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形式的合同能否隨時解除
租房沒簽合同可隨時解除租賃嗎
租房沒簽合同可隨時解除租賃,分情況:
1、有口頭約定租期的,租期未到時承租人隨時搬走構成違約:
(1)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2)沒有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但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租期的,雙方需要按該約定履行義務。此時,如果口頭約定的租期未到即搬走,就構成違約,承租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2、未約定租期屬于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即可以隨時搬走:
(1)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租期,具體包括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
(2)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即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口頭錄音可以解除合同嗎
法律分析: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口頭錄音的形式解除合同的,則口頭錄音可以解除合同;否則是不可以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口頭錄音解除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一般是可以口頭解除合同,口頭錄音解除合同有效的。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除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采用特定書面形式解除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口頭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1)如果雙方都按口頭約定履行,有效。(2)如果有一方反悔不承認、另一方能舉證證明口頭約定內容的,也有效。(3)但口頭約定的合同如果是超過六個月以上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只是要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前通知對方。合同的解除方式,最好是以書面方式解除。但是只要能證明口頭解除確實通知到了出租人,口頭解除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口頭承諾與合同不一致能不能解除合同
法律主觀:
一、口頭承諾與合同不一致能不能解除合同
可以解約,要求賠償。
法律規定或內容:
依據《民法典》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 是指公民、法人為了設立、變更、終止 民事權利 和義務所實施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其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之日起具備法律效力,行為人除非依照法律規定或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
綜上所述,口頭承諾系公民、法人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所實施的合法行為的一種。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它形式。
因此,可以認定口頭承諾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自承諾開始,也就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生效。承諾之人受承諾的約束,除非依照法律規定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口頭承諾之人不得對自己的承諾隨意變更或解除。
這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精神之體現。法律的淵源來自于一個國家的社會道德,我國自古就有“人無信而不立”。這亦體現了,社會道德與法律對于信守承諾的看重!
然而,客觀事實與你能夠證明的客觀事實未必一致!接受承諾一方,如果不能證明口頭承諾的客觀存在,恐怕維權方面講面臨巨大障礙。
所以,很多時候,無論是在實踐之中還是法律方面,都盡量主張將相關承諾落實與紙面上。
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口頭承諾,只要在其行為實施之時,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下
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口頭承諾)自成立之日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上沒有寫一式幾份有效嗎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最好一式兩份,如果只有一份的,只要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也有效。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一)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三)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什么是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解決糾紛的依據。
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的約束力 具體如下:
(一)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二)如果發生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三)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形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