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有何區別(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有什么區別)
征收土地和征用土地的區別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的區別有:征用土地沒有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有安置補助費;征用土地的原土地所有人仍擁有土地所有權,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征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征收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土地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區別在于,土地征收是永久的,將土地的使用權收歸國有。而土地征用只是暫時的將土地的使用權收回,在利用完畢后會將土地的使用權歸還給被征用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
征用和征收的區別如下:
1、在法律效果方面:
(1)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的改變;
(2)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改變;
2、在補償方面:
(1)在征用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物品沒有毀損滅失,則返還原物即可;若毀損滅失,則應當予以補償;
(2)在征收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因此不存在返還財產的問題,應當依照法定標準對征收人進行補償;
3、在適用條件方面:
(1)征用一般是在臨時性、突發性的緊急狀態中適用,如搶險、救災、戰爭等;
(2)征用不一定失在緊急狀態下采用,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進行即可;
4、在適用對象方面:
(1)征收的適用對象限于不動產;
(2)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關于征收土地補償的標準如下: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標準由市、縣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等等。
綜上所述,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有什么區別
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2.實施程序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3.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4.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土地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1、征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征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2、補償的項目不一致。征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3、審批權限不一樣。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征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土地用途的性質不一樣。征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征收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將土地用于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能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并在使用期滿后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土地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區別
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把私人所有的財產強制地征歸國有;征用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區別在于: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征用則是在緊急情況下對私有財產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財產歸還給權利人。
征收和征用也有共同之處,就是必須遵循三個原則。
必需遵循哪些原則?
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則。公共利益是指社會整體利益和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在實踐中要嚴格區別是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還是商業利益或某部門、某集體、某單位利益需要。
二是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要正確處理好公共利益需要同私有財產保護的關系,征收、征用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條件和程序辦理。
三是依法給予補償的原則。根據憲法規定,征收、征用都要給予補償。補償的標準,需要在相關法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征收對象一般是不動產,而且是所有權的改變,要給予金錢補償或相應的財產以及其他形式的補償。征用的對象一般是物,使用結束后要物歸原主,對物的價值減少的部分要給予補償。補償要及時,不能因補償的延誤給被征收、征用人造成損失。可見,確立征收、征用制度,既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對私有財產在特殊情況下的一種保護。憲法確立征收、征用制度,為完善相關法律提供了憲法依據。
綜上所述,認識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區別是有用的,它們之中也有共同之處。要正確認識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區別,認真區分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家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60年代土地管理法?征收與征用的區別
近來,一些文件、報告時?;煊谩巴恋卣魇铡焙汀巴恋卣饔谩眱蓚€概念,主要原因是實踐中人們還存有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用后,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使用結束后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沒有區分上述兩種不同的情形,統稱“征用”。從實際內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征收;又規定了臨時用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征用。為了理順市場經濟條件下因征收、征用而發生的不同的財產關系,2004年國家立法機關對《憲法》作了修正,緊接著又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改,除個別條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為“征收”。
土地征收和征用區別 對比介紹
對于土地征收和征用方面的了解,大部分朋友可能只停留在基礎層面,或者是一些征收拆遷補款方面,但是實際上它們的含義還是比較豐富的,比如一些政府部門想要將一些民用住宅征收用來建造一些公用的廠房或者是大商場。這個時候就應該參考下文擬定關于土地征收和征用方面的條款案例,結合具體的情況,對應一個補償的標準,這樣子的話才可以保障雙方的利益免受損失。有興趣的朋友就一起來參考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征收和征用區別
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土地征用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
通俗的講,征收就是給你一筆錢,這塊地跟你以后沒關系了.征用,就是可能要給你一筆錢,暫時借過來用一下,用完還給你.
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
征用:《物權法》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征收:《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上文為大家舉例介紹的是關于土地征收和征用方面的含義說明,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得知,如果有一些政府或者是一些商場機構想要增收民用住宅地用于建造一些公共場所,比如廠房或者是政府機構的話,就應該學習了解當地地價水平,確定一個合適的補償拆遷標準,具體可以綜合上文進行了解,這樣子才可以盡可能在糾紛相對較少的情況下動手進行改修和改造。
“土地征用” 與“土地征收”有什么不同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有什么不同:
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
2.實施程序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
3.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擴展資料: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具體來講就是國家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權,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強制性;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
土地征用簡稱“征地”。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征用就是強制購買。中國征用土地的涵義是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依法強制、有償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
特征是: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征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參考資料:
土地征收百度百科
土地征用百度百科
土地征用與征收的區別是什么
土地征用與征收的區別是什么
1、定義不同
(1)土地征用是指我們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建設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強制把集體土地拿來使用,同時會根據規定給予該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經濟補償,當土地不需要使用的時候,國家就會把土地歸還給原集體經濟組織。
(2)土地征收是指我們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建設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強制把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同時會給予該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被征收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2、法律后果不同
假如是土地征用的話,那么土地的所有權是沒有變化的,仍然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不過土地的使用權暫時借給了國家。假如是土地征收的話,那么土地的所有權就會從集體經濟組織轉交到國家所有,土地性質也會從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
3、審批機關不同
假如是土地征用的話,那么一般需要經過我們國家縣級以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同意。假如是土地征收的話,那么一般需要經過我們國家的國務院的審批同意,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同意。
4、土地用途的性質不同
假如是土地征用的話,土地一般是被用于建筑臨時性的施工場所、搶險救災基地、施工材料的堆積低等等,不可以建筑永久性的建筑物,當土地的征用期限到了以后,國家就會把土地歸還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讓土地回歸到集體土地中。假如是土地征收的話,土地一般是被用于建筑永久性的建筑物,而土地就會變為施工建設用地。
5、補償標準不同
假如是土地征用的話,土地所有權并沒有被變化,所以土地賠償標準一般會比較低,一般只能獲得征用期間無法從事農業生產的相關土地賠償、土地附著物的賠償費等等。假如是土地征收的話,土地所有權已經變為國有,所以土地賠償標準一般會比較高,一般可以獲得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土地附著物的賠償費等等。
以上就是關于土地征用與征收的區別是什么的詳細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更好的區分清楚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大家一定要區分清楚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從而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