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權糾紛法院一般怎么判(追償權糾紛法院一般怎么判歸還時間)
追償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追償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布者:胡俊律師|時間:2022年05月24日|分類:綜合咨詢 |1129人看過
律師觀點分析
被告:李XX,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江蘇省江都XX。
原告湖北XX公司與被告李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李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償付原告為其墊付款項人民幣212887.74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117096.4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XX貸款利率(年利率6%),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年利率3.85%)計算至實際償付之日止;以95791.34元為基數,自2021年7月19日起按LPR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年利率)計算至實際償付之日止];二、暫計至2021年12月27日,利息為16714.5元,合計:229602.24元;三、本案訴訟費用以及由此而支出的律師費等各項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0年11月1日,被告李XX與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原告所售的商品房一套,位于黃岡市黃州區××道××號××號××幢××單元××層××室,建筑面積為156.76平方米,合同總價為人民幣295420元。約定付款方式為:被告李XX于2010年10月28首付人民幣89420
元,剩余購房款206000元辦理XX按揭。2011年1月17日,被告與中國XX(下簡稱“建行
黃岡分行”)簽訂了《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向XXX借款206000元整,借款期限為15年。原告為被告的該筆借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被告自2012年12月起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向XXX按期還款,原告從2012年12月起陸續代被告向XX還款,截至2018年12月30日,原告代被告向XX共計還款117096.4元。2019年4月15日,XXX將被告及原告一并訴至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并要求原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2019年9月12日,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做出(2019)鄂1102民初2186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李XX償還XXX借款本金106831.26元(后期利息及罰息以106831.26元為本金,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自2019年9月12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原告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及原告共同支付XX律師費5900元。(2019)鄂1102民初2186號民事判決生效后,被告并未履行該判決義務,XXX向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直接從原告的XX賬戶劃扣了執行款
95791.34元。2021年8月24日,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1102執1347號結案通知書:本院根據(2019)鄂1102民初2186號民事判決書立案執行的(2021)鄂1102執1347號案件已執行完畢結案。至此,原告代被告墊付XX借款、利息等各項費用共計212887.74元,并為維護合法權益支付了律師費15900.00元等各項費用。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上述款項,被告一直置之不理,被告的行為不僅違背誠信構成違約,也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請!
被告李XX未作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庭審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擬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3.《商品房買賣合同》。擬證明被告李XX于2010年11月1日與原告簽訂了購買合同,購買了原告出售的位于黃岡市黃州區××道××號××號××幢××單元××層××室房屋一套,房屋總價為人民幣295420元。
4.《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擬證明被告向建行
黃岡分行借款206000元、原告為該筆借款提供階段性擔保。
5.《(2019)鄂1102民初2186號民事判決書》、《(2021)
鄂1102執1347號結案通知書》、《個人還款憑證》、《李XX個人貸款代還明細表》、《代收執行款票據》。擬證明:1.原告自2012年起至2018年12月30日,原告代被告向原告代償了11709.4元XX貸款;2.因被告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給付義務,人民法院依據生效判決從原告的XX賬戶上扣劃了95791.34元。
被告李XX未到庭質證,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核,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5真實、有效,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1年1月17日,被告與XXX簽訂一份《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向XXX借款206000元整,借款期限為15年。原告為被告的該筆借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XXX出借款項后,被告未依約還款,原告從2012年12月至2018年12月分27次向XXX償還該貸款共計117096.40元。2019年7月17日,XXX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上述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償付全部本息,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鄂1102民初2186號民事判決,判決:一、確認原告中國XX與被告李XX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李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中國XX借款本金106831.26元(后期的利息及罰息以106831.26元為本金,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自2019年9月12日起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湖北XX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李XX、湖北XX公司向原告中國XX支付律師費5900元。五、駁回原告中國XX其他訴訟請求。該案生效后,XXX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凍結、扣劃了原告名下XX存款95791.34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據。
現原告訴至法院,認為其作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被告應償還其代償款212887.74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代償款212887.74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由于雙方未約定追償利息損失,本院自原告起訴之日起按起訴時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即3.8%計算利息損失。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湖北XX公司代償款212887.7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212887.7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8%從2022年1月18日起算至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湖北XX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44元減半收取計2372元,由被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追償權糾紛法院一般怎么判
追償權糾紛是指享有追償權的保證人和合伙債務人在行使追償權時產生的權利義務糾紛。應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判罰。
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
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
根據《民法典》第700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是明確賦予保證人的。至于物上保證人也同樣享有追償權,《民法典》規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時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第三人做出質人時的情況。
因此,擔保人的追償權成為保證人、物上保證人以及無效擔保人均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
合伙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伙債務的合伙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的權利。
訴訟要素有
1、主體
一般情況下,追償權糾紛的原告應根據具體事實來判定,通常是已經承擔了清償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被告通常是債務人或侵權行為人。
2、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擔保欠款X元及利息X元。(擔保型)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墊付交通事故賠償款X元。(保險公司交強險追償型)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X元。(其他型)
3、事實和理由
(1)引起追償權糾紛的與訴訟請求相關的事實陳述;
(2)原告已經履行義務的情況;
(3)原告享有追償權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條,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追償權糾紛法院一般怎么判
追償權糾紛法院判決如下:
1、判決生效后,義務人應當及時履行判決書確實的法定義務,如果不自動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項措施,申請執行人也應當積極配合提供財產線索,對于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3、也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并予以公開曝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