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和征收的區別(土地征用和征收的區別 簡答)
土地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土地征收政策2020的新規定
一、土地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
1、土地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土地征收是把土地從集體所有變成國家所有,也就是說它實際上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但是土地征用中土地的所有權并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只是土地使用權的暫時轉移。言外之意也就是說,土地的征收收上去就不會再退回來了,而土地的征用在用完之后是需要歸還的。
2、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而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土地征收主要包括征地報批前工作程序、征地報批材料組卷和征地批準后組織實施程序三個階段。
(1)征地報批前要發布《征地前告知書》或者《擬征地公告》并被經征地農民簽字確認,而且要向他們送達聽證告知書;
(2)相關文字和圖件材料按要求逐級上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審批;
(3)工作主要有組織實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等。
具體程序是:發布征地通告、征詢村民意見、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3、土地征用的主要包括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審查報批和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三個階段。
(1)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2)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具體程序是:申請選址、協商征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積以及劃撥土地等四個步驟。
二、土地征收政策2020的新規定
1、明確征收范圍
本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強調了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進行征收,本條列明五種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留下一條兜底條款。五種具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實施征收的情形為: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2、提高征收補償標準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特別是刪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這個規定。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款明確強調了征地補償應當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征地補償范圍方面,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情面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和社會保障費用。將農村村民住宅作為單獨一項補償內容能夠充分反映出農民在集體土地上享有的權利。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增加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完善征收程序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還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擬申請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等方面的意見。必要時還要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召開聽證會,使被征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以上就是關于土地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土地征收政策2020的新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
一、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
1、征收和征用的區別如下:
(1)土地所有權性質不一樣。征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征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2)補償的項目不一致。征收土地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征用土地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二、房屋征收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房屋征收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與征用的區別
法律分析: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區別在于:. 征收是 所有權 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 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征用則是在緊急情況下對私有財產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財產歸還給權利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有什么不同?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區別:
1、征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征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2、補償的項目不一致。征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3、審批權限不一樣。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征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土地用途的性質不一樣。征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征收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將土地用于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能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并在使用期滿后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擴展資料:
土地征用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系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國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2、征用土地具有強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補償性;4、征用土地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征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
土地征用的定義、特征和程序:
土地征用亦稱“征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興建廠礦、鐵路、公路、港口、水利、國防工程等建設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家使用的一項措施”。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闭魇胀恋貢r,由用地單位向被征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從此,被征用者即喪失了土地所有權,被征收土地屬國家所有,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土地征收的主要特征是:(1)具有強制性。(2)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3)征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按規定向被征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應當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來說,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具體程序是:申請選址、協商征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積以及劃撥土地等四個步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征用百度百科-土地征收
征用與征收的區別
法律分析: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強制取得原屬于私人或集體所有的財產上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行為。征用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取得原屈于私人或集體的財產的使用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請說出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聯系與區別?
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項法律制度,其共同點在于強制性。依法實施的征收和征用,均僅依政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發生效力,無須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須服從,不得抗拒。土地征收和征用的不同點是:征收的實質是強制收買——主要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不存在返還的問題;征用的實質是強制使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畢,應當及時返還被征用人,這是一種臨時使用土地的行為。
簡述征收和征用的區別?
不同之處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用后,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使用結束后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
就土地征用而言,則是國家因公共事業的需要,以給予補償為條件,對他人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他項權利為利用,待特定公共事業目的完成時,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家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拓展資料
土地征收或土地征用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則可以使政府行使公權力時須依嚴格的程序防止國家權力對他人財產權進行不適當干預; 二則可以使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在顧及國家公共需要的前提下,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獲得公正、必要的補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征收與征用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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