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花的錢分手后能否要回(戀愛期間用的錢分手后需要還嗎)
男女朋友之間的花費分手后可以要回嗎
戀愛期間為對方花的錢在分手后一般是不可以返還的,除非是借給對方,借出的錢可以要求返還。戀愛期間是要花費一定的錢的,這個屬于戀愛成本支出,為對方花的錢是無法返還的。
1、戀愛期間的消費一般不可以讓對方返還,戀愛期間的消費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使用的消費,是作為戀愛約會的支出,一般可以認定其為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行為,不能退還。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戀愛期間花銷分手后能要回來嗎?
我覺得戀愛期間花銷分手不能要求返還。
一:一般的贈與不能要回來。戀愛期間一些共同的花銷或者小禮物的贈送,這個屬于好意施惠,確實不能要回來了。這在實踐當中也是當事人很難把握的。因為一般雙方比如說戀愛期間,可能大家都有一個美好的愿望,都是想著要和對方步入婚姻殿堂,可能也沒有那么多的法律意識。所以,在給付錢財的時候也沒有想那么多,沒有想到后來會走到分手或者結不成婚的地步。所以,戀愛期間的花銷肯定比一般朋友之間更大。
比方說戀愛期間,贈與給對方的一些衣服,或者是包包,鞋子,手機,不怎么貴重的金銀首飾,微信轉的紅包,吃喝玩樂的開銷等等,這樣的一些小的消費都是不用返還的,這些都屬一般性贈與,不能算作是以為結婚為目的的贈予。
其實無償贈與肯定是基于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且比較深厚。如果雙方感情本身就不深厚,交往時間不是很長,但一方又給了另一方大筆的饋贈。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如果雙方不存在相互的感情,認定為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應該是更公平合理一些。
二:在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前提贈與另一方的比較貴重的物品可以要回來。比如說房子,車子等,只要有證據證明出錢的一方是自己,在分手之后都是可以要回來的。另外,在戀愛期間,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在分手后也是可以要回來的。那么如何認定是以結婚為前提呢?可以綜合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是從財產價值的大小,一方給另外一方買房買車,或者是說非常巨大,超過正常的一般生活的需求的一些現金的贈與,這種肯定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或者說是附條件的贈與,既然婚姻不成立,另一方取得財物也就失去基礎,再占有此項財物就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2:就是當時在給付錢款的時候,具體是在一個什么樣的情況下給付,為什么給付這個錢,再來具體分析究竟給的是彩禮還是一般情況的贈與。每個人的想法各異,經濟實力各不相同,同樣數額的財產,對于某些人來說也許是毛毛雨,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他的所有身家,不能按數額大小一概而論。
談戀愛期間花的錢分手了能要回嗎?
談戀愛期間花的錢分手了不能要求返還,只有屬于彩禮的錢才能在分手時要求返還。
談戀愛期間花的錢屬于自愿贈與對方的,贈與一經作出一般不可以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拓展資料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的同時使得他人遭受損失。
情侶之間的轉賬往往多而雜,金額大小不一,多數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給付行為是借貸還是贈與。
在此情況下,金錢往來性質及目的往往難以言明,不宜將涉案錢款性質簡單認定為民間借貸或贈與。
因雙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已經不能達到,故屬于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 應當認定是接受轉賬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談戀愛花了錢分手后可以要回來嗎?
戀愛花的錢在分手之后是可以要回一部分的,比如在節日的時候發的具有特殊含義的紅包,像我們所知道520、1314。再比如說男朋友送給女朋友非常貴重的禮物,像鉆石項鏈或者房子,這是以結婚為前提送給女方的,現在兩人的感情破裂了,就可以索要回一些。不過有的女孩子也認為自己損失了青春,可能會索取賠償費。從中可以看出男女之間的感情是比較復雜的,最好不要在談戀愛的時候送太過于貴重的東西,不然就會在分手之后很心痛,要回來是比較難的。
有些女生可能想在談戀愛的時候花男朋友的錢,不論是購物吃飯甚至是買車買房都會向男朋友要錢,而男朋友認為兩個人會結婚就會大方的把這些錢給出去,根本不會在意。如果男朋友在給錢的時候沒有明確的說明白這部分錢是借給女朋友的,這樣的錢就是索要不回來的,相當于已經送給了女朋友。其實法律對于這方面的規定是比較模糊的,因為男女之間的相處也不可能像法律那樣的死板,真的是很不好要回錢的。
如果花的錢不怎么多,比如說兩個人出去吃飯都是AA,男朋友收到女朋友貴重的禮物,女朋友也進行了贈送,那兩個人就可以和平的分手,根本不需要鬧得這么難堪,不需要列一個清單,然后把錢還回去。男生如果真的這么做,女生也可以把自己花的錢讓男朋友返還,這樣感情就會徹底的破碎,彼此也是撕破的臉,根本沒有辦法再平靜的相處了。這樣的做法是很不好的,也希望每個人都能在做事的時候留一條后路。
如果花的錢是非常多的,比如說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當然是可以索賠的,甚至可以打官司,如果只是1萬或者幾千塊錢就可以不要。
戀愛當中花給對方的錢分手了可以要回嗎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戀愛期間花對方的錢分手后是不可以要回。戀愛期間為對方花錢的行為屬于一種自愿贈與的行為,無法定情形的,是不可以要回的。若是有證據證明是對方借款的,可以要回。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戀愛時花的錢分手后能要回來嗎?
戀愛期間,你給對方花的錢,如果分手了,是可以部分的,要回的,但是有一些條件下是不會返還的,下面就介紹一下什么錢不需要返還.
