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與民間借貸區別(借款合同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借款合同與民間借貸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借貸合同和民間借貸最主的區別是主體不同。借貸合同一方主體可以是金融機構,而民間借貸的主體是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是金融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有何區別?
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是:二者產生糾紛的本質不同;二者起訴的標的不同。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的糾紛是有一定的聯系的同時也有著比較明顯的區別,在處理這類型的案件時不能混淆。
一、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有何區別?
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是:借款合同糾紛是一種合同的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是涉及金錢給付的糾紛;協商不一致起訴的標的不同。
但是二者本質上差不多,相對講借款合同可以是向銀行借款的合同,也就是說借款合同包含民間借貸合同。都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民事糾紛案件。
二、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的不同體現在哪些方面?
1、強調借款的交付。借款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接下來的問題是合同履行的問題,如果履行不能,則追究違約責任;而民間借貸強調借款的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則認為沒有借貸事實。
2、強調借款交付的確切數額。不同于借款合同僅憑合同約定就認定借款數額,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為準。
3、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國的相關法律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間借貸案件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約定的利息不允許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三、借款合同的規定是什么?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4、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都是屬于民事糾紛的一種,都是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尋求解決方案的。但是二者因為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因此起訴時的訴訟目的和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都是有所不同的,需要按照法院的規定去執行即可。
民間借貸與借款合同糾紛的區別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與一般借款存在以下幾點差別:
1、強調借款的交付。借款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接下來的問題是合同履行的問題,如果履行不能,則追究違約責任;而民間借貸強調借款的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則認為沒有借貸事實。
2、強調借款交付的確切數額。不同于借款合同僅憑合同約定就認定借款數額,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為準。
3、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法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間借貸案件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約定的利息不允許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法律分析:本質上差不多,相對講借款合同可以是向銀行借款的合同,也就是說借款合同包含民間借貸合同。
從最高法院相關指導意見分析,民間借貸與一般借款存在以下幾點差別:
1、強調借款的交付。借款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而民間借貸強調借款的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則認為沒有借貸事實。
2、強調借款交付的確切數額。不同于借款合同僅憑合同約定就認定借款數額,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為準。
3、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法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間借貸案件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民間借貸和借款合同糾紛的區別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而民間借貸強調借款的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則認為沒有借貸事實。不同于借款合同僅憑合同約定就認定借款數額,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為準。合同法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間借貸案件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二條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借款合同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借款合同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強調借款的交付
借款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接下來的問題是合同履行的問題,如果履行不能,則追究違約責任;而民間借貸強調借款的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則認為沒有借貸事實。
二、強調借款交付的確切數額
不同于借款合同僅憑合同約定就認定借款數額,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為準。
三、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合同法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間借貸案件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約定的利息不允許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拓展資料】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則不屬民間借貸范疇之列。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出借人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采用有事實依據的抗辯形式。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借款合同與民間借貸區別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其實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種。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區別于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而之所以有人認為民間借貸與借款合同有所區別,是因為一般而言民間借貸約定相對比較簡單,例如一張借條,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機構的放貸合同都比較詳細和規范,因而導致認為民間借貸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兩回事。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因沒有具體的還款時間,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因此不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但適用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但當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后,債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3年。借款合同亦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銀行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有什么不同
一、銀行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有什么不同
一、主體不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才能從事金融借貸活動,故銀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只能是國家商業銀行或其他依法可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民間借款合同的貸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組織不能成為貸款人(但非金融業務的內部借款除外)。二、關于借貸是否有償的規定不一樣商業銀行或其他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除法律規定外,都必須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銀行借款合同是有償的。而民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既可以約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約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償的。三、不一定都是要式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銀行借款合同的,合同應為無效。民間借款合同非以要式為原則,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四、不一定都是實踐合同銀行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民間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即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
二、銀行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有什么不同?
首先,民間借貸其要目的是為了區別于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而之所以有人認為民間借貸與借款合同有所區別,是因為一般而言民間借貸約定相對比較簡單,例如一張借條,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機構的放貸合同都比較詳細和規范,因而導致認為民間借貸兩回事。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因沒有具體的還款時間,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年的訴訟時效,但適用當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務人拒絕履行當知道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然。
三、借款是屬于民事案由的哪一塊?
借款是民事案由就是屬于民事案由中的借款合同,下屬二級案由就要看是借款人和金融機構即銀行簽訂,還是借款人和非金融機構即自然人或單位簽訂借款合同,如借款人和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就是屬于民事案由中的金融借款合同,如和非金融機構即自然人或其他單位簽訂借款合同屬于民事案由中的民間借貸,如果是同行業兩個單位之間借款就是同業拆借,總之借款屬于民事案由中的借款合同
四、民間借貸和借款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本質上差不多,相對講借款合同可以是向銀行借款的合同,也就是說借款合同包含民間借貸合同。從最高相關指導意見分析,民間借貸與一般借款存在以下幾點差別:1、強調借款的交付。借款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而民間借貸強調借款的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則認為沒有借貸事實。2、強調借款交付的確切數額。不同于借款合同僅憑合同約定就認定借款數額,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為準。3、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法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間借貸案件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睹穹ǖ洹返诹侔耸畻l: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