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簽了協議一方反悔怎么辦)
離婚后簽署補充協議可以過戶房屋嗎
法律主觀:
離婚后簽訂的補充協議是有效。但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協議不違反法律、不違背公序良俗; 2、協議主體具有訂立合同的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3、意思表示真實; 4、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橐龅怯洐n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后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于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后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系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離婚的補充協議如果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于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自愿協商簽訂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協議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要看該協議是否符合生效條件。只有符合以下的3個條件,那么該離婚協議補充協議才有效:離婚協議補充協議的訂立方要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離婚協議補充協議表達了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離婚時雙方簽訂的補充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在性質上分兩種:一種是補充性,一種是變更性。
所謂離婚補充協議的補充性協議,是在不改變原協議內容前提下,補充新內容,具體又分兩種:一是指對原離婚協議中某些內容未明確、未完善的內容,進行新的明確和完善;二是對原離婚協議中未約定的內容進行新的約定,與原協議內容無關。所謂離婚補充協議變更性協議,是指對原協議約定內容以補充協議方式進行變更,改變原協議內容,從而形成新的協議內容。
對于離婚協議的效力,以離婚登記為準(即登記備案協議),而對于未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效力問題,由于補充協議未登記備案,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庇捎诜蚱拗g的身份關系,在離婚登記時已解除,其后簽訂的補充協議一般不涉及身份關系(即使有所涉及也為無效,需以登記為準,不由當事人約定),僅為財產安排及子女撫養問題,因此,可參照適用合同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以上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登記離婚后,就離婚協議達成的補充協議,只要符合合同編的規定,即受法律保護,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根據協議內容與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的不同,其效力也有所差別。
對于完善性補充協議效力問題。僅對備案離婚協議中某些內容進行明確、完善,并不改變原協議內容的補充協議,由于此類補充協議是為了更好落實備案離婚協議,內容上不改變備案離婚協議,因此,效力上與備案離婚協議一致,一定條件下還可產生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在證明責任上,只要未能舉證證明在訂立補充協議時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應當予以支持按補充協議內容履行,無需提供其它證據印證。
對于增加性補充協議效力問題。補充協議約定內容與備案離婚協議的內容無關,此類協議通常是因為備案離婚協議應該約定但遺漏的事項,其后進行添加,但仍然屬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只是分割的時間為離婚協議已經登記備案、夫妻已經離婚之后發生。此類協議效力上較備案離婚協議要弱,一般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但在證明責任上,只要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應當予以支持,其證明標準與備案離婚協議書一致。
對改變備案協議內容的補充協議效力問題。此類協議的有效性最為復雜。
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確定了各自財產的所有權,若此后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變更,不再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而是對自有財產的處分。比如,離婚協議約定夫妻雙方對房屋產權各分割50%產權份額,離婚后又以補充協議的形式約定該房屋全部產權歸一方所有,這實際是一方將自己的50%產權份額贈與另一方所有,并非是對原夫妻共同財產的重新分割。因此,雖然名稱上系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實則與離婚協議無關,僅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合同。《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泵穹ǖ涞诹傥迨藯l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贝祟愌a充協議,雙方簽訂后合同成立,不涉及權利轉移的內容即時生效,但涉及權利轉移的贈與部分,需實際履行后方能生效,在實際履行之前,贈與人可隨時撤銷。
最后,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以上僅對協議雙方而言,并不針對第三方,若離婚協議或其補充協議有損于第三方利益的,第三方有權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行使撤銷權。
離婚后再補充房屋分割細則的協議有效嗎?
答:是的,離婚后補充房屋分割細則的協議是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并簽訂書面協議。因此,離婚后補充房屋分割細則的協議是有效的。要想達成有效的協議,夫妻雙方需要做出以下幾步:首先,夫妻雙方應當就房屋分割細則達成一致意見;其次,夫妻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將協議登記在房屋所有權登記處;最后,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履行義務,以確保協議的有效性。此外,在簽訂協議時,夫妻雙方應當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應當清楚地說明房屋的所有權;其次,應當明確房屋的使用權;最后,應當明確房屋的維修責任。總之,離婚后補充房屋分割細則的協議是有效的,夫妻雙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協議,并在簽訂協議時注意以上幾點,以確保協議的有效性。
離婚后可以去民政局簽補充協議嗎
法律主觀:
離婚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離婚后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愿達成的,是經過雙方同意的,與原來的離婚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視為是對原來協議的補充或者修改。不一致的地方,以后面的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一、民法典中離婚后達成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在離婚時可能達成對于財產,房屋,子女撫養等問題的離婚協議。在離婚之后,是可以對此達成補充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有哪些特殊之處
1、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編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編的有關精神。
2、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從簽約當事人來看,表面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約定,而實際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在每個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現顯失公平的協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