憑據或經開庭審理由審判人員加以核算后,依法作出判決。如果合伙財務混亂,賬目尚未明確,需分割的財產多而雜的情形下,原、被告雙方均能到庭,且多數合伙人同意清算的,可由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限期進行清算。已經受理的合伙糾紛案件先行中止,待清算結束后恢復審理。一般情況下清算組成員指定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可以指定協商推舉的人員擔任。如確有必要,可聘請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參與,以確保清算結果的客觀、公平。3.委托審計部門對合伙賬目進行審計如合伙人之間對合伙開支、對外債權債務以及盈余虧損情況存在較大爭議,但合伙賬目規范、齊全,或雖缺少賬目或賬目不清,但合伙人對做帳情況能統一口徑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及時引導當事人申請委托審計。如果雙方都不愿提出申請的,法院可以先通過開庭審理或證據交換,對相關賬目或憑據進行固定,依職權委托審計部門對合伙賬目進行審核或清算。如果合伙建帳不齊全、不真實或未建帳,合伙人各自記賬、分別持有憑據,又不能統一口徑的,法院應當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引導各方全面提供賬目憑據。倘若某些合伙人拒不提供賬目,致使審計或清算無法進行,應責令其提交,并告知拒不提交可能要承擔敗訴后果。如仍拒不提交,經查實其確有合伙賬目,必要時可采取適當強制措施。如合伙人銷毀賬目,或其確存有賬目而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后,仍拒不提交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照妨礙民事訴訟予以制裁,并可根據現有的證據或已查清的事實進行裁判。法院對審計機關出具的審核結果依法進行審查,當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但又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對其異議不予認定。如合伙事實確實無法查清,應告知原告待有新的證據后再行起訴,如堅持起訴,應駁回起訴。沒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方式:
1、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2、沒有約定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糾紛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當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可以通過直接溝通和協商來解決問題。雙方可以討論問題的原因和解決方案,尋求互利的解決辦法,并達成共識。
2、調解解決:雙方可以選擇委托第三方進行調解,幫助雙方達成和解。調解可以由專業調解機構、律師或其他中立的第三方進行,以促進雙方的對話和妥善解決爭議。
3、仲裁解決:當協商和調解無法解決爭議時,雙方可以選擇仲裁作為一種解決方式。仲裁是由獨立的仲裁機構或仲裁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進行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4、訴訟解決:作為法律途徑的一種,當無法通過協商、調解或仲裁解決糾紛時,雙方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證據來判決案件,并執行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在處理合同糾紛時,建議咨詢專業的法律顧問或律師,以了解適用于具體情況的最佳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確定法院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
屬地管轄是指法院對發生在其轄區內的案件具有管轄權。這種管轄權是基于地域原則,即一個地區的法院對在該地區發生的案件具有管轄權。例如,一起交通事故在A市發生,那么A市的法院對這起事故具有管轄權。
屬人管轄是指法院對涉及本國公民的案件具有管轄權。無論案件發生在何處,只要涉及本國公民,本國法院都有一定的管轄權。例如,一個中國公民在外國涉嫌犯罪,中國法院可以根據屬人管轄原則對此案行使管轄權。
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這種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只要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就可以根據協議行使管轄權。例如,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某個特定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例如,知識產權案件通常只能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海事案件通常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
在確定法院管轄權時,還需要考慮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在國際民事訴訟中,確定法院管轄權需要考慮國際條約和各國法律規定。同時,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也需要通過國際合作和協調,確保案件的順利解決。
綜上所述,確定法院管轄權需要考慮多個因素,包括案件性質、當事人意愿、法律規定和國際法規則等。只有在綜合考慮這些因素的基礎上,才能合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
個人合伙協議糾紛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根據規定合伙管轄法院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 由 知識產權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 人民法院管轄 。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戶籍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 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 一方起訴離婚 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如何確定糾紛管轄的法院?
如下: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復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一般而言,由于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的管轄的種類有幾個
(1)級別管轄,是指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管轄。延慶縣的王老漢因為土地承包糾紛來到我院起訴,法院告訴他:您的案子我院不能受理,您應該到延慶縣法院起訴。因為,法律規定: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同樣是離婚官司或經濟合同糾紛的官司,有的由基層法院一審,有的由中級法院一審,這也是法律規定的。我院作為中級法院,除了受理轄區內的大量二審民事案件外,直接受理的一審案件有:
A、重大涉外案件,即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B、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即我院所轄九個區縣內,爭議標的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民事案件,爭議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經濟案件,除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知識產權案件外的所有知識產權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如果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管轄范圍,那么,地域管轄就是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范圍。我國對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個法院轄區,就由哪個法院受理。如果您告的是某個人,比如:他的戶口所在地是西城區楊柳胡同,但他長期居住在朝陽區勁松北里,這時,您就應該到朝陽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