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有哪幾種方式呢
合同的終止的類型有哪些?
合同的終止有以下三種類型:1、基于當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2、基于合同目的消滅,例如不能履行、清償及混同等;3、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合同終止的方式包括哪些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7、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簽訂后,由于雙方履行情況的變化,可能會出現一方無法將合同繼續履行下去的情況,這就可能會導致合同的終止。那么,在法律上,合同終止的方式是什么呢?關于這個問題,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合同終止的方式是什么
合同終止的方式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償。
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睹穹ǖ洹返谖灏傥迨邨l規定的“債務已經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2、解除。
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
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4、提存。
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5、免除。
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
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
在以上事由出現時,均會導致合同關系消滅。
二、合同終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終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終止與合同關系的消滅兩層含義。
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歸于消滅,并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終止并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系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歸于消滅。
實踐中,如果合同終止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因素造成的,而是因為對方違約導致的,那么您完全可以依據法律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至于合同終止的方式,我國規定的有六種,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三種
協商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秳趧臃ā返?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笨梢姡瑹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如何解決解除勞動合同糾紛
1、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2、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3、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4、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哪幾種途徑
勞動合同的解除一般有以下途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一.基本種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基本特征
勞動合同的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三.主要作用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規范有效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