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區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區別和聯系)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法律分析:1、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復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審核的。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調解案件糾紛。3、行政復議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4、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一、《行政復議法》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三、《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四、《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與聯系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于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復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第二,依賴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于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系,或者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系,出于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復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于司法監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復議案件,也有利于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區別
法律分析: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處理機關是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行政復議屬于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屬于司法活動。
3、適用法律不同。行政復議受行政復議法調整;行政訴訟受行政訴訟法調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三)行政指導行為;
(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八)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法律分析:1、審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2、法律依據不同。行政復議依據的是《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而行政訴訟則是依據《行政訴訟法》。 3、程序不同。行政復議只有一級,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則對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不服還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4、結案方式不同。行政復議可以由行政機關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與本申請人也可自愿達成和解;而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5、審理的內容不同。行政復議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審查其適當性;而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6、行政復議不收費;行政訴訟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在哪里?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 但兩者又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 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判,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區別
法律分析:(一)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二)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后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三)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于行政訴訟范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四)審查標準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是
法律分析: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處理機關是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
3.調整的法律不同。行政復議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行政訴訟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簡述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答案】:(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活動,而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活動。
(2)受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行政機關,而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是人民法院。
(3)適用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程序,實行一級復議制,進行書面審理,程序簡便’而行政訴訟適用司法程序,實行兩級終審制,以公開審理為主,程序嚴格。
(4)審查范圍不同。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與適當性進行審查,而行政訴訟只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
(5)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規定之外,行政復議決定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即復議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終審判決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簡述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主要區別。
【答案】:(1)裁決機關不同。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運用審判權的司法活動;行政復議則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的行政行為。
(2)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全面審查。
(3)適用程序不同。行政訴訟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嚴格的普通司法程序;行政復議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適用準司法程序,從總體上說仍是一種行政程序。
(4)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規定之外,行政復議決定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而行政訴訟的終審判決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