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財產達不成協議怎么離婚(一方拖著不離婚最多可以拖多久)
雙方達不到協議離婚上法院上訴該怎么辦
夫妻離婚協議達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訴訟的程序:1、起訴階段,提交起訴書,夫妻感情破裂證據材料;2、答辯階段:被告提交答辯的,由法院送達答辯狀副本給原告;3、庭審階段:開庭審理,開展法庭調查,雙方質證,查清事實真相,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起訴離婚房產分割達不成共識的法院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一、起訴離婚的房產分割是怎么樣的
起訴離婚的房產分割是:如果房產是 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后面共同還貸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離婚房產過戶需要交稅嗎
夫妻離婚房屋過戶不需要交稅。
三、起訴離婚需要多久時間?
起訴離婚需要三個月至6個月左右的時間。法院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怎么辦
法律主觀:
離婚財產分配 達不成一致的,也就是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協商不成可由法院來進行分割。一方可以 向法院起訴 。法院分割財產時會按照照顧子女原則,照顧女方原則, 無過錯原則 ,以及照顧困難一方原則來分。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笔紫纫鞔_的是,這里的“協議離婚”是指當事人雙方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的離婚,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調解的方式辦理的離婚。協議離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另一方可以以離婚協議為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人認為,既然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就行了,沒必要再起訴。筆者認為,離婚協議對當事人存在法律約束力并不代表其具備當然的法律效力。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僅對其進行的是形式上的審查,在未經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認為其當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關的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中的財產部分可以強制執行外,其他文書在未經有權部門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請執行。其二,協議離婚后,雙方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的糾紛是否適用《合同法》,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有人認為,《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據此,離婚財產協議糾紛不應由《合同法》調整。筆者認為,《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排除有關身份關系協議的適用是基于這類協議與人身密切相關,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或單獨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之間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簽訂的,且僅涉及財產處理問題,與身份關系無關。所以,理應適用《合同法》。其三、協議離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這種情況下,該方的起訴會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但若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確認該財產分割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僅是違背了一方的真實意思,則是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而非無效情形,這一點前面已提到);(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四、一方應在什么時限內起訴(包括撤銷、變更之訴;確認無效之訴以及要求對方履約之訴等),這個問題很關鍵。根據規定,這個時限應為一年,自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且不得中止、中斷和延長。雖然《合同法》規定的是兩年的時限,但《婚姻法》出于對婚姻領域的特別考慮而將此時限減少為一年。
離婚訴訟財產分割雙方達不成一致怎么辦
法律分析:離婚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由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離婚。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都應該怎么辦理和需要那些手續及證明?
辦理離婚的具體程序和步驟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并且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宜均已達成一致的可以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對于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者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應該通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
協議離婚的程序為:
一、 夫妻簽訂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 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四、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訴訟離婚的一般程序
到法院提起訴離婚訴訟;
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訴狀中應注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
法庭審理后,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對于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者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應該通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同意離婚但是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如何處理
財產分割不一致不同意離婚的,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主要是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如果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訴訟離婚,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調解不適用于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相關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老婆起訴離婚,我也同意,但財產分割不能達成協議,我該怎么辦?
可起訴離婚解決此事。離婚問題,如雙方協商成功,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債務承擔問題達成協議,可去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如雙方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你應該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師代理案件。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