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么(代位追償權的三個條件)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么
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有效債權;
2、債權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
4、債務人的債權沒有人身專屬性。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到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包括什么
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如下:
1、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同時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2、代位權的行使要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已到期債權,否則對次債務人有失公允。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簡述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關于代位權行使介紹如下:
代位權行使的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知識延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就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而言,如債務人現有財產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債務人因怠于行使權利而造成資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以致喪失滿足債權能力時,代位權就會產生;
第二,就特定債權而言,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其作為該特定債權標的物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從而威脅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的代為行使其權利。
簡述保險代位權的概念及行使條件。
【答案】: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并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權的行使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1)保險人已為保險金給付。保險人惟有在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后,對第三人的代位權轉化為既得權,才能夠行使代位權。
(2)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行使代位權只能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數額為限,不得超過其向被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數額。
如果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組成人員,除非該第三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而致被保險人損害,保險人不能對之行使代位權。
根據《合同法》規定,下列屬于代位權行使所必備的條件是( )。
【答案】:C
根據《合同法》規定,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包括:(1)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4)須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5)須債務人的債權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行使代位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行使代位權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撫養、繼承等關系產生的請求權,以及勞動報酬、退休金等請求權;
5、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如下:
1、構成要件不同,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不做要求;
2、目的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3、主觀過錯不同,代位權中的“怠于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不做要求;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別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于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4、訴訟時效不同,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后三年內行使,并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入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
法律主觀:
債權人代位權適用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民法典》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是:,1.其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2.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對第三人的權利;,3.是從屬于債權人主債權的權利;,4.是通過起訴的方式行使的權利。,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