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管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管轄法院)
財產侵權案件訴訟法院如何管轄
法律分析:財產損害賠償案件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財產損害賠償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法律分析:財產損害賠償屬于侵權糾紛,管轄法院為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國家賠償案件的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規定如下: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案件:(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九)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第二條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予以審查立案。第三條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賠償請求人以郵寄等形式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登記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第四條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本院是賠償義務機關;(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四)屬于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第五條賠償請求人對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一)有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書;(二)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第六條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二)被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四)屬于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五)有賠償義務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或者相應證據;(六)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第七條賠償請求人對行使偵查、檢察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經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仍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一)有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二)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第八條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二)被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四)屬于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五)有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或者相應證據;(六)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賠償請求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屬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還應當同時向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書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予以審查立案。經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錯誤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必要時也可以交由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第十一條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侵犯公司財產的侵權行為地是怎么確定管轄的
法律分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規定在民事案由的哪一條
第三十八條,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屬于民事案件這一類案由的。財產損害糾紛賠償主要是指因為侵權或損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伴隨物質損失、因此而產生的間接的物質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損失或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包括可實現預期收益)的減少。
法律分析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既可能是屬于民事案件案由也可能是屬于刑事案件案由的,主要是看是否構成了刑事犯罪這一條件的。同時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是實物賠償、折價賠償還有修復等賠償范圍的。如果是要進行訴訟的話,管轄地是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實施地是否是其管轄地?
一、 財產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 實施地是否是其 管轄 地?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財產損害賠償,都有哪些內容 包括因 交通事故 損壞的車輛等等,都應該按照相應的標準來賠償。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財產類型的案件,一般需要確定它的管轄法院,這樣在發生糾紛的時候才能夠,找對正確的法院來進行起訴,比如說,動產類型的財產案件損害賠償到管轄法院是他的侵權行為地,或者是,被告的所在地也可以,不動產案件直接在不動產所在地就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