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糾紛法院一般怎么處理(合伙糾紛法院一般怎么處理,法院最長多長時間出結果)
合伙開店糾紛處理
法律分析:如雙方合伙從事經營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可以先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合作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合作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首先當事人協商和解或者借他人調解解決爭議;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合作合同糾紛怎么處理1、協商解決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2、仲裁解決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3、訴訟解決當發生合同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1訴訟時效。(2)訴訟管轄。(3)訴訟保全。(4)調解及判決。我國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是3年,但是對于不同的合同類型,其訴訟時效還是有變化的。1、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2、中國《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的訴訟時效為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3、《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又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傳統大陸法系的規定來看,這1年的規定是與瑕疵擔保的內容聯系在一起的。合同主要架構可以包括以下幾個部分:合同雙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合作項目名稱;合作期限;雙方工作分工;利潤分配;雙方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再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雙方各自情況,對合作合同具體細節進行補充擬制。
個人合伙糾紛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實踐生活中,經常會發生與他人合作的情形,特別是朋友、親人之間,會進行合伙做生意,一般都會簽訂一份合伙協議,如果發生糾紛是可以根據合伙協議解決的。一、個人合伙糾紛法律適用1.自然人之間在合伙合同中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的,如何確定其法律關系性質?共同承擔風險是合伙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合伙法律關系區別于借款等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自然人之間約定共同承擔風險的,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自然人之間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的,一般應認定為借款法律關系,但雙方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共同承擔風險的合意,變更了合同約定的,仍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2.自然人之間在合同中既約定共負盈虧,又約定一方自愿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應如何認定其法律關系性質?當事人共負盈虧的約定與一方自愿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約定相互矛盾,應視為約定不明。如果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實際共負盈虧的,則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否則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當事人協商明確其法律關系性質。當事人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關系處理。3.合伙合同約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方式實施合伙事務的,是否影響合伙合同效力?合伙合同約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發票等方式實施合伙事務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約定的借用方式分別確定其法律效力。如約定的借用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禁止規定,該條款無效。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伙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4.合伙人訴請確認合伙份額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合伙人訴請確認合伙份額的,人民法院應進行釋明,要求其明確訴請的是確認出資比例、盈余分配比例或是虧損承擔比例,并依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及法律規定予以處理。5.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資與第三人達成合伙協議,第三人主張原合伙合同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資與第三人達成合伙協議,該第三人據此主張原合伙合同權利義務的,因其并非原合伙合同的當事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合伙合同的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二、個人合伙糾紛管轄法院怎么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明確規定: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就是說,就現有生效的規定看,合伙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兩種管轄,即合同注冊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沒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同時,所謂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和接受該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接地點。而在合伙合同在,合伙人是一個整體,就合伙合同而言,權利和義務是一個主體,不存在相互之間的標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權利義務關系。三、個人合伙糾紛立案難如何解決1.引導當事人恰當行使訴權訴訟是含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活動,因具體訴訟過程中的請求、陳述不妥當,或舉證失誤都可能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針對因個人合伙糾紛引發的訴訟,從立案階段就要引導當事人恰當行使訴權。表達訴求要合法、規范,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重復訴訟;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必要時要及時提出調查取證、證據保全以及委托審計、鑒定的申請等,盡可能地使訴訟渠道暢通。2.法院應協助清算合伙賬目對于合伙人之間已經結算,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或者證據充分、賬目簡單且清晰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據結算憑據或經開庭審理由審判人員加以核算后,依法作出判決。如果合伙財務混亂,賬目尚未明確,需分割的財產多而雜的情形下,原、被告雙方均能到庭,且多數合伙人同意清算的,可由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限期進行清算。已經受理的合伙糾紛案件先行中止,待清算結束后恢復審理。一般情況下清算組成員指定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可以指定協商推舉的人員擔任。如確有必要,可聘請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參與,以確保清算結果的客觀、公平。3.委托審計部門對合伙賬目進行審計如合伙人之間對合伙開支、對外債權債務以及盈余虧損情況存在較大爭議,但合伙賬目規范、齊全,或雖缺少賬目或賬目不清,但合伙人對做帳情況能統一口徑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及時引導當事人申請委托審計。