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贈予的財產,離婚時是共同財產嗎
在戀愛期間誰贈送財產,離婚時是否算作共同財產,是夫妻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重要問題之一。該問題的答案與很多因素有關,如贈予時是否有明確的意圖,財產的性質等等。本文旨在探討該問題的各種情況,并提供相應的解決方案和法律依據。
原因:
在中國,婚姻家庭法對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做了明確規定,但是這種規定沒有對于戀愛中期贈予財產的清晰界定,這導致夫妻離婚時,戀愛期間贈予的財產成為焦點,產生了很多爭議和糾紛。因此,有必要對該問題做出解答。
問題解決方式:
贈予的財產是否算作共同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下面是具體的情況及其解決方式:
1. 清晰的贈予意圖
如果在贈予時,夫妻之間有清晰的協議和意愿,將財產的所有權贈送給了一個人,并且沒有要求回報,那么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這個財產就不算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但有明確證據證明是另一方個人財產的除外。因此,如果贈予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這是一次真正的贈予,并證明贈予的財產是自己的,那么這個贈予就不應該算作共同財產。
2. 財產的性質
如果贈予的財產是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如購買家庭汽車、家電等,那么這些財產應該算作共同財產,應該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計算進去。因為這些物品不僅幫助夫妻共同生活,還有助于維護家庭的穩定。
3. 贈予的時間
如果贈予發生在夫妻結婚之后,多數法院會認為贈予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因為在中國法律中,夫妻結婚后所獲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意味著一切財產都需要夫妻協商來決定分割比例。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贈予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前,可以認為贈予的財產是贈予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分析:
小黃和小李是一對熱戀中的夫妻,小李在小黃的幫助下完成了開辦一家公司的夢想。小黃為小李出資80萬元,并幫助他每周工作60小時以上。當小黃和小李離婚時,小黃要求80萬元是她個人財產,而小李則主張這部分財產應該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 贈予的意圖:如果小黃可以證明她的資金是給小李的一次真正的贈予,那么退回資金就不應該歸為共同財產。然而,小李可以主張小黃的承諾和貢獻是使公司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并且她在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是無償轉移給小李的。
2. 財產的性質:如果小黃贈予的財產確實是公司的資本,那么這部分財產應該被視為投資,小黃應該得到發行股份的股份。在這種情況下,小黃可以要求股份保證其個人財產的安全。
3. 贈予的時間:如果小黃在婚姻登記前對公司做出投資,她所投資的資金是自己的個人財產,這部分資金應該與夫妻財產分割無關。
經過對上述幾個方面的考慮和權衡,法院最終裁定,小黃的80萬元資金不應計算進夫妻財產分割之中。
預防方法:
為了防止類似的爭議,夫妻應對戀愛期間的贈予進行明確地協議和文件備份。夫妻之間可以簽署一份明確資產歸屬的協議,將贈予的財產作為贈予人的個人財產留下來,以避免離婚分割財產時產生爭議。同時,應保存好贈予時的證明、相關文件,包括購置票據、銀行賬單、財產轉移文件等等。這樣如果發生爭議時,可以提供有力的證據。
總結:
戀愛期間贈予的財產在離婚時是否算共同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有明確的意圖和證據,贈予的財產可能不算共同財產。然而,如果是為了維護夫妻共同生活的必需品,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予,那么這些財產應該算作夫妻共同財產。為了避免產生爭議,夫妻之間最好對戀愛期間的財產贈予進行詳細的記錄和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