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是什么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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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是什么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1、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缺少、變質、污染、損壞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
2、不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承運的,應支付托運人違約金;
3、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運到,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七條
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八條
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
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