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無效如何認定,怎樣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如何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從簽訂合同的主體看,無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合同。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些人只能從事與他們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超出這個范圍從事民事活動須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認可,否則屬于無效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2、從合同的形成過程看,以下合同為無效合同。
(1)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民間借貸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的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間借貸合同。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
因為這些合同違背了作為有效合同須具備的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貸合同。
3、從合同本身內容上看,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間借貸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拓展資料: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則不屬民間借貸范疇之列。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被告住所地
被告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合同履行地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無效民間借款合同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無效民間借款合同的認定標準: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借款合同;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借款合同;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而且無效民間借款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如何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法律主觀:
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方式:
1、當事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形式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2、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3、民間借貸合同雙方惡意損害國家利益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4、違背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情形包括( )。
法律主觀:
借貸合同的無效情形有: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借款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一、借款合同的特征是:
(一)借款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貨幣本身是消費物,一經使用即被消耗,原物不再存在。所以,借款人在借到款項投入使用后,無法再向貸款人返還“原來”的借款,在合同到期時只能返還給貸款人同種貨幣的款項本息;
(二)借款合同是轉讓借款所有權的合同,貨幣是消耗物,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一旦交付借款人,則該款項即歸借款人使用并所有,貸款人對該款項的所有權則轉化為合同到期時主張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的請求權;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向借款人按一定標準收取利息。利息是借款人取得并使用借款的對價,故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對利息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四)借款合同一般是諾成、雙務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口頭借款合同要求是實踐性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利息之債的基本規則是:
1、借款合同分為本金之債和利息之債。利息之債是否存在,依據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對利息之債有約定的,依據其約定確定。
2、禁止高利放貸。這是通過民法典規定的借貸合同必須遵守的準則。目前民間借貸中的高利放貸比較普遍,有的甚至比較瘋狂,甚至有約定月息10%的高利貸,年息就是120%。高利貸破壞國家金融秩序,損害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禁止。因而,凡是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之債的,借款的利率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違反國家關于利息之債的有關規定。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約定支付利息,但約定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高利貸的規定,即月息二分為上限;月息超過二分至不滿三分的,為自然債務,不予強制保護;月息三分以上的為非法利息。
3、如果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之債沒有約定,視為沒有利息,為無息借款;不過,如果借款的主合同上沒有約定利息,但是在補充合同上規定有利息之債,則為有息借款。
4、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補充不成的,對于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借貸,以及法人、非法人組織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應當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對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利息,為無息借款。
三、金融機構借款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有償性。
2、要式性。
3、諾成性。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