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業費侵犯其他業主權利(不交物業費多久可以起訴業主)
不交物業費違法嗎
【法律分析】:拒交物業費是不合法的,業主拒交物業費的原因很多,比如車輛被盜、物業服務意識差等。但是,只要物業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義務,業主拒付物業費就缺乏【法律依據】。一般來說,即使物業本身沒有很好的服務,但業主沒有實質證據,法律也會傾向于物業方。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5、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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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交物業費怎么辦
法律分析:
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一定標準的服務,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行為,不僅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也是對按時繳費的其他業主的利益的侵害,是對業主共同利益的侵犯。所以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業主可拒交物業費:1、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2、物業公司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3、物業公司不經業主許可自行增加的收費項目。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說明服務質量不到位。出現服務質量與收費價格不符的問題,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改聘其他物業公司來管理小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衍生問題:
業主不交物業費違法嗎?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若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或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則業主委員會有權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的,將因此向物業管理企業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敗訴所帶來的一切不利后果。
不繳納物業費的是否侵占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一、不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實際上是享受了其他業主有償的物業服務,侵占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的。業主有義務繳納物業費的。
二、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收取物業管理費的依據是什么,不交物業費違法嗎
物業管理的收取依據是《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不交物業費是違法的。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
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擴展資料:
物業服務費收取范圍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不交物業費不讓坐電梯合法嗎
不交物業費不讓坐電梯不合法,侵犯了業主的物權,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使用的權利。業主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催繳或法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但不能通過不讓坐電梯或者停水停電等違法行為催繳物業費。
【法律分析】
物業因物業費不讓業主坐電梯,業主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物業停止侵權行為。如果有不繳納物業費的正當理由,可以提供相應證據。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的,在法院判決后需要及時到物業結清物業費。物業與業主簽訂服務合同,物業提供服務,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業主可以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并監督物業共用部位的管理和使用,相應的業主有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可以不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多次催收仍不繳納的,物業公司可以作出起訴業主的決定,要求其支付物業費并承擔拖欠物業費的滯納金與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拒繳物業費能勝訴嗎?各地判例為業主揭示了殘酷的真相
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確實千差萬別,有好有壞。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不滿意,能不能直接拒繳物業費呢?拒繳的勝算有多大呢
一、各地判例
天津市
(2021)津03民終5421號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具有公共性,收取物業費是用于整體物業設施的維護保養、正常秩序維護所必需的費用,個別業主拒交物業費的行為,不僅損害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利益,也損害了其他正常交費業主的利益,不利于物業整體管理,長此以往惡性循環,勢必損害雙方利益,最終影響業主的生活環境,雙方應盡可能進行協調、溝通,妥善解決糾紛,形成良性和諧的物業服務關系。姚強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北京盛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拖欠的物業費9393.3元,北京盛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主張的9393.12元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通過現場勘驗,北京盛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作為物業公司的服務意識、宣傳意識有待加強,對于業主反映強烈的問題應予以積極回應(如會同業主大會公布全體業主共有部位的收入問題等),盡到物業公司應盡的物業服務,而不是一味地拖延、找借口,故北京盛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主張的逾期交納違約金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上海市
(2020)滬0118民初22538號
