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和借款合同一樣嗎(借款協議與借款合同的區別)
借款協議和借款合同有區別嗎
法律主觀:
借款協議和借款合同是沒有區別的。法律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私人借款,寫借條好還是借款合同好?有什么區別?
眾所周知,在生活當中很多人都會出現借錢的情況,這個時候大多數都會寫借條或者簽借款合同,這兩者是有一定區別的。不過借款合同一般用于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如果是私人借款,盡量以借條為主。不過在寫借條的時候,一定要將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額、時間,以及還款期限等內容,寫的詳細清楚一些。
其實很多人會因為還錢的問題,從而爆發相應的矛盾,甚至導致兩個人連朋友都做不成,這是很正常的一種現象。而且在生活當中有這樣一句話,“借錢容易,還錢難”,所以很多人急需用錢的時候,別人都不會將錢還給自己。如果屬于私人借錢,這個時候不要因為兩個人比較熟,就不用簽借條或者直接將錢轉給他人,這樣日后要錢的時候,還是非常困難的。所以盡量將事情拿到桌面上來講,讓對方打一個欠條,既能夠證明對方借自己錢了,而且日后出現不還錢的情況,也可以拿著這張借條去法院進行上訴。
不過很多人會在借條上面做文章,只寫了自己的名字,借錢、時間以及還錢時間,其他的內容不會多寫。這樣的借條能夠起到的作用,還是比較小的,所以為了避免出現爭議,一定要讓對方寫清楚,除了幾項必要內容之外,還要寫上借款用途,另外雙方都要簽上名字,蓋上手印。不過最好有擔保人在旁邊做證,也要讓擔保人簽上名字,這樣就不怕對方不還錢了。
借條和借款合同是一樣的嗎
法律分析:借條和借款合同不一樣,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 致后, 雙方在合同上簽字,合同成立。借條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借條。即貸款方持有借條,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貸款合同和借款合同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其實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種。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區別于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而之所以有人認為民間借貸與借款合同有所區別,是因為一般而言民間借貸約定相對比較簡單,例如一張借條,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機構的放貸合同都比較詳細和規范,因而導致認為民間借貸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兩回事。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因沒有具體的還款時間,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因此不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但適用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但當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后,債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3年。借款合同亦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借款合同與借條的區別是什么?
一, 借款合同 與 借條 的區別是什么 1、借據與借款 合同成立 的方式不同 根據《 民法典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2、 借據與借款合同“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 債權人 )“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3、借據與借款合同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 債務人 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二,借款合同與借條的聯系 借據和借款合同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 債權債務 關系的依據,借款合同、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成立。借據和借款合同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借款合同、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成立;并且,一般來說,在誠信原則指導下,債權債務關系也將實際成立和存在。 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資金流動越來越頻繁,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和經濟意識。在現在很多的 民事糾紛 或者是經濟案件中,很多的案件就是因為當事人法律意識的缺失,導致自己血本無歸,在法律含以上,也存在著一字差千里的情況,出現 經濟糾紛 。
借款協議和借款合同有什么區別
1、合同定義不同
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并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
2、借、貸對象不同
借款方一般為個人或者公司性質。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合同約定的利息。
貸款合同的對象通常是銀行機構。貸款人應該按照合同載明的借款用途進行使用,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經營的規定。
3、合同的成立方式不同
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進行統一協商。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即成立。在合同成立后,才開始履行,成立與履行相分離。
貸款合同需要由借貸人向銀行機構證明自己的償還能力,社會征信信譽。由銀行進行審核,無異議后才可以簽訂貸款合同。
借錢給朋友時寫借條和寫借款有什么差別
只要約定清楚了,效果在實際中其實差不多
借款協議和借條的區別:
借款協議同借據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借款協議、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成立;并且,一般來說,在誠信原則指導下,債權債務關系也將實際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二、 “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據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三、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