如果雙方都不愿提出申請的,法院可以先通過開庭審理或證據交換,對相關賬目或憑據進行固定,依職權委托審計部門對合伙賬目進行審核或清算。如果合伙建帳不齊全、不真實或未建帳,合伙人各自記賬、分別持有憑據,又不能統一口徑的,法院應當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引導各方全面提供賬目憑據。倘若某些合伙人拒不提供賬目,致使審計或清算無法進行,應責令其提交,并告知拒不提交可能要承擔敗訴后果。如仍拒不提交,經查實其確有合伙賬目,必要時可采取適當強制措施。如合伙人銷毀賬目,或其確存有賬目而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后,仍拒不提交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照妨礙民事訴訟予以制裁,并可根據現有的證據或已查清的事實進行裁判。法院對審計機關出具的審核結果依法進行審查,當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但又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對其異議不予認定。如合伙事實確實無法查清,應告知原告待有新的證據后再行起訴,如堅持起訴,應駁回起訴。沒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睹袷略V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作經營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分析解答】
合作合同如果出現糾紛情況可以先與當事人協商;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可以收集證據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訴訟請求;如果合作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通過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 普通程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一百二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條審判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二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五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合伙開店糾紛處理
合伙開店糾紛處理如下:
(1)協商和解,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
(2)調解,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法”,具有公開的對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約束作為法人組織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協議是處理合伙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內部文件,僅具有對內的效力,即只約束合伙人。
合伙協議是調整合伙關系、規范合伙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處理合伙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此即合伙的契約性。那么合伙人基于其之間的橋梁——合伙協議成為一個組織,但也可能會因經營等問題出現糾紛,而解決糾紛的核心內容即為合伙協議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
合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據合伙協議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人對外一般承擔連帶無限責任,或者依法承擔有限責任。
1.合伙協議的屬性
合伙協議是確定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調整合伙內部關系的依據。合伙協議,也稱為合伙合同,是指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依法達成的有關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協?!逗匣锲髽I法》采用了合伙協議的概念。合伙協議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它是一種共同行為。這就是說,合伙協議是全體合伙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它與一般的合同屬于雙邊行為是不同的。要成為合伙人,必須毫不保留地接受合伙協議的全部條款。另一方面,它具有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內容。合伙是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所以,合伙協議必須包含該內容。各個合伙人都應當按照合伙協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任何一個合伙人違反協議對其他合伙人都構成違約。盡管合伙協議的內容不能排除法律關于合伙人對外責任的規定,也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但對合伙人具有嚴格的拘束力。
2.合伙協議是合伙組織體的法律基礎
(1)合伙協議規定了合伙組織體的經營目的。合伙人成立合伙組織的目的就是要共同經營合伙事業。合伙事業是各合伙人利益的共同指向,是其追求的目標。正是因為其經營共同的事業,所以他們才需要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
(2)合伙協議確立了合伙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關系。合伙人在目的事業上具有共同性。在追求這一目的的過程中,各合伙人要相互合作,共同地實現他們經營共同事業的目的。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就需要通過合伙協議規定諸如出資、合伙事務管理、盈利與虧損分配及入伙、退伙等事項。合伙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基本依據就在于合伙協議的約定。
(3)合伙協議是合伙人承擔責任的依據。合伙人在違反法律和合伙協議所規定的義務的情形下,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雖然《合伙企業法》對于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的責任作出了規定,但有關合伙人的義務與責任更多的來自于合伙協議的約定。
(4)合伙可以不成立企業,但必須訂立合伙協議。合伙可分為持續合伙和偶然合伙。持續合伙,是指合伙人之間訂立的在較長期限內持續存在的合伙。偶然合伙,是指合伙人之間為了特定事項而臨時組成的持續時間較短的合伙。無論是持續合伙,還是偶然合伙,其都具有特定的合伙目的。依據《合伙企業法》第18條規定,合伙協議應當載明合伙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合伙協議糾紛案件怎么處理
合伙協議糾紛案件處理具體如下:
正確地把握處理合伙協議糾紛的幾個基本原則
1、掌握合伙的最本質特征。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并要求合伙人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2、合伙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
《合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p>
3、合伙人退伙,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伙給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4、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合伙對外有債務時,以合伙財產承擔,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伙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伙投入合伙的財產和合伙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
6、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7、合伙人散伙時在清理完各種稅款后,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余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
擴展資料: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四十七條 合伙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伙企業法
合伙做生意糾紛怎么處理?