1.戀愛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520、1314、666”等有特殊含義的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一般應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
雖然實踐中對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基于結婚目的發生的遠超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通常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家庭收入情況、相處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作出是否應予返還的認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后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后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戀愛需理智,送禮要理性”,避免承擔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責任。
2.戀愛期間,一方或其近親屬以戀愛雙方結婚為目的,自愿贈與另一方財物,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當締結婚姻目的無法實現時,贈與行為失效,贈與人要求對方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贈與財物已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減后返還。
3.因戀愛關系終止或同居關系解除,一方當事人單純以曾經同居為由請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戀愛期間花的錢,分手后可以要回來嗎?
戀愛期間為對方花的錢,從法律角度來說,屬于無償贈與。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這些花費不能要求返還。因此,從道義和法律的角度來看,分手后不能要求返還這些費用。在戀愛期間,互相照顧是一種情感交流和表達愛意的方式,不應該以金錢的形式去衡量和計較。因此,情侶們在戀愛中應該理性對待金錢問題,不要為了錢財失去了感情的真諦。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情侶可能會有關于金錢的約定,例如一方承諾在某些情況下要給另一方報銷花費,或者雙方在戀愛初期就商定了分手時的費用分擔方式等。如果存在這些約定,那么分手后可以按照約定要求返還花費。但是,這些約定應該在戀愛時就明確表達并且取得雙方的認可,避免產生矛盾和誤解。
總之,在戀愛過程中,金錢問題不應該成為感情的主要考量。雙方應該理智對待金錢問題,相互關心和支持,用心經營感情。在感情出現問題時,應該通過溝通和協商來解決問題,而不是以金錢的形式去計較。
談戀愛的錢分手了可以要回嗎?
談戀愛期間的花費是否可以要回來,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在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自愿贈與另一方財物,例如購買禮物、發紅包等,在分手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法律上一般不予支持,這是因為贈與方已經完成了贈與行為,無權要求返還。
如果在戀愛期間,一方以借貸的名義向另一方支付款項,分手后要求返還的,法律上一般會支持。但是需要有證據證明該款項是借貸而不是贈與,例如有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
此外,如果在戀愛期間,一方為另一方支付了生活費用、醫療費用等,分手后要求返還的,法律上也可能會支持。但是需要有證據證明該費用是由一方支付的,并且是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例如有支付記錄、發票等證據。
總之,戀愛期間的花費是否可以要回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并且需要有證據證明。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戀愛期間花費分手后可以要求對方退還么?
戀愛期間為對方花的錢,無論是男女,都有可能會在分手后想要追回這些花費,這是很常見的情況。但是是否能要求返還這些錢,這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
首先,如果這些花費是送給對方的禮物、生活費或旅游等開銷,那么就不能要求返還。這些支出本來就是出于對方的意愿和自愿,無論是作為戀愛的表示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都不應該把這些花費看作是對方的債務。因此,如果在分手后要求對方返還這些費用是不合適的。
其次,如果這些花費是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開銷,例如一起租房、購買家具等,這些花費是共同承擔的。如果是一方在分手后獨自享有這些物品或利益,那么應該按照事先的約定或者常理,支付相應的賠償或分攤。但是如果這些物品或者利益是雙方共享的,那么這些費用就不應該要求返還。
最后,如果這些花費是在對方的請求下進行的,例如對方因為經濟困難需要借錢,或者要求另一方幫助支付一些費用等,那么就需要看具體情況是否需要返還。如果這些花費是另一方惡意行為的結果,例如故意借錢或者要求支付費用,以達到占便宜或者欺騙的目的,那么在分手后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追回這些費用。但是如果是在感情關系正常的情況下,因為某種原因需要借錢或者支付費用,那么另一方不應該在分手后要求返還這些費用。
總之,是否要求返還戀愛期間為對方花費的錢,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如果這些費用是出于對方自愿的,就不應該要求返還;如果這些費用是共同承擔的,就需要按照事先的約定或者常理來處理;如果這些費用是在對方的請求下進行的,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返還。在分手后,雙方應該盡量平等、公正地處理好這些問題,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紛爭和矛盾。
談戀愛時花的錢分手后能要回嗎?
戀愛期間花了對方的錢,在分手后對方是可以選擇要回,當然也可以選擇不要回。大家都知道分手是一件特別痛苦的事情,但是有一些人分手之后的一些操作會讓人特別無語。感情本來只是感情,但是牽扯到一些金錢方面的關系的話,感情就變得不那么純粹了,之前看過一個新聞說有一個男孩子和女朋友分手以后要女朋友返還自己在他身上所花的所有費用,里面的費用算得特別仔細,甚至連那種一塊錢兩塊錢都算進去了。這個新聞一出來的時候,大家都在為這個女孩子慶幸沒有嫁給這樣的男生。
如果你在戀愛的時候花了對方的錢,在分手后對方是可以選擇要回的。如果是那種金額比較大的金錢的話,那么因為對方的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所以在分手后選擇要回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但是如果是那種比較小的金錢,如果對方還選擇要回的話,就感覺這個人會比較摳門。
在分手后,對方也可以選擇不要回談戀愛時所花的錢。因為有一些錢其實是很難說清楚的,而且在談戀愛的時候肯定雙方都有付出一點經濟。如果只是單純一方付出的話,那么是可以要回的,但是牽扯到兩個人都花錢了的話,那么這筆賬就算不清楚了。很多比較大方的人可能就覺得計較這些沒有什么意思,所以在分手以后就不會選擇要回這些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