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建設工程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法律主觀:
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了工傷, 建設工程合同 爭議的解決方式有這樣的,(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 合同發生糾紛 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 合同糾紛解決 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 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 合同當事人 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 不同意調解 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 調解協議書 ,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法律主觀:
對于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當事人自行協商 解決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簽訂之后.在履行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么辦?應當從有利于維護團結、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著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對于合同糾紛,盡管可以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但由于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于團結,不利于以后的合作與往來。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程序簡便.及時迅速,有利于減輕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壓力,節省仲裁、訴訟費用,有效地防止經濟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同時也有利于增強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友誼,有利于貢固和加強雙方的協作關系,擴大往來,推動經濟的發展。由于這種處理方法好,在 涉外經濟合同 糾紛的處理中,也相當盛行。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愿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為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規定,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1、當事人自行協商
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自愿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無須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又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的團結,有利于維護企業間長期建立起來的協作關系。因此,筆者認為,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應把“協商”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
當事人在用這種途徑解決糾紛過程中要注意以下二點:一是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所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不得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二是一定要體現“自愿”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自行協商,不得以強凌弱、以大欺小。否則,即便是達成了協議,該協議也無效。
2、 第三人居中調解
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居中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與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調停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不予執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該調解書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仲裁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所謂仲裁條款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表示愿意把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機構解決的一項專門條款。而仲裁協議則是事后達成的與主合同相對獨立的又一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無論是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條款還是事后達成仲裁協議,都可以依此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從而排斥訴訟。
4 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發生糾紛后,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后又沒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仲裁和訴訟這兩種途徑,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
發生糾紛后,爭議雙方是選擇仲裁還是選擇訴訟?從法律效力上講,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仲裁裁決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是一樣的,即無論是仲裁裁決還是法院判決一經生效當事人就必須予以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這一點講,選擇仲裁和選擇訴訟沒有多大區別。從裁決和判決發生效力的時間上來看,仲裁機構采用“一次裁決”制度即作出裁決具有終局性,當事人既不可以通過復議也不可以通過訴訟來改變原裁決,而我國審判采用“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作出維持原判決、依法改判、發回原法院重審的處理決定。從這一角度講,選擇訴訟比選擇仲裁似乎多了一次改變原處罰決定的機會。
施工合同中常見八大糾紛和解決方式
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清楚地明確施工方與發包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建設工程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及工程款結算的主要依據??稍诂F實操作中,很多工程人容易忽略合同的重要細節、風險點,造成施工期間不必要的分歧和爭議,施工合同履約率大大降低。今天和大家分享合同中常見八大糾紛和解決方式。
01涉訴主體問題
(一)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二)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三)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0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問題
(一)無效情形
1、承包人沒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二)有效情形
1、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認定為無效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03實際竣工日期確定問題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04工程價款支付問題
(一)合同無效、驗收合格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按照一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05墊資及墊資利息問題
(一)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二)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06建設工程價款認定問題
(一)有約定的: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二)設計變更: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三)書面確認文件: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四)不予答復情形: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五)與備案合同不一致: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六)固定價結算: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07工程款利息支付問題
(一)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實際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08工程款優先受償問題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好的處理方式?
1、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很多,如協商、仲裁、調解、訴訟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協商解決糾紛。合同當事人之間可以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二、無法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解決。
三、仲裁解決。如果不想協商解決或者調解解決的,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四、訴訟解決。如果協商和調解都無法解決的,或者不想調解、協商解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如何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解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解決該糾紛的方式主要有:1.和解或者調解。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2仲裁。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3.訴訟。如果建設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