本院認為,原告在其服務期內提供了相應物業服務,被告理應按合同約定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合同屬于長期性服務合同,相對其他服務合同,提供服務及接受服務的兩方彼此更應互相配合協作。對物業服務的不足之處,業主有權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物業服務應予以改進,但正因物業服務具有持續性、長期性、綜合性、專業性等特征,雖有服務瑕疵,不足以構成業主拒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本案被告以原告入駐小區進行物業管理及按照3.50元每月每平方米的標準計收物業費遭85%小區業主反對為由,主張物業服務合同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另,被告主張在約定交費的標準上打折或減交物業費,但其提供的證據僅可反映出原告部分服務工作存在不盡如人意之處,卻不足以證明原告的物業管理服務違反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故本院難以采納。根據被告抗辯事由及其證據,再結合所涉小區整體情況,被告并非惡意拖欠物業服務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廣東廣州
(2021)粵01民終15749號
本院認為,小區內的物業通常分為共用部分和專用部分,專用部分的保養維修因物業服務企業無法進入和控制,一般由業主自行負責,而共用部分的維修、養護通常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這是由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能力、社會分工及合同約定所決定的。本案中,根據《中海譽東花園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中海公司負有對涉案小區共用部分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的義務,而房屋專用部分的維護應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負責,若房屋專用部分的設施設備仍在保修期內,則應由業主依據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向開發商進行主張。謝愛春已于2014年12月10日收樓,其提出的涉案房屋存在裝修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是其與開發商之間的法律關系,若其認為開發商的延誤維修行為導致其損失應當通過另案途徑予以主張,與本案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無關,故其以此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謝愛春實際已經享受了中海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依約向中海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雙方溝通的微信記錄僅能顯示中海公司曾稱開發商同意減免兩年的物業服務費,但現有證據未能顯示謝愛春已與開發商達成了書面協議且開發商已經為謝愛春代付了兩年的物業服務費,現謝愛春上訴以開發商已承諾減免為由拒付兩年的物業服務費,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遼寧沈陽
(2021)遼01民終18338號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提供物業服務有瑕疵,應當按照五折交納物業費的上訴主張,經查,從上訴人提供的現有證據看,對照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無法認定被上訴人提供的各項服務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及服務瑕疵的具體程度,并加以量化,被上訴人園區物業服務存在不足,尚未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對于上訴人提出外墻保溫未予維修的問題,應通過啟動維修基金等方式予以解決。誠然,如若多數業主對物業公司服務不滿意,可通過積極組建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解聘或另聘其他物業公司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而不應以此作為拒絕給付物業服務費用的事由或依據。故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川綿陽
(2021)川07民終4159號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涂國燦是否應當向潤楹物業服務(成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的物業服務費2,677.48元,違約金535.5元。
本案中,潤楹物業服務(成都)有限公司依約為涂國燦所居住的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涂國燦理應按約向潤楹物業服務(成都)有限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且涂國燦自2020年1月起未交納物業服務費,已構成違約,涂國燦依法應向潤楹物業服務(成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的違約金。另,潤楹物業服務(成都)有限公司主張按照欠費總金額的20%計算違約金,因其該主張未超過合同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涂國燦上訴主張,潤楹物業服務(成都)有限公司未盡到物業服務義務,但涂國燦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該主張,故對涂國燦的該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湖北荊門
(2021)鄂08民終1603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楊天柏有無正當理由拒交或少交物業費。......
從上述法規的內容可以看出,對作出上述相應規定情形行為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是及時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員會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相應義務的業主依法處理。楊天柏以鑫軻物業公司違法支持樓下業主開餐館為由主張不應當交納物業管理費,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行使合同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情形,不予支持。楊天柏與鑫軻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第四條是物業服務費用方面的約定,鑫軻物業公司2017年首次收取楊天柏2018年5月之前的物業管理費,雖不符合收取截至當年年底物業管理費的約定,但違約程度輕微,楊天柏當時也未提出異議,且鑫軻物業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是2018年5月之后的物業管理費,楊天柏不能以此為由拒交之后的物業管理費。至于鑫軻物業公司收取的楊天柏的垃圾清運費532元,因楊天柏至今未裝修案涉房屋且鑫軻物業公司庭審中同意將該款抵扣物業管理費的違約金,故對該款可在執行中予以處理。
貴州畢節
(2021)黔05民終4545號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因物業管理服務不到位存在瑕疵,原判由其自行承擔20%責任是否妥當,上訴人拒交物業費的主張是否成立。......上訴人作為該小區業主,此合同對其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合同簽訂后被上訴人已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上訴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對于上訴人是否有權拒交物業服務費問題,經一審查明,涉案小區在物業管理方面的確存在垃圾未及時清理、公共設施設備損壞未及時維修等問題,但其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大部分義務,一審綜合全案及雙方舉證情況,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由被上訴人承擔了20%的責任并無不當。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未對一樓下水管道進行疏通維護,造成其家庭因管道堵塞被淹造成損失問題,被上訴人稱已對公共管道進行疏通維護,如損害原因系被上訴人責任,上訴人可另行提起財產損害賠償之訴,上訴人以此拒交物業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新疆庫爾勒
