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使用權(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使用權協議怎么寫)
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使用權
法律主觀:
租賃土地被征用后土地使用權人能獲得補償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即只要國家征收,當事人因此遭受財產權損失的,借款獲得補償。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土地被征收是否必須收回使用權證
法律分析:土地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權就滅失,土地使用權滅失的,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注銷登記。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回收土地使用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第三百六十五條 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注銷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所有權歸誰
法律分析:土地被征用后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使用權歸征收政府所有,土地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為國有,除非原戶主獲得 國家批準撥用 或者通過土地交易市場購買,否則不管多久原戶主都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權歸誰
法律主觀:
1、關于 國家土地使用權 房屋征收與補償 的細則我們分為兩個方面來講:一個是關于房屋征收一個是關于補償。首先我們先來看關于房屋征收,國家的相關規定是怎么樣的? 2、在國家為了保護社會安全,進一步的提高國家經濟以及社會發展等的需求,需要向人們征收房屋的,至少由縣級的人民政府進行判斷是否屬于以下的情況從而做出決定: (一)、向人民征收的房屋是國家安防和向外交涉需要的; (二)、向人民征收的房屋是當地的人民政府需要來進行交通,能源等方面的建設需要的; (三)、向人民征收的房屋是當地的人民政府需要來進行學校,體育,社會等公共財產方面的建設; (四)、向人民征收的房屋是當地的政府需要用來進行當地具有保障性的居住房屋的建設; (五)、向人民征收的土地是人民政府通過相關的法律規定或者組織要求進行對危樓危房等相對來說極其落后的地方進行大規模的重建的需要; (六)、其他法律中規定的合理的為了其他的公共利益來征收人民的房屋的。 3、在當地的人民政府征收了房屋之后需要對被征收的人們進行相應的補償,這些補償有: (一)、 根據現在的物價,對該房屋進行評估,判斷出現在這個房屋值多少錢,需要對被征收的人進行該房屋的經濟補償; (二)、因為征收了房屋導致被征收人只能搬遷或者只能先臨時找一個住處的,人民政府需要針對搬遷以及臨時住宿所產生的費用進行相應的補償; (三)、因為人民政府的征收,導致被征收人因為房屋的征收沒有了收入的,人民政府還需要給出相應的賠償。并且人民政府在對被征收人進行房屋征收之前需要先向被征收人進行補償,不能夠先讓其搬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征收后超過兩年未使用的如何處理
隨著社會的發展,各地都有政府土地征收的事件,但當農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是如何被使用的?如果土地征收后一直空閑沒有使用應該如何處理?下面由我為您詳細介紹土地征收后未使用的相關問題。
一、土地征收后超過兩年未使用的如何處理
1、土地兩年內未開發,政府有權限收回。
2、《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3、因此,對于實踐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里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相關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38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二、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2、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1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2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具體補償多少錢一畝,需要根據當地的物價、地價等來評估和計算。還要看當地的征收拆遷公告的規定,各地的政策會有所不同。
以上內容就是我對“土地征收后超過兩年未使用的如何處理”問題進行的解答,
已征收的土地權屬歸誰
土地被征收之后,土地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為國有。但使用權等則需要就事論事。關于已征收的土地權屬歸誰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已征收的土地權屬歸誰
1、土地被征收之后,土地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為國有。
2、使用權等則需要就事論事。
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地補償糾紛及解決方式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三、土地權屬設定登記有哪些種類
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是對一宗土地上新設定的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的土地登記。
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是對初始土地登記后一宗土地上新設定的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的土地登記。
3、國家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是對一宗土地上新確認的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的土地登記。
4、國家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是對一宗土地上新確認的以國家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的土地登記。
5、國家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是初始土地登記后,對一宗土地上新設定的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的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的土地登記。
6、集體土地所有權設定登記,是初始土地登記后,對一宗土地上新設定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的土地登記。
7、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是初始土地登記后,對一宗土地上新設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的土地登記。
8、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登記,是初始土地登記后,對經過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的登記。
9、土地使用權出租設定登記,是初始土地登記后,對經過登記的土地使用權設定出租權的登記。
土地被征用后,土地使用權歸誰?
土地被征用后,土地使用權歸用地單位所有。土地征用亦稱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興建廠礦、鐵路、公路、港口、水利、國防工程等建設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家使用的一項措施。
法律分析
土地征用是國家因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征用就是強制購買。中國征用土地的涵義是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依法強制、有償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征是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征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須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必須嚴守征地審批權限,必須給予被征地農民以法定的經濟補償。土地征用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系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國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2、征用土地具有強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補償性;4、征用土地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征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征收土地時,由用地單位向被征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從此,被征用者即喪失了土地所有權,被征收土地屬國家所有,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所有權歸誰
法律主觀:
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城市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單位與個人不具有所有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征收后的剩余土地如何處理
征地剩余的土地歸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對土地進行征收之前,征收方要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且制訂征收方案確定征收范圍,征收的土地超出范圍的,對多占的土地要退回,恢復原狀。
征地維權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可以到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舉報。
2、網絡舉報:國土資源部舉報信箱
3、尋求媒體幫助。
4、向征地部門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級政府投訴。
5、向法院提起訴訟。
土地征用一般需要經過以下流程:
1、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征用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征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
2、審查報批。征用土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用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批準征用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征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審批權屬于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后報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綜上所述:土地被征收時,對于被征收方會作出相應的補償,但征收后如果土地有剩余,這種情況下還是可以交給土地原使用權人繼續使用,但如果再次繼續征收時,則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