民事糾紛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法院起訴。
《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法院才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因此,法院認定合伙關系的主要依據是書面協議。
擴展資料
案例:
法院:書面協議是認定合伙關系的主要依據
記者 包斌斌 通訊員 楊甜甜 王群華
如今老百姓家里但凡有點閑錢都想拿來投資,拉上幾個朋友,湊上幾個親戚,大家一起做點小買賣的也很常見??烧l知這小生意里也有大學問,搭伙搭不好還會搭出糾紛,鬧上公堂。
近日,三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合伙協議糾紛案,原、被告席上坐的不是親戚就是曾經的生意好伙伴。
案例一
被告承認合伙關系 法院調解解決問題
原告高某與孫某原系夫妻關系。2012年6月份,被告王某也就是孫某的姐夫,與高某和孫某商量,要他們籌錢去福建承包土地種植蠶豆。見有賺錢機會,高某讓父母將房產抵押向銀行貸款,并將20萬元投資款通過銀行轉至王某的賬戶,同年10月,高某和孫某兩人先后到了福建幫忙干雜活。
但不久后,孫某與高某發生矛盾,鬧起了離婚。為了照顧小姨子的情緒,王某稱無法繼續與高某合伙,并提出承包的土地全部由其經營,高某投入的錢及銀行貸款的利息等蠶豆收成后將一起結清(高某同意扣除其中的1萬元)。
今年4月,合伙承包種植的蠶豆大獲豐收。王某卻不肯把高某投入的資金歸還。高某多次催討無果,只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王某歸還給原告高某投資款本金19萬元及利息。
雙方合伙時并沒有簽訂書面的合伙協議,原告高某手里的證據只有一張銀行轉賬匯款的憑證。所幸的是被告王某在庭審時承認合伙事實,但是要求原告高某與孫某應當先歸還以前欠被告的錢,賬算清楚才愿意歸還投資款。
經過法院調解,高某同意歸還欠王某欠款,王某也歸還了高某的投資款。
原被告之間的合伙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案例二
被告不承認合伙關系 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糾紛都得以圓滿解決。
在三門法院之前審理的一起合伙協議糾紛。原告齊某、黃某訴稱,2011年,原告與被告張某合伙聯系到三門某小區建筑工程施工業務,雙方達成口頭協議,一致同意把該業務介紹給他人施工,所得業務介紹費三人均分。后原、被告一起把該業務介紹給鄭某施工。
2012年1月12日,鄭某承諾給原、被告業務介紹費43萬元,并出具了承諾書。后被告張某分三次擅自從鄭某處領取了43萬元介紹費,并據為己有。兩原告得知情況后,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口頭達成的協議對業務介紹費進行分成,但遭到被告拒絕,無奈之下只好訴至法院。
庭審時,被告張某辯稱本案并不存在合伙事實,原、被告之間也沒有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合伙協議,原告提供的鄭某出具的承諾書中沒有兩原告的名字,43萬元業務介紹費是被告一人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合伙一般必須有書面協議,且原告也沒有提供雙方存在口頭合伙協議的證據,合伙的具體比例和分成也都不確定。故此三門法院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釋法
書面協議是法院認定合伙關系的主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法院才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
因此,法院認定合伙關系的主要依據是書面協議。
但在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另一方對合伙事實認可也無妨,正如高某合伙中蠶豆一案,雙方之間只要算好賬目糾紛便容易化解。
如果另一方對合伙事實不認可,就如前文所述齊某、黃某一案,兩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合伙關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也無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俗語說“親兄弟,明算賬”,親朋好友一起投資做做生意本是好事,誰曾想這小買賣會變成大麻煩,在此法官提醒市民,投資有風險,合伙須謹慎,合伙前最好白紙黑字立下字據,以防日后出現紛爭有口說不清。
參考資料來源:臺州報-合伙做生意產生糾紛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