(2022)新28民終5號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形成了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上訴人作為小區的業主應按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用。業主繳納物業費用既是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法定義務,其拒不支付物業服務費的行為不僅侵害了物業公司的合法權益,勢必會導致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及標準的降低,也侵害了其他已交物業服務費業主的合法權益。上訴人關于寶威物業公司備案時未提交前期物業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故不繳納物業費的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主張小區物業服務質量不達標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上訴人如認為被上訴人物業服務質量未達標,可另行要求被上訴人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能成為拒絕交納物業費的理由。
二、律師評析
我檢索了全國各地法院關于業主拒繳物業費的裁判案例,東南西北中都有,應該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從各地判決的說理中,我們不難發現:
1、物業服務合同雖然同屬于民事合同之一,但其不僅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征,還具有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合同主體、服務對象、成立和解除、義務來源等方面,牽涉到公共利益,從而導致合同履行抗辯權存在重大不同。
2、在業主拒繳物業費上,各地法院其實都認可一個標準,即根本違約才可以拒繳物業費。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了物業服務,只是在服務上存在瑕疵,比如衛生不到位,公共設施設備損壞,未制止高空拋物,未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等,屬于“輕微違約”,不能拒繳物業費。
3、在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確實不到位,超出“輕微違約”的程度時,法院的做法是物業費打折,比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20%的責任之類,但業主不能拒繳。
4、在一些大的問題上,比如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問題,外墻保溫維修問題等,可以另行提起其他訴訟來維權,但不能以此抗辯不繳物業費。
5、業主拒繳物業費,極有可能被判支付違約金。
6、業主拒繳物業費,很多無法舉證證明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上存在根本性違約,要么沒有證據,要么證據的證明力不足,最終的結果就是敗訴。
7、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不滿意,應該通過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解聘或另聘其他物業公司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總之,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取物業費上具有天然優勢,業主拒繳物業費的抗辯理由基本上都不被支持,最終只能乖乖地結清物業費甚至包括違約金。
我認為,物業服務企業在收費上的優勢地位,其實是對其合同義務特殊性的一種平衡。因為,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除了約定的合同義務以外,還有許多的法定義務。在此類義務的履行上,物業服務企業又處于弱勢地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地方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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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可以拒絕服務嗎
**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可以拒絕提供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是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區域進行管理維護的工作。業主不繳納管理費,實際上是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益。即使物業公司有過失,業主也不應該以此為理由拒繳管理費。
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督,也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參照大部分的法院判罰案例,物業企業有過失的,一般會判定退還部分物管費。
總之,業主不繳納物業費,應當積極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而不是通過拒繳物管費的方式,這無論是對其他業主還是物業企業來說,都是不合法的。
業主不交物業費,小區物業有無權不讓業主進小區
業主不交物業費,跟物業公司屬于民事糾紛,物業可去法院起訴,但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業主進小區。
從法律層面上講,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是一種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業主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雙方是平等主體之間形成的一種合同債權關系。
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物業服務內容中主要一項就是維護小區的秩序,保障小區公共秩序順暢,物業公司通過在門禁阻礙業主進入自己小區,這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不僅侵害業主本人的回家通行的權利,而且侵害其他業主通行權利。
雖然個別業主因為種種理由,未交物業費,如物業公司未履行催告程序,物業服務不到位等等原因導致部分業主不交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中,雙方均是民事主體,一方對另外一方交費或提供物業服務均通過不得強制。
擴展資料:
如果業主拖欠物業費,可以選擇同業主主動協商,協商不成的話,物業公司可以按照物業合同約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業主如果認為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等主張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但單個業主不能以此為由拒絕交納物業費,否則即構成違約,應當對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