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什么呢(會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什么)
未經確認質押無效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質押無效的意思就是質押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質押合同無效的情形:
1、質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抵押合同無效。如質押人將他人的財產作質押,或質押人以共同共有財產設立質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質押行為無效。
2、質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無效。如只在質押合同上籠統地注明財產一宗,而沒有詳細清單的,不符合法律關于質押物必須是特定的規定,質押行為無效。
3、應該辦理質押物手續而未辦理的,質押合同無效。如以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否則,質押合同無效。
4、質押物重復抵押的,質押合同無效。法律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質押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5、對于通過簽訂質押合同規避法律的,質押合同無效。如在法律文書生效以后訂立質押合同;或經核實盡管有銀行貸款,但企業不是在財產質押后貸款的;或貸款中銀行資金不到位的,質押合同無效。
6、主合同無效的,質押合同無效。質押合同系保證合同的一種,是一種從合同,它以擔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為前提條件,主合同無效,則從合同無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財產設立質押權的,質押合同無效。如法律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由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強制執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采取有其他訴訟保全的財產等,均不能質押。
8、質押物價值處于不確定狀態的,質押合同無效。如用財產保險單作質押的,財產保險單的價值體現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發生,它本身不是有價證券,也不是可以折價或變賣的財產,故不能用于質押。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到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簽訂質押合同的,其行為無效,質押合同也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抵押權無效的情形
法律主觀:
抵押權無效的情形有兩種情況:
1、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
2、主合同有效,但是抵押合同本身無效,抵押合同可能因抵押人主體資格不合格、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規定等情形而無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抵押合同無效的18種情形
抵押合同無效的18種情形具體如下:
1、主合同無效的,抵押合同無效;
2、抵押物重復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
3、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抵押合同無效;
4、抵押約定不明、抵押物不特定,抵押無效;
5、應該辦理抵押物手續而未辦理的,抵押合同無效;
6、通過簽訂抵押合同規避法律的,抵押合同無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無效;
8、共有財產抵押未經共有人同意的,抵押無效;
9、監護人代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抵押合同后未經其追認的所設抵押無效;
10、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訂立的抵押合同無效;
11、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的行為無效;
12、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設立抵押的債務設立抵押的合同無效;
13、就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訂立抵押合同,只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而未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登記的,抵押無效;
14、判決生效后將房屋抵押他人借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法院判合同無效、抵押解除;
15、監護人以與被監護人共同共有的財產設定抵押應屬無效;
16、抵押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認定抵押無效;
17、租賃房屋改擴建及裝飾工程作為抵押物,抵押無效;
18、銀行變更貸款金額后放款但抵押合同未變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簽訂抵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明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
2、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沒有清償債務能力時,就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所有,此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4、用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比如房產、土地、汽車等作抵+押物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不生效;
5、用其他財產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證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并且只有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才有對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綜上所述,簽訂抵押合同需要注意明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抵押合同在一些情形下是無效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第三百九十九條
【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如何認定質押合同無效
法律主觀:
合同無效不必須經過法院認定,可以雙方協商認定無效,可由人民法院進行確定。合同無效后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應當認可之前的履行,對于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或作折價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無效的規定匯總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無效的規定匯總
【前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為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保駕護航20余年的《合同法》正式廢止,今后關于合同方面的規定都由民法典繼續護駕。關于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大家談生意、做買賣簽訂合同時都希望自己所簽合同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完全受法律保護。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不能生效,不僅無法實現雙方的交易目的,還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作為市場經濟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發揮保障交易安全促進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因此有必要單獨研究一下什么樣的合同才是無效的,只有知道無效的合同情形、種類,才能避免自己所簽合同無效。
《民法典》實施后,關于合同無效方面的規定,與以前既有相同也有不同??偨Y梳理如下,僅供學習參考之用:
一、《民法典》合同無效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因此,《民法典》實施后,《合同法》和《民法總則》失效。《合同法》52條,合同無效的情形不再適用。《民法典》總則編是對《民法總則》的繼承,《民法典》對合同效力的規定與《民法總則》同?!睹穹ǖ洹泛贤帉贤Я緵]有規定。
二、《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在民法典實施后有很大改變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5種情形,即:(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上述第1項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為合同無效情形,而是合同可撤銷情形;第2項情形,體現在《民法典》第154條,表述上略有調整;第3項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為合同無效情形;第4、5項情形,體現在《民法典》第153條,但表述上作了調整。
三、《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未統一列舉合同無效情形,而是在第508條規定“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規定”,也就是按照總則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來認定。按照總則第六章的規定,合同無效情形有5種,以下分述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144條)
所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的是:(1)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以及(3)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導致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行為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沒有例外。
2.通謀虛偽表示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典型表現是股權轉讓合同中的“陰陽合同”。股權轉讓雙方出于逃稅等原因考慮,簽訂了價格不同的兩份股權轉讓合同。提交工商局做變更登記的合同屬于“陽合同”,價格較低;雙方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補充協議、抽屜協議),俗稱“陰合同”。此種情形下,因為“陽合同”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因而無效;隱藏的“陰合同”才屬于當事人真實意思,因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另一種虛偽表示行為是實踐中常見的名實不符的合同,比如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與合同法52條第5項的不同之處在于,《民法典》上述條文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強制性規定分為效力性和管理性兩種,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F實中很多規章、規范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強制性規定,但不能僅依此就認定合同無效,因為“位階不夠”。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學理上簡稱“背俗無效”。
所謂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包二奶、賭債、請托等,法律給予其否定性評價,認定行為無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數人公共利益的,也屬于公共秩序范疇。
現實中一些行為違反了規章所列強制性規定,雖然不能依據違反強制性規定認定行為無效,但若該等強制性規定實則體現了和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則可依據《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比如代持證券發行人股權、代持金融機構股權,法院通常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代持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相比,《民法典》上述規定不再區分利益受損的主體類型(國家、集體、第三人),而是統一規定為“他人”。
因為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一體受法律保護,只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即應受法律否定,沒有必要再畫蛇添足區分不同類型。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常見的如甲、乙為公司股東,乙、丙惡意串通,偽造股權轉讓合同,由乙偽造甲之簽名,將股權轉讓給丙,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和相對人之間必須具有意思聯絡、共同惡意,方構成惡意串通。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損害他人權益的主觀惡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雖然知情但并無主觀惡意的,不構成惡意串通。比如,甲先將房屋賣給乙,簽了合同但尚未過戶,后又將房屋高價賣給丙,并完成過戶;即使丙知道甲存在一房二賣行為,但丙出高價買房主觀上并無不妥,不構成惡意串通。
四、除了《民法典》總則篇規定的無效行為,還有從合同或者特殊條款、特殊合同無效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八百五十條 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一千零七條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五、現行有效司法解釋、法律關于合同無效的具體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五條 未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簽訂合同將礦產資源交由他人勘查開采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第十二條 當事人請求確認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礦業權人僅收取租金、承包費,放棄礦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修復等法定義務,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第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三條 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三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七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本解釋實施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0修正)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
(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
(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2020修正)
第八條對存單質押的認定和處理
存單可以質押。存單持有人以偽造、變造的虛假存單質押的,質押合同無效。接受虛假存單質押的當事人如以該存單質押為由起訴金融機構,要求兌付存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訴出質人。
存單持有人以金融機構開具的、未有實際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進行質押,以騙取或占用他人財產的,該質押關系無效。接受存單質押的人起訴的,
股權質押無效的情形分類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無效的情形分類有:1.主合同無效;2.質押合同無效;3.未記載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三十七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