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和合同書的區別是哪些(協議書和合同書的區別在哪里)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是什么?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是主要在于法律效力不同、內容不同等,對于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是高于協議的,并且合同中的相關內容更為具體,而協議的內容相對簡單,但不管是合同還是協議都是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認定的。
一、合同與協議的區別是什么?
1、法律效力不同。合同在法律范疇內合同比協議更有說服力。
2、具體內容不同。合同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協議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3、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二、《民法典》對于合同效力的規定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對于合同與協議的相關內容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合同或者協議內容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是可以提出起訴由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的。
合同和協議有什么區別?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主要有:協議書的主要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內容簡單,通常不涉及違約責任,而合同的特點為,合同主體的較為詳細、事項約定較為明確、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協議書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是協議書的具體形式。
【法律分析】
協議與合同都是雙方當事人表示一致意思,從而達成的一種契約,兩者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如果協議的內容較為詳細、明確、具體,并涉及到雙方違約的責任,即使文件名稱寫的是協議書,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主體內容寫的較為概括性、內容不夠具體,且不涉及雙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即使文件名稱是合同,其則不能稱為合同,只是協議書而已。協議和合同,并不存在根本的區別,二者屬于同一個概念。當事人既可以使用協議這一個概念,也可以使用合同這一個概念。但是在法律上,主要承認的是合同這一個概念。換句話說,合同是相對規范的說法,而協議是相對日常的說法。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協議通常只指內容和形式相對隨意的合同,而合同則是指內容和形式相對規范的合同。具體來說,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產生、變更,以及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換句話說,民法典也承認了,合同即是協議。但是需要注意,法律主要強調了,合同的簽訂主體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合同的目的就在于形成民事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協議書和合同書的區別在哪里
法律分析: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1、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2、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3、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并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4、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6、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7、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公司和你簽合同和協議有什么區別
合同和協議的區別主要在于內容不同、法律適用不同等,對于合同的內容一般是非常具體的,而協議可以按照簡單概括的情況來進行確定,另外對于合同的簽訂的法律效力一般是高于協議的。
一、合同和協議有什么區別?
合同和協議的區別主要在于內容不同、適用不同等,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當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二、《民法典》對于合同訂立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條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對于合同的簽訂,一方面是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另一方面也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由雙方進行合法的處理,不管是合同還是協議,如果存在一方欺詐或者詐騙的行為,那么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追究法律責任的。
協議書和合同書的區別是哪些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共同之處,但兩者有明顯區別。具體如下:
1、合同有違約責任的規定,協議書沒有。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的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2、經濟合同有民法典作為依據,協議書則暫時沒有具體的法規予以規定;
3、協議書比合同應用廣泛,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作合同。
因此,協議和合同的區別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那么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之為合同,而是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和協議的區別是什么
一、合同和協議的區別是什么
1、合同和協議的區別如下:
(1)法律效力不同。合同在法律范疇內合同比協議更有說服力;
(2)具體內容不同。合同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協議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3)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合同與協議的法律效力有什么區別
合同與協議的法律效力區別如下:
1、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類似的提法還有契約,如房契、地契;
2、協議是合同的同義詞,但在法律規范上多用合同一詞。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合同和協議有什么區別?
合同和協議的區別,具體如下:
1、在法律上,合同比協議更加有說服力; 合同會寫得比較清楚,且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屬于合同的;
2、協議的內容基本寫得都不詳細,如果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叫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3、 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前提,合同是協議的具體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第六百零三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合同和協議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相同。兩者區別: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簡單的說就是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協議書與合同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協議和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協議和合同主要具有以下區別: 第一,在法律范疇內合同比協議更有說服力。合同是可以追究當事人在其中合意中約定的 權利與義務 ,可以以此到法院主張權利并要求 法院強制執行 。而協議只是意向,在法律范疇內合同更剛性些。 第二,合同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協議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第三,合同的特點為: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協議的特點為: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