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不履行的情形有什么呢
合同欠缺什么條款無法履行
一、合同條款無法履行的情形
是指義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
合同條款無法履行情形有:
1、合同標的已滅失;
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執行;
4、合同無效等情形。
這些情況的共同點就是合同失去意義,必須消滅,即使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執行。
二、合同條款無法履行該怎么辦?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三、合同義務無法履行不構成違約
合同無法履行是指義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使合同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債權人無法請求繼續履行。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合同的條件
法律主觀:
一、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中違約條款怎么寫
1、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條款
約定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詳細約定,對于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還可以約定一條總的違約條款:“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元,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所有實際損失。
3、損害賠償的范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合同中止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的發生而暫時停止,而合同的終止為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暫處于停止狀態。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系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后,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原來的合同效力。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以上的內容是關于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首先要在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去指證對方滿足一些情況,比如經營狀況嚴重下降,有轉移財產或抽逃資金的現象,喪失了商業信譽的情況才可以進行合同中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根本違約的情形
法律主觀:
一、合同根本違約的情形
(一)遲延履行的根本違約
遲延履行并非必然發生根本違約,但如果合同對履行期有明確的約定,而且履行期之約定在合同中顯然處于重要地位時,則遲延履行通常會構成根本違約。對于并非特別強調履行期的合同,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只要遲延方當事人未在允許的額外期限屆滿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二)履行不能的根本違約
依大陸法系傳統見解,履行不能得分為原始不能與嗣后不能,區分當事人是否有可歸責性而分別可能發生合同無效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在當事人具有可歸責性的場合,具有可歸責性的當事人要承擔履行不能之責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個目的落空,這種違約行為無疑應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三)不完全履行的根本違約
在不完全履行場合,通常債務人已履行給付義務,只不過是由于履行義務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隨義務的不履行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此種場合通常是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如果因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擴大的損害,即造成了債權人人身或其他財產(固有利益)的損害,則會發生違約責任與 侵權責任 競合的問題,此時能否作為根本違約則是一個問題。筆者以為檢驗的標準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落空,無法簡單地一概而論;在債權人合同目的落空場合,或者說危及作為合同關系之基礎的信賴關系時,則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否則即不能作為根本違約。
(四)先期違約的根本違約
在先期違約場合,如債務人已先期明確表示屆時不履行合同,此時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來,以其拒絕履行作為根本違約,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債務人沒有明示拒絕履行,但由于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惡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時的合同目的也就無法期待能夠實現,自然也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
二、民法典關于根本違約的規定是怎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三、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區別
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的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違約是指違約的狀況尚未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受損方通過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即可。
二者的區別是根本違約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而一般違約是合同履行中有瑕疵,但不影響合同主要目的的達成。例如:雙方訂立汽車 買賣合同 ,則交付汽車是合同的主要義務,如果賣方到期不交付汽車是根本違約,受損害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汽車已經交付,但是沒有交付汽車說明書等資料這是一般違約,合同目的仍然可以達成,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一般違約的違約責任即可。
法律客觀:
合同根本違約的后果是什么:(一)宣告合同無效這是《公約》的提法,在英美法上,則為“撤銷接受”,“拒收”等,此點可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1條“拒收”,2-608條“接受的全部或部分撤銷”。大陸法一般稱之為“解除合同”,包括合同中列明解除權條款或失權條款以及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情形。一般認為,《公約》采用“宣告合同無效”的提法,主要考慮到各國國內法對解除的理解和解釋有很大差異,適用現有概念可能使人產生誤解或混淆,因此采取這一中性概念,但這里的宣告合同無效和我國《合同法》上的合同無效制度有不同之處,我國的《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主要強調合同意思表示的非法性,側重于公法意義上的救濟,而《公約》的宣告合同無效則是違約導致合同無效,側重于私法意義上的救濟。公約中根本違約制度的完整建立除了首先明確規定了根本違約的定義外,就是在此基礎上根本違約后果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49條、51條、64條、72條、73條的宣告合同無效制度,以及因為宣告合同無效而可以主張的損害賠償。主要可以分為三類:(1)賣方違約,買方宣告合同無效。其中第49條一般性的規定了賣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公約規定的義務構成根本違約,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51條是賣方違約中的特殊情況,可分割履行的合同,賣方如果部分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那么買方也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第73條(3)相互依存的各批貨物,賣方對任何一批貨物交付無效時,買方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2)買方違約,賣方可宣告合同無效。第64條一般性的規定了買方根本違約,賣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3)可適用于買賣雙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2條規定了一方當事人先期違約,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3條規定了分批交貨的合同,一方對某批貨物違約,另一方可以宣告該批貨物無效,非違約方有合理理由認為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生根本違反合同,非違約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筆者見一些著作中將第73條(3)的規定也一起納入買賣雙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嚴格按照公約條文的意思,顯然僅涉及賣方違約,買方尋求救濟的情況。(二)交付替代物這是《公約》第46條的規定,賣方交貨不符構成根本違約,買方可以請求交付替代物?!豆s》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不僅僅局限于宣告合同無效,因為很多情況下,非違約方更期待對方能夠履行合同,達到締約目的,而不是在對方根本違約后就宣告合同無效,消滅合同。對于這一點,可以說也是公約的一大特色,一般地,各國在合同法中也都相應規定了“交付替代物”、“繼續履行”等,《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14條中也規定了類似的“替代履行”,我國《合同法》第107條則規定了“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國內法的規定都是建立在違約方未根本違約的基礎上的,《公約》賦予了非違約方寬泛的救濟選擇權,在違約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宣告合同無效,也可以請求交付替代物以盡可能的實現合同目的,對此無疑是值得贊賞的。
合同有效但不能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無法履行是指義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
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有:
1、合同標的物已滅失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執行4、合同無效等情形。
這些情況的共同點就是合同失去意義,即使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 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行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