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的立案條件
代位保存權的訴訟地位
法律主觀: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規定的,應當立案。
對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的訴訟地位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應將債務人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2)債務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3)應當將債務人列為共同原告。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享有上訴權。在代位權訴訟中,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債務人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出上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分析:債務人代位權訴訟中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享有上訴權。在代位權訴訟中,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債權人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出上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主觀:代位權訴訟 要的條件有: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代位權行使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程序如下:撰寫起訴狀;遞交起訴狀以及相關證明材料;法院立案調解,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宣判。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主要是訴訟方式。債權人的代位權不同于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系代位行使債務人現有的權利,因其是本來事態的重申,對于債務人及第三人影響不大,故法律對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具體地說,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以自己作為原告,以次債務人為被告,要求次債務人將其本應對債務人履行的到期債務,直接向自己履行。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
司法考試憲法學輔導:債權人代位權
代位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代理權一般須被代理人的授予。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實現)債權人的權利,代理的目的則復雜多樣。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簡述債權人的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債權人對行為人依法享有到期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債務人損害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債權人代位權應當滿足的條件,第一,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或者是未到期。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
債權人代位權 概念及起源 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 債務人 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害及 債權人 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