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哪個好(勞務合同被辭退有賠償嗎)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哪個更好
法律分析:無法比較。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存在著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務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存在經濟關系,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義務不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雙方可以自由約定上述內容。
(4)調整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調整,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6)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應當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除仲裁終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簽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勞務派遣合同是受遣人為派遣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勞務派遣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派遣人對受遣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勞務派遣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派遣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哪個好
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更好。
合同工是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合同工更為穩定。派遣工和合同工嚴格說來是兩個公司的員工,分別屬于兩個不同的勞務主體,其主要區別體現在用工關系、工作性質方面。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人員指的是被勞務公司派到相應工作單位的工人。勞務派遣定義用人單位將一些非核心員工。如文員、會計、軟件或項目工程師、市場營銷員、生產線簡單操作工、包裝工、保安、汽車駕駛員、炊事員、搬運工、清潔工、醫院護士、護工等。
勞務派遣工和合同工區別:
1、簽合同的對象不同:勞務派遣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法律特別規定的除外。合同工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涉及三方關系,合同工涉及兩方關系。
2、薪資發放形式不同:合同制是用人單位發放薪資,勞務派遣是第三方發放薪資。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而合同工到期后則無工資。
3、合同期限不同:勞務派遣工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合同工是短期的但是時間基本都是在一年以上。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要比勞務派遣合同好。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哪個更好
勞動和勞務合同相比勞動合同更好。因為用人單位需要為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繳納社保,需要保障其享有獲取勞動報酬、勞動保護條件等權利。其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受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好還是勞務合同
我們常見的用工形式就是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保護,而且在公司上班的都是勞動合同居多,勞務合同比較少,要是在工地上的那種,勞務合同是要多點的。勞務協議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達成的一種用工關系,具有法律的效力。那么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更好?以下由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更好
無法比較。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1、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記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于勞動法調整范疇;而勞務合同(如承攬、加工、運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
2、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或法人之間。
3、合同履行階段,主體雙方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指揮管理,他的勞動被看做是用人單位全部勞動的一部分,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而勞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如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互相獨立的平等主體,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義務。
4、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職工完成的工作是整個勞動過程中的一部分,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并不一定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條件。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與質量給付勞動報酬,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而在勞務合同中,勞動報酬一般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付酬。
因為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法調整,所以簽訂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的限制,比如社會保險費可以不繳等等。但是勞動部門對勞務工的使用有比較嚴格的規定,除了下崗、協保、內退人員外,其他要用勞務工必須經過合法的勞務公司。
勞動合同才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動者才能享有勞保待遇;勞務合同卻是一種民事合同,是受《民法典》調整的,勞動者是不能享受勞保待遇的。
理合同一般指的是協議,沒有太大的約束力。
二、勞務協議期限有哪些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表明的建立的勞動關系自何時開始至何時結束。勞動合同期限是有分類的,根據《勞動法》第20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了具體明確的起始和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0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明確合同的起始日期,而沒有明確終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一般要明確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當事人雙方應該終止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任何一方不得終止合同,直到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才可終止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完成一定的工作后,勞動關系即告終止。
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必須遵循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法的原則。只要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
勞動合同訂立時間,就是指用人單位在什么時候訂立勞動合同。依據其與勞動關系的建立來看,分為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訂立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在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同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生效和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同時發生。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在開始使用勞動者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是在已經使用勞動者的情況下,從開始使用勞動者之間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先使用勞動者,然后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前訂立勞動工合同。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在勞動合同訂立后一段時時間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先和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過了一段時間才使用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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