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標的有哪幾種存在形式
合同的常見標的有哪些
合同的常見標的具體如下:
1、有形財產。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類有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種類物與特定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貨幣與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技術秘密等;
3、勞務。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運輸行為,保管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行為,接受委托進行代理、居間、行紀行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的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條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工程合同形式有幾種
工程合同的形式有:固定總價合同;按量計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固定總價合同
固定總價就是按商定的總價承包工程。它的特點是以圖紙和工程說明書為依據,明確承包內容和計算包價,并一筆包死。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除非建設單位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承包單位一般不得要求變更包價。這種方式對建設單位比較簡便,因此為一般建設單位所歡迎。對承包商來說,如果設計圖紙和說明書相當詳細,能據以比較精確地估算造價,簽訂合同時考慮得也比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風險,也是一種比較簡便的承包方式。如果圖紙和說明書不夠詳細,未知數比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漲價以及惡劣的氣候等意外情況,承包單位須承擔應變的風險;為此,往往加大不可預見費用,因而不利于降低造價,最終是對承包單位不利。這種承包方式通常僅適用于規模較小、技術不太復雜的工程。
2、按量計價合同
按量計價合同以工程量清單和單價表為計算包價的依據。通常由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或專業估算師(造價工程師或測量師)提出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實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墻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報單價,再算出總造價。因為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商只要經過復核并填上適當的單價就能得出總造價,承擔風險較小;發包單位也只要審核單價是否合理即可,對雙方都方便。目前國際上采用這種承包方式的較多。在我國,作為工程造價計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開始推行。
3、單價合同
在沒有施工詳圖就需開工,或雖有施工圖而對工程的某些條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況下,既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又要避免憑運氣而使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采用單價合同是比較適宜的。在實踐中,這種承包方式可細分為3種:
(1)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即由建設單位開列分部分項工程名稱和計量單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鋼結構每噸等等,多由承包單位逐項填報單價;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先提出單價,再由承包單位認可或提出修訂的意見后作為正式報價,經雙方磋商確定承包單價,然后簽訂合同,并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按此單價結算工程價款。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于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即須開工的緊急工程。
(2)按最終產品單價承包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終產品的單價承包。其報價方式與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相同。這種承包方式通常適用于采用標準設計的住宅,中、小學校舍和通用廠房等工程。但考慮到基礎工程因條件不同而造價變化較大,我國按每一平方米單價承包某些房屋建筑工程時,一般僅指±0標高以上部分,基礎工程則以按量計價承包或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單價可按預算定額或加調價系數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許隨工資和材料價格指數的變化而調整。具體的調整辦法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3)按總價投標和決標,按單價結算工程價款這種承包方式適用于設計已達到一定的深度,能據以估算出分部分項工程數量的近似值,但由于某些情況不完全清楚,在實際工作中可能出現較大變化的工程。例如在鐵路或水電建設中的隧洞開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質條件而使土石方數量產生較大的變化。為了使承發包雙方都能避免由此而來的風險,承包單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單價提出總報價,建設單位也以總價和單價為評標、決標的主要依據,并簽訂單價承包合同。隨后,雙方即按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與合同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種承包方式的基本特點是按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施工管理費以及各項獨立費,但不包括承包企業的總管理費和應繳稅金),加上商定的總管理費和利潤,來確定工程總造價。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于開工前對工程內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況,例如邊設計邊施工的緊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戰火等災害破壞后需修復的工程。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
1、以工作性質為標準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辈旌贤赴l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辈旃ぷ魇且豁棇I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一般應當由專門的地質工程單位完成??辈旌贤褪欠从巢⒄{整發包人與受托地質工程單位之間關系的依據。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初級設計合同,是為項目立項進行初步的勘察、設計,為主管部門進行項目決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設計合同是指在項目決策確立之后,為進行具體的施工而成立的設計合同。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籌建單位與施工單位就完成項目建設的建筑、安裝而達成的合同。施工單位依照合同的規定完成建設安裝工作,籌建單位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裝的設施并支付報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的,合同成立一般不需要批準。
2、以合同主體為標準
(1)、國內工程合同。國內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雙方都屬于同一國的建設工程合同。
(2)、國際工程合同。國際工程合同,是指一國的建筑工程發包人與他國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間,為承包建筑工程項目,就雙方權利義務達成一致的協議。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其標的是特定的工程項目,如道路建設,油田、礦井的開發,水利設施建設等。合同內容是雙方當事人依據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并依據特定的為世界各國所承認的國際工程招標投標程序,確立的為完成本項特定工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一合同又可分為工程咨詢合同、建設施工合同、工程服務合同以及提供設備和安裝合同。
二、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的步驟
1、立項。由業務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提出初步設想,并報國家計劃部門批準。
2、進行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被國家計劃部門批準后,成立籌建委員會,委托有關機構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并報國家計劃部門審批。
3、訂立勘察、設計合同。根據第274條的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4、訂立施工合同??辈?、設計合同履行后,依據被批準的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訂立建筑、安裝合同。(合同法)第275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合同標的有哪幾種存在形式?
合同標的指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而確立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其按性質分為以下形式:
(1)屬于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如:買賣、租賃,借貸);
(2)屬于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建設工程、加工承攬);
(3)屬于提供勞務的合同(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
(4)其他合同(如:聯營、委托、居間、贈與)。
根據具體的合同內容合同標的有所不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總歸標的物有以下幾個種類:
一 物
二 行為
三 貨幣 如借款合同
四 智力成果 如知識產權轉讓合同
五 特定情況下脫離人體的人身組成部分器官也可成為合同標的。
合同表現形式有哪幾種
1、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訂立合同的一種形式。它的優點是直接、簡便、快速、易行,因此,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采用,如消費者到集貿市場上購買蔬菜,到商店、百貨公司購買生活用品等。但是,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也不無缺點,主要是發生合同糾紛時當事人舉證困難,法院也難以取證、查明事實,難以分清責任。所以,對于標的數額大而復雜的合同以及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2、書面形式。即要式形式?!逗贤ā返?1條對合同的書面形式作了明確規定,即“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焙贤捎脮嫘问剑m然手續比較復雜,不夠便捷,但它的優勢在于權利義務記載清楚,便于履行,發生糾紛時也容易舉證和分清責任,因此,書面形式大量應用于法人之間從事經濟活動的各個領域。
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合同法》第10條第2款的規定,下列兩種情形,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即合同的要式可以分為:
(1)法定的要式。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類合同主要包括三種:第一種是不動產合同,我國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并進行登記,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合同未經登記的,一律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二種是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它們雖然屬于動產的范疇,但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因此涉及這些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三種是有關標的額較大、又不能即時清結的涉外合同,依據我國三個涉外企業法的規定,訂立涉外企業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外,我國法人、公民與國外的法人、公民訂立的各種合同,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一般也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約定的要式。即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里所說的“約定”,是指當事人特別就某種合同的訂立作出約定,至于當事人徑直訂立書面合同的,當然就不需要再作書面約定了。
3、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之外的方式來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也就是除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這種合同形式不是根據當事人采用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示來確定合同成立,而是根據當事人實施某種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來推定合同成立。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沒有明確表示是否續訂合同,而是維持現狀,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繼續接受租金,由此,從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可以推定出承租人愿意繼續租賃房屋,出租人同意延長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合同繼續有效。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達方式,作為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對合同的效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能當然認定其為無效。根據立法精神,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證據上的考慮,以便更容易地解決這類合同糾紛。也就是說,這里的“應當”不同于“必須”,即使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